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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解决失眠的三十种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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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楼主  发表于: 2008-07-21
一、斩首之刑
二、繯首死刑
三、鸠杀
四、车裂之刑
五、京观
六、炮烙之刑
七、溺毙之刑
八、火刑
九、饥馑之刑
十、钝椎
十一、穿刺之刑
十二、剥皮
十三、鞭笞之刑
十四、腰斩之刑
十五、凌迟俱五刑
十六、宫刑
十七、噬人之刑
十八、刖刑
十九、猛兽之刑
二十、贯穿刑
二十一、刳腹刑
二十二、辗碎刑
二十三、碾刑
二十四、投掷刑
二十五、活埋刑
二十六、扼杀之刑
二十七、割喉刑
二十八、烤刑
二十九、锯刑
三十、十字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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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08-07-21
一、斩首之刑 

 "我们是最能研究人体,顺其自然而用之的人民。脖子最细,发明了砍头;膝关节能弯,发明了下跪;臀部多肉,又不致命,就发明了打屁股。违反自然的洋服,于是便渐渐的自然的没落了。"--鲁迅:《洋服的没落》

  究竟是不是因为脖子最细,所以发明了砍头,这一点恐怕已经无从查考了。不过鲁迅先生断言中国人是"最能研究人体"的民族,却未免有些大国沙文主义在作怪。因为这数千年的人类文明史充分证明了,不论信仰,不论种族,不论国家,不论时代,对砍头歇斯底里式的嗜好与迷恋实在无远弗届,别无二致。马丁·莫内斯蒂埃在《人类死刑大观》中这样评论道:"纵观各种极刑的多样性和残酷性,斩首刑一直被认为是一种'简单'的死刑,它是随着人类使用冷兵器而产生的"。但正因为简单明快,所以砍头不但易于推行,而且其所带来的视觉与心理冲击也能维持在适当的水准,在让人恶心反胃惊骇震动的同时却不至于使任何一个心脏还算结实,神经还算坚强的观众昏厥休克,或留下任何不良的后遗症。如此,作为无聊平淡生活中一点难得的有色作料,砍头吸引着看客,而看客也为砍头助威壮色,砍头事业之如黄河长江,绵绵流传无复断绝,自然也不奇怪了。

  中国篇:从"人肉盛宴"到秋后处斩

  传说远在夏朝建立之前的虞舜时代已经有了刑法,《左传》中说:"《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不过中国古代始终沿用的所谓"五刑",其发源则还要延到殷商时代。《尚书·吕刑》记载的五刑分别为"墨(黥,刺字)、劓(割鼻)、剕(刖,断足)、宫(阉割),大辟(死刑)。殷墟甲骨文中的"伐"字,其形状即以戈砍人的样子。其中大辟只是死刑的总称,而执行的方式则多种多样,不过不知道是否与原始部落享受人肉大餐的习惯有关,不少方法均保留了烹饪烧煮的特色。如"醢 "是把人剁成肉酱;"脯"是把人做成肉干-- "昔者纣为无道,杀梅伯而醢之,杀鬼侯而脯之,以礼诸侯于庙。"(《吕氏春秋·慎行论》)。另外相传纣还发明了炮烙(原作炮格)与虿盆,前者把人像烤肉一样绑在烧红的铜柱上烫死,后者则把人丢到坑里喂毒蛇,也无不围着口腹之欲打转。至于"镬烹"之刑,则干脆就把人扔到吃饭的锅子里大煮特煮:项羽捉住了刘邦的老爸,以此为质逼刘邦退兵,"今不急下,吾烹太公。"谁知刘邦洋洋得意,不以为意,"吾与项羽俱北面受命怀王,曰'约为兄弟',吾翁即若翁,必欲烹而翁,则幸分我一杯羹。"便是此类文化生动的写照。不过自秦汉之后,死刑的种类渐趋集中,"砍头文化"逐渐取代"烹调文化"成为主流。秦代死刑有腰斩、车裂、凿颠等,其中与砍头有关的包括斩(戮)刑,磔刑(分裂尸体后砍头,悬首张尸示众),枭首(砍头后高悬在木桩上示众),弃市(《礼记》曰: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即在闹市中处死后将尸体暴露街头,这其中相当一部分当然也是砍头的)。而其中最残忍的"具五刑",集黥、劓、刖、笞、枭首于一身,然后剁碎弃市,涉嫌诽谤的还要断舌,当真恐怖之尤。

  汉代则进一步精简汰并,汉景帝并磔刑于弃市,车裂活埋等也一并取消,死刑主要剩下三种,枭首、腰斩、弃市而已。隋唐以后,五刑固定为笞、杖、徒、流、死,其中死刑又分为斩、绞、斩决枭首、凌迟(又称寸磔,脔割)等。与西方不同,中国人非常重视尸体的完整性,所以绞刑比斩刑更客气一些,除元代有斩无绞外,各代均沿用之。凌迟,俗称"剐",则是五代时的新发明,宋仁宗时才明文列入法典,与斩、绞并列。《宋史·刑法志》上说:"凌迟者,先断其肢体,乃抉其吭(指咽喉),当时之极法也。"凌迟有八刀、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一百二十刀的区别,而明代则进一步攀升到千刀以上,"千刀万剐"至此名实相符。邓之诚《骨董续记》卷二"寸磔"条有云:"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刘瑾四千二百刀,郑鄤三千六百刀。李慈铭日记亦言之。"但据记载刘瑾实际上被割了3357刀,本计划分三日割完,第一天三百五十七刀,割10刀休息一下,待刘瑾苏醒后再割,可惜才割到第二天刘瑾已一命呜呼。另外凌迟时每一刀的顺序也有讲究,一般把肌肉割尽后再挖取内脏,最后枭首示众。如果犯人家属愿下重赂的,则第一刀也可以先刺心脏,死得干净利索。

  自然,儒家所谓"恤刑慎杀,先教后刑"的思想也并非没有发挥一点作用。早在汉代起便有"秋冬行刑"的规定,除谋反、谋大逆等罪犯即时处死外,其他的死囚均待秋季霜降后至冬至前进行。隋唐以后,重案要案一般需中央复审复核,死罪更要多次复奏后由皇帝亲笔勾决。明清两代又引入了 "秋审""和"朝审"制度。每年霜降后十日,三法司同三品以上高官会审京畿附近的死囚,称为"朝审";而每年八月中旬复审各省死刑案件则称为"秋审",朝审与秋审后把死刑案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祖四类,除情实类由皇帝勾决后执行死刑外,其他三类均可免除死刑。只是在酷吏横行,法外滥刑的时代,这又济得什么事。传说金圣叹临刑前曾边饮酒边大呼:"割头,痛事也;饮酒,快事也。割头而先饮酒,痛快痛快。"金才子磊落慷概之处自然少有人及,可惜像这样的 "佳话"骨子里仍散发着血腥的气息,让人听了,笑中还带泪。

  法国篇:大革命与断头台

  在欧洲砍头自然不是法国人的专利,英国人就曾经砍掉过自己国王的脑袋,至于被历代英国国王砍掉脑袋的皇亲国戚,王公大臣则足以排成长长的一队,许多欧洲国家还发明了简单的砍头机器来处决犯人。但是要说真正把砍头的艺术发挥到极致的,则还是法国大革命。

  传统上,砍头一直属于贵族的专利,而下等人则必须以各种痛苦的方式死去--"拦路强盗须在公开场所施以车轮刑;弑君者判四马分尸;制造假币者用沸水煮死,异端分子用火刑,平民小偷用绞刑"。因此1789年12月,一个名叫约吉坦(Joseph Ignace Guillotin)的医生,也是国民议会议员在国会大声疾呼应该对所有的犯人一视同仁,以人道的方式处以极刑。1790年,约吉坦与法国的头号刽子手亨利·夏尔合作,由德国的巧匠托皮亚斯·施密特动手设计了一台样机,但是没砍了几个人刀刃就卷了。这个时候为发明家们指点迷津的是具有手艺匠天赋的法国国王路易十六,大仲马在《九三年的戏》中这样描述道:"……他说:'缺陷在这里。刀刃不应该是新月形,而应该是三角形,像打草镰刀那样斜着。'然后,路易十六世(他喜欢摆弄锁)为了说明自己的意思,手拿蘸水笔画出了他认为应该如此的器具图形。此后9个月,不幸的路易十六世的头就是被他设计的刀片砍掉的。"

  据史料记载,这台被敬称为"国家剃刀"的断头台主框架由红漆木制成,垂直支柱高4.5米,支柱间距37厘米,总重约600公斤,铡刀重约40公斤。刀片与地面底槽的落差2.25米,下落速度约每秒7米,刀刃倾斜45°,砍掉一个人的脑袋只需百分之二秒,而被砍下的人头大约需要30秒钟才完全失去知觉。出于"革命的需要",新断头台很快得到了国会的认可,并立刻成为法国大革命恐怖统治的象征。,在最繁忙的时候,它一天处理30到60人。据说,21名吉伦特派成员只用了30分钟,31名司税官只用了35分钟,54名红衫党成员只用了28分钟,12名反革命分子只用了20分钟……与平均每人需时至少4分钟以上的绞刑或电刑相比,断头台的效率简直只能用神奇二字来加以形容了。

  雨果曾经说过:"所有看过断头台的人,都会发出一种神秘的战栗,所有的社会问题,也都会在那锋利的板斧四周举起他们的问号。"奇怪的是,断头台还成为了巴黎的一种流行时尚,断头台造型的首饰与玩具均曾风靡一时。连吉伦特派俱乐部的餐桌上也放着一个桃花心木制的小断头台,甜香酒的小瓶则制成了丹东等政敌的样子,当切掉小人的头时,躯体里便流出血红的酒来。当然,最后所有这些人,无论是吉伦特派还是山岳派,全都和路易十六一样上了断头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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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08-07-21
二、繯首死刑

绞刑,实际上分成缢死和吊死两种。缢死,是指以绳索勒住人的脖子而使之死亡的方法。吊死,是指以绳索将人的脖子吊在半空而死亡的方法。

绞刑一般是指执行死刑。但绞刑的两种情况也可用于谋杀、自杀。

作死刑解释时,又称问吊、环首死刑等;如用于自杀则称自缢。

一般而言,把要死的人吊在树上或梁上是最简单的方法。这种方法亦称为上吊。

亦有像拔河那样的缢杀方法,即两组人员在两旁拉扯绳索,勒死在中间的人。


方法和原理

缢死的原因相当复杂,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颈部大动脉受压迫以至于血管闭塞,导致脑缺氧而死亡(绝大多数)
頚椎折断导致中枢神经破坏(高处下坠,只有在吊死时偶尔发生)
气管闭塞导致窒息(虽然大多数人以为这是死亡的主因,但实际上极少发生这种情况)
因血管受压而引起的心脏衰竭(几乎不可能)


历史和种类

绞刑伴随了人类历史的各个时期,它是几乎所有古代文明民族最常用的极刑之一。
由于该刑的简单直接,操作方便且经济实惠,现在世界上仍有80多个国家把它定为合法死刑。

世界各国均曾以绞刑处决犯人。多数情况下,受绞刑的都是平民百姓 (贵族多用砍头) ,因此使用绞刑被当作是不荣耀的象征。因此,参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犯很多都以绞刑处死。

在中国历史上,绞刑通常不是最低级的死刑。正相反的是,高官皇族为保留全尸,通常会要求自缢赐死或绞刑处死,而不是可能导致身首异处的斩首。现在多用枪毙(个人认为,枪毙(指射击心脏)所造成的痛苦要比绞刑更大一些)

绞刑分三大类:

第一种是让犯人爬上椅、桌、火车、马或梯,在其脖子上套一根与直角形支架或树枝相连的绳子,然后抽掉支撑物使其悬空。这种方法最通俗,也是历史上广泛采用的,犯人死得缓慢,也很痛苦。

第二种是将活套套住犯人,把绳子穿过滑轮或滑槽,然后使劲拉绳将犯人从地面吊起。犯人实际是被勒死的,美国的“三K党”处私刑时偏好这种方法;中东的伊斯兰国家的公开绞刑也是这般执行的。

再一种是经英国人改进后被认为是比较人道的,但需要一些设施:一个固定在某高度的脚手架、一块可抽动的木板。执行时一抽板,犯人的身体便落下,一般说来他的颈椎就断裂了,结果导致窒息和脑部贫血,顶多几分钟犯人便鸣呼哀哉!

但即使是这种较完美的绞刑也有不尽人意之处,1927年,两名英国死囚处刑完毕后被从刑架上解下,十五分钟后,他们重新开始呼吸,只得赶快又挂上去,加吊三十分钟,后来人们发现,要使颈椎快速折断,犯人的体重和吊绳的长度之间的比例很关键。于是,刽子手们手上就有了一张数据索引表,例如一个80公斤重的人,最好是从2.4米处落下,体重每增加3公斤,绳子应减短5厘米……当然,被处刑者脖子的粗细也很关键,如果忽略了这个问题,就会闹出尴尬的笑话,结果不是不能马上吊死犯人就是把犯人的头拽掉,而这些都不是一个希望博得喝采的刽子手愿意看到的。

关于绞刑的特殊处理手法还会因地区而异,如土耳其人热衷于将人吊在大铁钩上;而美国南北战争前吊死黑奴的系绳位置是以胸肋处;而波斯是倒悬、古罗马人则别出心裁地吊住人的头发,吊住人的生殖器……


中国的绞刑

  中国古代的绞刑,以勒死为多,上吊大多是一种自杀手段。当然赐死也是一种体面一些的死刑,但一般都可以有自选项目,很多人选择上吊,好听一点叫做“投寰”。中国古代绞刑的正规做法是把犯人跪着绑在一根柱子上,将一个绳套套住颈部,两边各有一个刽子手,把木棍插在绳套里,然后反方向转动,使绳套越来越紧,最后把犯人勒死。

  按中国传统,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必须珍惜,能留一个全尸,也是不幸中的大幸,所以绞刑相对斩刑,不流血,能保持尸体完整,明显是一种优惠待遇。同样是死刑,绞刑的处罚要轻一点。隋炀帝被宇文化及等害死时,说:“天子死自有法。”他本来想喝毒酒,一时找不到,就自解练巾,由令狐行达等将他坐着勒死了。此外如前秦的苻坚、金的完颜亮、明的桂王等,都是被勒死的,而杨贵妃则是上吊死的。

  中国还有一种勒人的办法,是把绳套在脖子上后,背着就跑,跑出一段路,人就死了,北方管这叫“套白狼”,上海一带叫“背娘舅”,那些是近现代的叫法,但这手法的历史很悠久。南北朝的北齐有个宫廷杀手兼保镖队长,名叫刘桃枝,就是套白狼背娘舅的的行家。

  跟中国的传统相反,西欧各国古代把杀头当作王公贵族的特权,绞死是针对平民百姓的。英国的查理一世、苏格兰的玛丽女王、法国的路易十六,都是被砍头,如果贵族被处以绞刑,那不仅是他个人,也是整个家族的奇耻大辱。十八世纪初的意大利,曾有一个伯爵因谋杀而被叛绞刑,他是摄政王的亲戚,于是他的家人去求情,要求至少该杀头不是绞死,摄政王说了一句话,后来成为名言:“可耻的是罪行,而不是绞架。”

  西欧的绞刑,其实是吊死,有的是提起绳子而死,有的是在脚下有支撑物,执行时去掉,两脚就自然悬空。如果说断头台是法国的特产,那么英国人就对脚下有活动踏板的绞架情有独钟,而且他们对绳子的长度也作了精确的计算,绞死一个54公斤体重的犯人,绳子长度为2.46米,54.6公斤则为2.40米,95.1公斤为1.55米。这张表太详细,我不一一罗列了。1833年,英国最后一次对一名少年犯判处绞刑,该少年9岁,罪名是偷了一瓶墨水。

  需要补充的是,中国古代有一种刑罚叫立枷,就是让犯人站在一个囚笼里,脖子被枷住,脚可以悬空也可以不悬空。悬空的话可以在一个时辰左右死去,要是脚上拴块石头,死得还能快些,如果脚是站稳的,那至少一天内不会死,时间再久,脚无力支撑了,也会死,《老残游记》里曾详细记载过,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翻翻。这也是一种阻止人呼吸以至死亡的办法,可以算绞刑的变种,原理相通,只是工具不同。一些古装片里的囚车,让犯人站在里面,其实这不合押运的要求,当时的囚车是让犯人坐在里面的,当然坐着虽不致命,也很不舒服的。

此外,还有绞刑、绞杀、投寰、套白狼、立枷、枷项等等都属于同一类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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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08-07-21
三、鸠杀

古代典籍及文学作品中常见“鸩毒”一词,它是一种致死人命的毒药。公元前656年,晋献公的宠妃骊姬企图谋杀太子申生,她把鸩毒下到酒里,把堇菜(一种毒草)放入肉中,让申生食用。申生还没有沾唇,献公先到了,他用这种酒洒在地上祭奠祖先,地面上立即鼓起一个大包(《国语》晋语二)。可见鸩酒的毒性多么剧烈。
  鸠毒来自鸩这一种鸟,关于它的特征与习性的记述,散见于《山海经·中山经》注、《淮南子·缪称训》注、《广雅·释鸟》、《尔雅翼· 鸩》等处。综合诸家之说,可知鸩比鹰略大,与雕或猫头鹰的大小相似,羽毛紫黑色,长长的脖子,赤色的喙。雄鸟名叫运日,雌鸟名叫阴谐,江南人还把它叫做同力鸟。中国人在很古的时候,就认识到这种鸟有剧毒。据传说,鸩鸟专门吃毒蛇,毒蛇的毒性渗透到鸟体的各个器官,不仅肌肉、内脏有毒,连喙和羽毛都有毒。鸩的屎拉在石头上,石头也会腐烂如泥;鸩的巢下数十步之内寸草不生;鸩鸟饮水的小溪,各种虫类都会被毒死。鸩鸟的毒性来自毒蛇,但又可以毒攻毒,化解毒蛇的毒性。李时珍《本草纲目》中说’人如果被毒蛇咬了,就把鸩鸟的角质的鸩刮下少许粉末,敷到伤口上,可以立即止毒,很快痊愈。而正常的人误食鸩鸟的肉或内脏,就要送命。如果把鸩鸟的羽毛在酒中浸泡一下,这酒便成为毒酒,即人们常说的鸩酒,人饮少许鸩酒就会很快被毒死。

  从汉代起,用鸩毒杀人的事更为常见了。公元前195年,刘邦死后惠帝刘盈继位,吕后担心赵王如意成为帝位的威胁,就把他召到长安,用鸩酒毒死。之后,吕后又想谋害齐王刘肥。惠帝二年(公元前193),刘肥入京朝见,惠帝刘盈热情设宴招待这位同父异母的兄长。吕后突然来到宴会大厅,悄悄吩咐从人准备两杯鸩酒,命令刘肥为自己祝寿,饮那杯酒。刘盈不知吕后的用心,也端起另一杯鸩酒为吕后祝寿。吕后急忙夺下刘盈的杯子,把酒倒掉,把酒杯反扣在桌上。刘肥感到奇怪,也不敢饮自己端的这杯酒了,他假装酒醉而离席。后来他得知吕后给他的是鸩酒,非常忧虑(《汉书·高五王传》)。汉武帝死后,大将军霍光和卫尉王莽(字稚叔,不是篡汉的王莽)同辅政。武帝有遗诏封霍光等三人,不包括王莽,王莽的儿子王忽怀疑遗沼是伪造的,霍光非常生气,严词责备王莽,王莽害怕得罪霍光会遭大祸,就鸩杀王忽(《汉书·霍光传》)。

公孙述占据四川称帝时,听说李业以才德负有声望,想聘用他为博士,李业坚决推辞。公孙述大怒,就派尹融带着鸩酒和诏书再去请李业,如果李业愿意奉沼,就封他公侯之位,如果不肯从命,就赐他饮此毒酒。李业从容选择了后者,饮鸩而死(《后汉书·独行列传》)。三国时,魏高贵乡公曹髦率侍卫讨伐司马昭,被司马昭部将杀死,皇太后(魏明帝曹叡皇后郭氏)下诏历数曹髦的罪恶,说曹髦曾贿赂她左右的人,打算趁她服药的时候用鸩毒害死她(《三国志·魏志·高贵乡公髦传》)。这位郭太后所说的是否属实,姑且不论,但从此事可知,鸩毒一直是宫廷中施行阴谋诡计时常用的手段。

  鸩毒之所以常被采用,是因为鸩毒的毒性大,从服毒到致死的时间短,正如东汉霍谞所言“未入肠胃,已绝咽喉”(《后汉书·霍谞传》)。中毒致死如此迅速,即使有解药也来不及救命。五代时,南唐烈祖李昇对老臣周本不放心,就在一次宴会时在酒中下了鸩毒,赐给周本,周本非常警觉,假装醉而不饮,就另找一只空杯,把毒酒分作两份,请求与烈祖同饮。烈祖十分尴尬,无话可说,也不敢接酒,在座的臣僚们也都惊慌失措。这时,著名优人申渐高看见僵局,心中明白,就假借跳舞助兴的名义,进入大厅,夺过烈祖和周本手中的两半杯酒,合为一杯,自己饮了,把杯子揣在怀里,匆忙离去。烈祖暗地派亲信带着最好的解药去救申渐高,但未能见效,申渐高脑浆迸裂而死(见宋郑文宝《南唐近事》,又见陆游《南唐书·杂艺传》,而《资治通鉴》卷二七六等谓烈祖欲鸩杀之人非周本,乃其弟知询,诸说不一,待考)。

  由于鸩毒害人非常残酷,所以古代早已有人反对使用鸩毒。战国时,楚国使者驸马共前往巴国,途中看见一个人挑着一担下了鸩毒的酒,问他担这毒酒干什么,那人说是用来鸩杀人的。驸马共请求买下他的毒酒,并将这些酒全部倒到江里。这个故事被作为宣扬仁慈的例子广为流传(见《尸子》卷下,清汪继培注《尸子》谓驸马共疑为巫马共)。晋代,朝廷曾下令禁止鸩毒,并且规定鸩鸟不许过江。石崇任南中郎将、荆州刺史时,曾捕获一只鸩鸟雏,交给后军将军王恺养护,司隶校尉傅祗告发了这件事,朝廷下诏宽有了石崇,命令把那只鸩鸟雏在街市当众烧死(《晋书·石崇传》)。东晋升平二年,佽飞督王饶向朝廷进献鸩鸟,晋穆帝司马聃大怒,下令把王饶鞭打二百,另派殿中御史某把那只鸩鸟烧死在京城里的十字街口(《晋书·穆帝纪》)。但是,需要说明一点,晋代禁用鸩毒并不是禁绝一切毒死人的做法,那时常用的毒杀人的方法是饮金屑酒。晋惠帝皇后贾南风就是被赵王司马伦用金屑酒毒死的(《晋书·后妃传》》。

  晋代以后,毒杀人的方法越来越多,更为常见的是使用信石(即砒霜)。由于鸩毒是一种历史悠久的传统的方法,所以即使用其他毒品谋害人命,也习惯地仍称为鸩或鸩杀。如《水浒传》第二十五回“王婆计啜西门庆,淫妇药鸩武大郎”,说是鸩杀,其实潘金莲使用的是西门庆生药铺里的砒霜。当然,鸩毒这种传统的方法也没有丢弃,直到清代仍然有人使用。如明末著名奸臣阮大鋮的女儿阮丽珍本来嫁给了杨龙友的儿子杨作霖,入清后她流落到某亲王府中,这位亲王的福晋(太太)非常妒忌,就用鸩酒把她毒死了(丁传靖《甲乙之际宫闺录》卷十)。

  今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各样的化学毒剂(如氰化物等)及其他毒品大量出现,鸩毒已成为历史的概念,鸩鸟这种动物如今似乎也见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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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车裂之刑

明清小说写到某人惨死时,爱用这样的一句套语:管教他“死得不如《五代史》李存孝,《汉书》中彭越。”李存孝是唐末晋王李克用的义子,原名安敬思,因受李存信谗害被迫反叛,李克用把他擒获,带到太原,“车裂于市”。彭越是汉初开国功臣,刘邦采纳吕后意见,以谋反罪把他车裂处死,并灭其宗族1。一提及车裂之刑,令人谈虎色变,足见这是古代的一种极其残酷的刑罚。

所谓车裂,就是把人的头和四肢分别绑在五辆车上,套上马匹,分别向不同的方向拉,这样把人的身体硬撕裂为五块,所以名为车裂。有时,执行这种刑罚时不用车,而直接用五条牛或马来拉,所以车裂俗称五牛分尸或五马分尸。

要把人的头跟四肢砍下来都得花不少力气,更何况是用拉扯的。而受刑人身受的苦处更可想而知。真到撕开的时候,恐怕受刑人已经不会觉得痛苦了。痛苦的是正在拉扯的时候。

车裂古时称为辕或车辕。《周礼·秋官·条狼氏》中云:“誓驭曰车轘。”前人注解说:“车轘,谓车裂也。”可见,早在周代就已实行车裂之刑。春秋时,诸侯混战,各国君主对那些弑君犯上的乱臣贼子加重处罚时,就采用车裂的办法。公元前六九四年,齐国“轘高渠弥”。公元前五九八年,楚国伐陈,将夏征舒“轘之栗门”,公元前五五一年,楚国“轘观起于四竟”,等等,都是突出的例子。又,周敬王时的名臣苌弘含冤而死,《庄子·胠箧》篇和《韩非子·难言》篇都说他是被抽肠致死的,也有人说他是被车裂而死的。《淮南子·汜论训》云:“昔者苌弘,周室之执数者也,……然而不能自知车裂而死。”据此,苌弘很可能是先被车裂,之后又被抽出肚肠。(参见本书《抽肠》)战国时,秦孝公任用商鞅实行变法,孝公死后,太子即位为秦惠文王,商鞅受到敌对势力的攻击,结果被擒获,车裂于咸阳。此事在《史记·商君列传》、《战国策·秦策》、《韩非子·和氏》等史籍中都有记述,《东周列国志》第八十九回“咸阳市五牛分商鞅”更作了详细的描写。当时,也有人是在死后其尸体又被车裂的,如吴起、苏秦及秦国的嫪毐、赵高等2。   

春秋战国期间,车裂之刑使用得相当普遍,有些仁智之士已经认识到这种刑罚过于残酷,主张废除车裂。周赧王时,齐王决定在本过实行车裂之刑,群臣纷纷进谏劝阻,齐王都不肯听从。子高(孔子的后人,名孔穿)来见齐王说:“车裂是无道之君的刑罚,而您却欲实行它,这都是您下属臣僚的过错啊!”齐王问为什么,子高说:“如今天下纷争,英雄豪杰都想选择一个有德的君主前去投靠他,打算干一番大事业。您如果滥用酷刑,就会失去声望,英雄豪杰们就不敢来了。本国的人民也将要背叛您了,这样下去,国家肯定会灭亡的。您的臣僚们面对这种关系国家前途的大事,不敢坚持正确的意见,怕违背了您的意旨,招来龙逢被断首、比干被剖心那样的惨祸,这只是为了保全自身而不惜使主上成为桀纣那样的昏暴之君。所以我说他们的过错太大了。”齐王听取了子高的意见,取消了使用车裂之刑的决定。  

遗憾的是,孔穿的正确主张和齐王的从善如流并没有使车裂之刑彻底终止,秦以后各代,车裂的做法仍然存在。   

秦末农民大起义时,陈胜的都将宋留率兵攻占南阳,听说陈胜已死,不敢再向武关方向进军,而向东撤退到新蔡,投降了秦军。秦将派人把宋留送到咸阳,宋留这个农民军的叛徒并未能保全性命,被处以车裂之刑。汉末农民大起义时,马元义在京师谋划起义,响应张角,并且联络中常侍封谞、徐奉等为内应,定于三月五日动手,因叛徒唐周出卖,马元义被捕,车裂于洛阳。可见,古代统治者对农民起义这样的作乱者是深恶痛绝的,凡是捕获农民军的首领或骨干分子,不论他屈膝投降或宁折不弯,都要用凌迟或车裂这样最残酷的刑罚把他处死。   

三国时吴国末年,孙皓也使用过车裂之刑,当时民间传言,孙皓死后,齐王孙备和上虞候孙奉两人中当有一人继承帝位。孙奋母亲的坟墓在豫章(今江西南昌),豫章太守张俊怀疑这样的传言事出有因,就主动给孙备的母亲扫墓,为自己预作打算。孙皓听了这件事,就命令逮捕张俊,将他车裂处死,并灭其三族。孙皓残暴,惯用酷刑,这只是其中的一例。

十六国时,统治者多半秉性凶暴,爱用酷刑,当然也包括车裂在内。今天可以看到的记载,车裂常用于惩治那些乱伦丧理、忤逆不孝之徒。前凉姑臧(在今甘肃武威)有个叫白兴的人把自己的女儿作妾,其妻妒忌,白兴大怒,就把妻当作婢女,伺候女儿。郡县把此事上奏,凉王张骏大惊道:“这真是自古没有听说过的怪事!”于是下令将白兴在姑臧闹市区车裂示众。前秦建元三年(367)有司秦报说,某人偷窃了他母亲的钱财而逃走在外,被官府抓获,打算把他流放到边远地区。太后(符坚的母亲苟氏)听说此事,气愤地说:“罪款三千条,没有比不孝更大的了。应该把这不孝之子在市朝处死,为什么却要把他流放到远方去呢?难道中国外能有无父无母的地区吗?”于是符坚下令将不孝子车裂处死。同年,池阳(今陕西泾阳西北)有个百姓听信了他的妻子的挑唆,打算害死自己的母亲,就让母亲坐上车子,说是去看望亲戚,一直拉到南山中。母亲问他:“儿呀,去亲戚家怎么走到这里来了呢?”儿子怒斥她说:“老丫头,不许多嘴!”就让母亲下了车,领她到溪谷之间。这个不孝子离家的时候,妻子悄悄嘱咐他,一定要把母亲身上穿的内衣带回来,因此他在杀母亲之前必须脱下母亲的内衣。但是,他不好意思亲自动手,就背朝着母亲,厉声命令母亲自己脱衣。母亲哭着说:“我生你养你,想不到今天落个这样的下场。你既然听信媳妇的话,把我杀死就算了,不要逼索这件衣裳罢。”儿子又怒斥她不许多嘴,更严厉里命令她快脱。母亲悲愤之极,呼喊到:“天神,山神,你们都看见了吧!”话音未落,只见儿子手中的刀,忽然向着他自己的头顶砍下,身体栽倒在岩穴中。母亲见儿子已死,乘车返回,到家时天已经黑了。媳妇以为是丈夫回来了呢,迎上去问道:“我要的那件衣服拿回来了吗?”母亲大声呼唤邻居,人们抓住那位恶妇送到官府。官府把此事奏报朝廷,苻坚下令把恶妇车裂以示严惩。这是见于史籍记载的受车裂之刑的唯一的一位女性。此外,南燕慕容超即位时,左仆射封嵩派黄门令牟裳对太后说,慕容超不是太后亲生,应该按照旧规,立慕容钟为帝。慕容超逮捕封嵩,要把他斩首,封嵩请求允许他回家和母亲告别,慕容超说:“你这样的人还知道有母亲,那么为什么要离间别人的母子关系呢?”于是又下令把封嵩的斩首改为车裂。西秦时,乞伏公府弑杀叔父乞伏乾归,乞伏乾归的长子乞伏炽磐讨伐公府,把他擒获,之后将乞伏公府和他的四个儿子同时车裂处死。北魏道武帝时,范阳卢溥聚众叛乱,道武帝拓拔珪擒获卢溥和他的儿子卢焕,都处以车裂之刑。

北齐时死刑分为四等,最重的要用车裂,北周时死刑分为五等,第五种为车裂。这都是朝廷明文规定的法律。隋朝建国后,高祖杨坚于开皇元年(581)颁定新刑律,废除前代鞭扑、枭首、车裂等酷刑。过了不久,隋炀帝杨广又把各种酷刑都恢复起来。杨玄感谋反,兵败被擒,炀帝把他斩首,并诛灭九族,参于谋反的人当中罪恶大的,有的被车裂,有的被枭首,有的被截断手足又用乱箭射死,有的被处死之后又让文武百官脔割死者身上的肉而食之,残酷手段无所不用。隋炀帝不仅荒淫而且暴虐,这导致了他后来的灭亡。
  
  唐代废弃隋代苛政,也不再使用车裂。直到唐末,才偶而又见。那是唐昭宣帝天祐二年(905)十二月,朝廷将守司空兼门下侍郎、同平章事柳灿贬为登州刺史,将太常卿张廷范贬为莱州司户,第二天,又下令将柳灿斩首,将张廷范车裂于都市。五代时的车裂之刑见李存孝一例。五代以后,只有辽代曾规定“淫乱不轨者,五车轘杀之”。如保宁十年(978)九月,平王隆先子陈哥谋害其父,被车裂处死。其他各代正式规定的残酷的死刑虽然仍有凌迟、剥皮等,但车裂基本上见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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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京观

中国古代一项交战惯例是,战胜的一方将战败一方阵亡者的尸体堆积在大路两侧或特定的地点,覆土夯实,形成一个个大金字塔形的土堆,号为“京观”或“武军”,用以夸耀武功,作为战功的纪念,同时也是威吓对方!中国传统文化注重的是“入土为安”,而将尸体堆积在地面,任被风雨摧残、野狗刨食,这是比处死更严重的处罚,是对于对方心理的更沉重的打击。

这是很早以前就形成的惯例,公元前597年楚军在邲(今河南武陟东南)战胜晋军,这是一个空前的大胜仗,大臣潘党建议将晋军阵亡者的尸体堆筑为“京观”,说:“我听说打败敌军后,要留下纪念物给子孙,使他们不忘武功。”而楚庄王却说:“武这个字的意思就是要‘止戈’,力求不再使用兵器。国家用武是为了禁暴、戢兵、保大、定功、安民、和众、丰财,做到了这7件才可以使子孙不要忘记武功。现在我使两国子弟暴尸野外,是残暴;出动军队威吓诸侯,未能戢兵;暴而不戢,也不能保大;晋国仍然存在,也不算有功;这场战争违背民众意愿,不能说安民;自己无德还和诸侯征战,何以和众;让别国混乱以为自己的荣耀,也不丰财。7项武德我一项都没有,怎么能够让子孙纪念?而且古代圣王是讨伐不敬者,将罪大恶极者筑为京观,是用这种最重的惩罚来警告坏蛋。这场战役中的阵亡者都是为了自己的国君尽忠,怎么能够将他们筑为京观?”下令将晋军阵亡者妥善埋葬。

从以上这段《左传》的记载来看,当时习惯都将战败一方阵亡者筑为京观,而楚庄王另行解释了筑京观的意义,《左传》的作者显然是赞同楚庄王的说法,因此有意略去所有的有关京观的记载,并以楚庄王的这段话来批判将普通阵亡者尸体修筑京观的行为。

《史记》的“春秋笔法”

以后司马迁写《史记》也继承这一传统,认为战争中的阵亡者都是各为其主,并没有罪过,不应该被修筑为京观
比如在记载长平之战时,秦军在长平大战中战胜赵军,秦军统帅白起无法处理多达数十万的战俘,索性将战俘全部屠杀,并将赵军士兵尸体堆积为京观。

司马迁特意用“阬”来表示这件事,“阬”字的原义是高大的门楼,而“观”与“阙”相通,也有门楼的意思。而“阬”与“坑”又可借用,也往往写作“坑”。

在《史记》中这样的记载很多,比如秦始皇在秦军攻下他少年时曾居住过的邯郸后,就下令将曾经欺侮过他的人全部“坑杀”,又“坑”460多个对他有怨言的儒生。而项羽也曾“坑杀”襄城守军,“坑杀”新安的20多万秦军战俘。实际上都是指大屠杀后将尸体堆积在地面上。

以后史家的沿袭

后世的史籍一直都保留这个传统,比如《汉书》记载王莽篡汉时将反对他的刘信、翟义、赵明、霍鸿等人及其亲属全部“坑杀”;但该书所载的王莽关于诛杀这些人的诏书中,明明白白地写着是要将这些人的尸体堆土,筑为“方六丈,高六尺”的京观,上面再树6尺高的旗杆,写上“反虏逆贼鲸鲵”。
可见“坑”或京观、武军实际是一回事,都是指将尸体堆积封土,只是史学家认为是合乎楚庄王所言的惩治罪大恶极者标准的、或者至少是将阵亡的敌军尸体堆积封土的就称为“京观”;而认为根本是滥杀无辜、或者是屠杀战俘后将尸体堆积封土的就称之为“坑”。

见于史籍的这种“京观”记载很多,比如:418年夏国的创建者赫连勃勃进攻关中地区,将东晋军队阵亡士兵的首级堆积为京观,号“骷髅台”。
隋炀帝征高丽失败,高丽国将隋军阵亡者尸体筑为京观,631年唐太宗派遣使者到高丽交涉,拆毁京观,收拾隋军骸骨,祭而葬之。

784年军阀李希烈叛军进攻蕲春,被李皋打败,“斩首万级,封尸为京观”。

893年朱温攻打郓州,杀一万多人,因筑京观于鱼山(今山东东阿县南)之下以纪功。

936年辽国帮助军阀石敬塘消灭后唐政权,将后唐皇室成员以及唐军将士尸体都堆积在汾河岸边,“以为京观”。

986年辽军在莫州打败宋军,将宋军尸体筑京观(事实上这批京观目前尚存,当地称之为“骷髅台”,1992年因连日暴雨垮塌,发现其中确实密密麻麻排列骷髅,因被认为不宜宣扬民族矛盾,在《新民晚报》刊登消息后就被封杀)。

1410年明朝大将张辅进攻安南,击败安南军队,杀死2000多名战俘“筑京观”。

有关“坑”的记载就更是史不绝书,几乎每个朝代都有。比如:
《后汉书·袁绍传》记载200年曹操与袁绍军在官渡决战,曹操险胜,将一支被迫投降的袁军部队“尽坑之”。而《三国志·魏本纪》就不提这事。

258年司马昭攻破诸葛诞盘踞的寿春城,俘获东吴援军,有人建议说这批吴军士兵不会真心归降,应“坑”之。司马昭没有同意,只是将这批俘虏迁离边境地区。可见当时仍然习惯对于用不着的俘虏都“坑”杀。

《晋书·载记》所记载的十六国大乱时期,有关“坑”的记载不胜枚举,如310年石勒攻晋冠军将军梁巨于武德,“坑降卒万余”。317年前赵刘聪镇压平阳贵族, “坑士众万五千余人,平阳街巷为之空”。320年石虎击败前赵刘曜,“坑士卒一万六千”。321年石勒“坑”晋军曹嶷部的降卒3万人。349年石虎死后,几个儿子争夺帝位,小儿子石冲战败,“坑其士卒三万余人”。

还有大量将战败方战俘“尽坑之”的记载。这些“坑”并非活埋,该书记载401 年后秦等长期围攻后凉吕隆占据的姑臧城(今甘肃武威),城内缺粮,但吕隆不准百姓出城,将企图逃出城的百姓“尽坑之,于是积尸盈于衢路”。可见该书的 “坑”记载实际就是将受害者尸体堆积在街头来恐吓民众。

唐太宗征高丽时,“收靺鞨三千三百,尽坑之”。北宋田况镇压保州反叛士兵,先是招降,然后“坑其构逆者四百二十九人”,得到朝廷赞赏。《明史》记载明初功臣常遇春坑杀敌军俘虏,徐达阻止不及,以后徐达得以为全军统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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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炮烙之刑

商代末年,纣王的宠妃妲己心性狠毒,脾气乖戾,平时很少发笑。纣王为了讨她的欢心,想了许多办法,但妲己脸上难得有一丝笑容。有一天,纣王看见一只蚂蚁爬到了烧热的铜斗上,细小的蚁足被烙伤,不能继续爬行,只是在那里翻滚、挣扎,觉得很有趣,心想,如果人被火烙,那种痛苦挣扎的狼狈相一定更好看。于是,纣王就让人用铜制成方格,下面煨上炭火,把铜格子烧得通红,让有罪的囚犯赤着双脚在上面行走,囚犯痛得惨叫不已,有的人就从格子上掉下来,落入火中被烧死。妲己看到这种情景,果然高兴得咧嘴大笑。纣王大喜,以后经常用铜格子烙人逗妲己发笑,许多人被烙伤或致死。

  关于纣王烙人所用的刑具,古代有不同的说法。有人说是铜格子。《史记·殷本纪》中的司马贞索引说,纣王“见蚁布铜斗,足废而死,于是为铜格,炊炭其下,使罪人步其上。”《荀子·议兵篇》记此事时说是“炮格”。《吕氏春秋·过理篇》有“肉圃为格”一句,高氏注云:“以铜为之,布火其下,以人置上,人烂堕火而死。”显然,这里也认为是铜格。郑康成注《周礼·牛人》篇说“互若今屠家悬肉格意,纣所为亦相似”,与高氏注《吕氏春秋》所言相同。

  但是,也有不少书中说纣王烙人用的是铜柱。《史记·殷本纪》的集解引《列女传》说:“膏铜柱,下加之炭,令有罪者行焉,辄堕炭中。妲己笑,名曰炮烙之刑。”《汉书·谷永传》有“榜棰僭于炮烙”一句,颜师古注云:“膏涂铜柱,加之火上。”说它是铜柱更能突出“烙”的意思,所以《韩非子》、《淮南子》等书就不称“炮格”而称“炮烙”。《淮南子·俶真训》又说,纣王所用的不是铜柱而是“金柱”。也许是铜有金色,所以称铜柱为金柱,或者是纣王既用过铜柱,也铸造过金柱,此事难以详考。但就刑具的形式和施行后果而言,铜柱和金柱没有太大的区别,兹不多论。

  后世谈到炮烙之刑,多说是铜柱。有关的故事还对施行炮烙的详细情形作了具体的描述,相传明末有个名叫俞寿霍的,崇祯年间的某一天夜晚做梦被阎王差遣的小鬼拘拿到阴曹地府,阎王高坐在阴司大堂,宣判说,俞寿霍平时经常屠杀毒害生灵,应该受炮烙的刑罚。于是,鬼役们抬过来一根铜柱,竖在大堂边一角的地面上,高约七八尺,铜柱的中间是空的,燃烧着木炭,烈焰飞腾,把铜柱烧得上下通红。阎王喝令用刑,两名青面红须、状貌狰狞的鬼卒齐声答应,立即动手,一个抓住俞的头发,一个脱掉俞的衣服,要把俞往铜柱上放。俞寿霍吓得浑身打颤,心胆俱碎。这虽然是笔记小说作者的虚构,但这个故事毕竟反映了人世间确实实行过的炮烙之刑,也反映了古人对炮烙的用刑方法的理解。

  也有人说炮烙的刑罚并非始于商纣王,远在夏桀时代就使用过。《符子》记载,桀在瑶台观看炮烙囚犯,对在场的大臣关龙逢说:“你觉得快乐吗?”龙逢回答说快乐。桀说:“观看别人手这样的酷刑,你怎么没有一点儿恻隐之心呢?”龙逢回答说:“天下人认为苦,但君王认为乐,我是君王的股肱重臣,哪能不说快乐?”桀说:“听你的话的意思,好像是想劝谏我。那么你就说吧,如果谏得有道理,我就改正,若谏得无理,我就让你也尝一尝炮烙的滋味。”龙逢说:“依我看,君王的帽子是摇晃欲坠的危石,君王的鞋履是薄脆欲裂的春冰。头顶危石而不被压死,脚踩春冰而不塌陷,那是不可能的。”桀冷笑道:“我的生命是和太阳共存亡的。你只知道我将要死亡,却不知道你自己已离死不远了,现在就让你受炮烙的刑罚,我要亲自看一看你是怎么死的。”龙逢从容不迫地唱着歌,纵身投入火中而死。

  关龙逢是传说中的著名忠臣,他死于炮烙的说法仅见于《符子》。《史记·夏本纪》和《竹书纪年》都没有提到夏桀曾使用过炮烙之刑的事例。罗泌《路史》也说炮烙之刑始于商纣,而非始于夏桀。大概因为夏桀十分暴虐,世人共愤,人们才把炮烙这种极端残忍的行为也加到他身上。综观诸书记载,说炮烙之刑始于商纣是比较符合历史事实的。

  据《史记·周本纪》记载,周的始祖西伯在向商献洛西之地时,曾请求纣王废除炮烙之刑,纣王不得已而答应了。西伯的意见顺乎人心,所以他得到人民的拥护,后来武王举起罚纣的旗帜,终于灭商兴周。但是,炮烙之刑并没有随着纣的灭亡而绝迹,它被后世的一些暴君酷吏继承下来。

  辽穆宗耶律璟即位后,嗜酒好猎,不恤政事,其残忍横暴的程度,不次于商纣。他对待宫中的五坊、掌兽、近侍、风奉膳、掌酒等御用杂役人员,发现他们稍有小过就加以炮烙或铁梳之刑。所谓铁梳,顾名思义是铁齿梳子,用来梳罪人的身体,把肉一条条地刷下来。铁梳和炮烙并用,其惨无比。罪人受过炮烙之后,身上的皮肉都被烙熟了,再用铁梳,很容易把肉刷掉,只剩下白骨,这样罪人必死无疑。应历十五年(964),虞人沙剌迭丢失一只鹅没有找到,就被处以炮烙和铁梳之刑而死。

  北宋末年靖康之难时,徽宗赵佶和钦宗赵桓被金人掳去,也受过类似于炮烙的酷刑。据小说《说岳全传》描写,金人把徽钦二帝俘虏后,老狼主传令把银安殿的地面烧热,将二帝换了衣帽,给他们头上戴上狗皮帽子,身上穿了青衣,身后挂一条狗尾巴,腰间挂着铜鼓,衣带上挂了六个大响铃,手上绑着两根细柳枝,然后把他们的鞋袜脱去,让他们赤着脚站到被烧热的光地上。徽钦二帝脚底板挨烫,忍不住双脚乱跳,这样,身上的铜鼓和铃铛一齐响起来,手上的柳枝乱晃,好像在跳舞似的。金邦的老狼主及其臣僚们在旁边饮酒,观赏作乐。金人的行为,目的在于显示侵略者的淫威,他们不但没有把徽钦二帝当作皇帝,也不把二帝当人看,而是视为可以尽情蹂躏、任意耍弄的动物。大宋朝的威严和脸面,在金国侵略者的暴行之下完全丢尽了,难怪当时宋朝的名臣李若水看到这种情景,不顾一切地把徽钦二帝从银安殿抱下来,然后骂敌而死。这段情节仅见于小说,正史中未有记载,是否真实,尚待考证。

  《说岳全传》所描写的金邦老狼主对付徽钦二帝的方法,本来是女真人虐食动物的一种手段,这种手段到清代仍有人使用,名为“烧鹅掌”。康熙年间一位满族王公大臣就爱吃这样的鹅掌。办法是在地上支起一块铁楞,下面燃火把它烧热,像北方的汉民族烙饼的鏊子似的。把鹅放在铁楞上,用铁笼罩住,鹅脚被烫,必然一边惨叫,一边不停地跳跃,不一会鹅掌被烙熟,胀大如同团扇,鹅却还没有死。这时把鹅取出来,割取鹅掌,调以佐料,味道佳美无比。某王公用这种办法吃了许多鹅掌,饱享口福。康熙二十八年(1689)夏包子作乱时,将这位王公活捉,有人知道他有爱吃“烧鹅掌”的嗜好,就决定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用铁楞把他活活烙死。*某王公的下场,比徽钦二帝还要悲惨。乾隆时著名文学家袁枚曾提到“烧鹅掌”,认为它和用钩刀取活鸡的肝脏烹炒而食的做法一样,都是残害生灵的行为,绝不可行。 1其实,烧鹅掌并不是女真民族的发明,汉族的历史上早就有人这样做了。唐武则天时,张易之和张昌宗兄弟分别掌管控鹤监和秘书监,都受武则天的宠信,二人比赛似的显示豪奢和残暴。张易之制作一个大铁蒸笼,笼内燃着炭火,火旁边放一个铜盆,盆里盛着五味汁。鹅鸭放进铁笼中,受到烘烤,必然焦渴,就饮那汤汁,而汤汁也已被烤热。这样,鹅鸭内外受热,不一会就毛落肉熟而死。张昌宗则是建造一间小房子,密不透风,中间燃上炭火,火旁放置五味,把一头毛驴拴在房中,像张易之烤鹅鸭似的直到把驴肉烤熟,供他食用。此类做法甚多,不仅食鹅鸭,食驴肉是这样,还有一种食鳖的方法也与此相似。 2古代文人记载这些虐食动物的行为时,都持谴责态度,说这些人肆行酷虐必然不得好报。如果用这样的方法作为惩治人的刑罚,那就更不合乎人性的了。

  但是,这种非人性的酷刑在汉民族的历史上也并不罕见。南宋初年的著名抗金将领曲端就是被铁笼烤死的。曲端为人忠直,富有谋略,抗击金兵屡立战功。建炎四年(1130),秦桧党羽张浚诬告曲端谋反,将他逮捕,关进恭州(今四川巴县)监狱。那边八月初三日,狱官遵照张浚旨意,让曲端坐在一个铁笼子里,四面煨火烘烤,曲端又热又烫,口渴难忍,向狱官要水喝,狱官就把白酒递给他。曲端饮酒后,正如火上浇油,不一会便九窍流血而死,终年仅四十二岁。

  明代宣德初年,明成祖的次子朱高煦的死与曲端相仿。宣宗朱瞻基即位后,高煦自恃勇武绝伦,妄图谋夺帝位,失败后被监禁。宣宗到狱中去看望这位叔父,高煦出其不意伸脚把当皇帝的侄儿绊了一个大跟斗。宣宗大怒,立即命令武士抬来一个大铜缸,缸口朝下把高煦扣住。这铜缸有三百多斤,高煦在里面用力顶,竟能把铜缸顶得左右摇晃。宣宗见高煦难以制服,又叫人取来木炭堆在铜缸四周,用火点燃,铜缸逐渐被烧红,后来熔化为铜汁,把一个英雄无敌的朱高煦活活烧死。清初尤侗作《明史乐府》诗,其中云“可怜高煦亦英雄,顷刻烧死铜缸中”,就是指的这件事。

  上述的铁笼烤和铜缸烧,其实都是炮烙之刑的另一种形式。此外,明代拷讯犯人时,常用炮烙之刑来逼取口供。正德年间,著名思想家王守仁的学生冀元亨就受到炮烙。王守仁率军平定了宸濠的叛乱,宦官张忠、许泰等反而诬陷王守仁与宸濠私通。他们审问宸濠,宸濠开始不承认王守仁与自己有来往,后来被盘问不已,就说曾派冀元亨拜王守仁为师。于是,张忠等人拷问冀元亨,并使用炮烙,冀元亨始终不招。张忠等人无可奈何,只好把他监禁,知道嘉靖改元才被释放。但冀元亨因刑伤过重,出狱后五天就死了。

  有些酷吏审讯犯人时,所用的刑具有烙铁、火钳等,也属于炮烙一类。明天启年间,魏忠贤控制的镇抚司使用的刑具有一种名为“红绣鞋”。就是一双铁鞋,把它放在炭火中烧红,用铁钳夹出来,让犯人赤脚穿上,脚一进入鞋中,立即皮焦肉烂,严重者造成终身残废。“红绣鞋”到清代还保存在库房里,顺治时,刑部尚书图海认为这种刑具太惨酷,下令把它毁掉,免得后来再有人用它。但是,这位刑部尚书只是毁掉一种刑具而已,却不能从根本上杜绝炮烙之刑。后来,某些酷吏审讯犯人或者统治者对造反的民众进行报复时,仍然常常使用炮烙。如太平天国的一些将领和骨干在被清军俘虏后,不少人就受到炮烙一类刑罚的摧残,事例很多,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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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8-07-21
七、溺毙之刑

溺,说白了是把人抛进水里淹死,一方面这么做简单易行,另一方面,许多民族都认为水能洗涤人的罪恶,所以这种刑罚在世界各地都有记载。

例如,北魏胡太后就是被尔朱荣扔进河里淹死的;唐朝末年朱温杀死唐的大臣,也是把他们扔进黄河,他还说:“你们自命清流,今天我要让你们变成浊流。”蒙古的贵由死后,皇后海迷失执政两年,被蒙哥夺取宝座。蒙哥等人在审讯中,下令剥光了海迷失的衣服,海迷失斥责他们说:“我的肉体,只有先帝看过,你们算什么东西?”最后海迷失被装在毡做的袋子里,扔进河中。至于清末的珍妃,到现在还留下一口井供人凭吊。还有一个有名的故事,西门豹以向河伯提要求的借口,把谋财害命的巫婆及徒弟扔到河里,其实也是在实行溺刑。

明朝的才子解缙,得罪永乐皇帝后被投入监狱,过了很久,成祖偶然在囚犯名单上看见他的名字,于是随口问了句:“解缙还没死啊?”这句也许出于无心的话给解缙带来杀身之祸,他被倒插在雪堆里而死。这样死介于活埋和溺死之间,因为雪是水的固化物,我也把他算在被处以溺刑的人里面了。

后来,上海的黑社会在谋杀时,常采用把受害者绑上石头扔到河里淹死的做法,他们还想出了一个富有诗意的名称:种荷花。说句题外话,看上去文质彬彬甚至有点娘娘腔的上海人,在这方面很有创意,除了前面提到的“背娘舅”、“种荷花”,还有把扒人衣服抢劫钱财叫做“剥”,如果被扒的是男人,叫“剥猪猡”,女的叫“剥绵羊”,小孩叫“剥猢狲”。除了诗意,还有几分幽默感。

继续我们关于溺型的话题,世界上有些民族,不光把水当作死刑的执行者,还把水看成是审判官,古希腊的阿尔戈英雄传说中,达娜安和她的孩子被抛进大海,结果波浪把母子俩推上了岸,因此被认为是无辜的,得到了赦免。

象这么幸运的事很少,很多死囚是要么被装进口袋,要么给缚住手脚,要么绑一块石头,然后才被扔到水里。英国人有一种特殊的溺刑,就是把犯人绑在海边,等待涨潮时,海水一点一点把人淹没。俄国人则在江东六十四屯惨案中把中国平民的辫子拴在一起赶进黑龙江。溺刑在法国大革命时发展到极点,共和国特派员富歇在保王党叛乱的旺代制造了一种有活动底板的船只,可以让一百人同时掉到水里,他还把小孩也集体溺死,理由是“别让狼崽子长大成狼”。后来他做了拿破仑皇帝的秘密警察头目,再后来拿破仑失败,他参与了逼迫拿破仑退位的阴谋,最后他还干老本行,替复辟的波旁王朝搜捕和处死拿破仑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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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火刑

似乎是人类历史开篇以来就有了火刑。日常法律都少不了它,不管是口头的, 还是书面的,最原始落后的民族都有火刑。

巴比伦国王制定的著名的《汉模拉比法典》就将火刑、溺刑和绞刑并列为三大 刑罚。

《马奴法典》,或称马拉瓦·达尔马·加斯特拉法典是印度的一部宗教与世俗 法典,它也把火刑列为七大刑罚之一。

赫梯人--小亚细亚一个强大的民族--的法典把火刑列作最主要的制裁手段。 《圣经》第三本专门关于崇拜的书也谈到,犹太人最初的法律规定对犯有亵续神明 罪和重婚罪的人施以火刑。

公元前6世纪, 德拉贡--雅典第一部法典的制定者--的法律条文以其不通 融性和严苛的惩罚性著称,它也规定用火刑来处死犯有重罪的人。埃及人、罗马人、 斯基泰人、高卢人以及所有入侵高卢的外族都很喜欢火刑。

据吉贝尔·卡朗德罗说,印卡人也有这样的规定,"太阳圣女"的所有家庭成 员倘若有辱使命就要被烧死。另外,很多历史学家都认为火剂和水刑之所以这么常见,使用得如此频繁,来源还是在于宗教。火和水一样,都是去除污秽的元素,行刑到最后也往往伴随着祭祀仪式。这种治身的观念一直延续到18世纪,在这所有以前的岁月中,所有被征服的人,所有性犯罪者,所有巫师和所有异端分子,总之, 所有与信仰有关的犯罪分子都要被处以火刑。

法官在火刑上的想像力也可谓是丰富了,所以,与其他处死手段一样,火刑也 是五花八门,各各不同。

高卢人把犯人关在一个个巨大的柳条篮里,然后点火焚烧。19世纪的日本也还 使用类似的办法, 把关了犯人的柳条篮扔到炽热的炭火之上。 这一类行刑手段的 "威力'就在于犯人又叫又跳,可怎么也逃不出他们的笼子。

据艾罗多特说,斯基泰人施刑的方法很特别,他们把撒谎的预言家和犯了罪的 圣人扔到牛车上,牛车上堆满了柴堆。火一旦燃起,整个车子于是也烧着了,牛受 了惊吓。甚至经常火及自身,狂奔着穿过整座城市,这便是警告市民,有负圣责会 得到怎样的下场。

古代的大多数火刑都是用涂过树脂的木头,希腊人喜欢方形的木块,一般用的 是紫杉、松树和白蜡树。罗马人喜欢供桌形状的木块,一般用白蜡树、松树和一种 意大利特有的树混合起来烧。

美国历史学家雷阿在其《宗教裁判所史》一书中确切地写道:"将异端分子活 活烧死这种残忍的行为并非具有进步意义的法律所独创。立法者不过是采取了当时 民间所热衷的一种报复形式。"

的确,从历史上来说,火刑开始时只是一种私刑。有很多这样的例子可以证明, 吉贝尔·德·诺让就曾讲过一件事情。1114年,在索瓦松,"下等人叫喊着冲进牢 房劫出异端分子,因为害怕贵族教士报复,他们立即支起柴堆,把所有的人都烧死 了"。

这类例子真是不胜枚举。还有比如说位于小亚细亚的希腊的米莱城。这个城市 的贵族为了平息"贫民"暴动,把所有的暴动者涂上沥青,然后点燃,就像蜡烛一 样。甚至最近还有类似的事件,据《泰晤士报》报道,尼日利亚国王阿德萨尼亚朝 人群中泼石油,然后点火焚烧。

罗马人用火烧死了第一批基督徒,内隆很喜欢给钉在十字架上的人浇上沥青和 松脂,做成活火把。他们还点燃炭火来烧死一群群的"基督教首领"。整个中世纪 的欧洲,这一类的炭火屡见不鲜,不过俄罗斯也用它来烧死帝国各地不断冒出的各 宗教派别。

大革命以前的法国--欧洲其他一些国家甚至一直到19世纪初--支起柴堆烧 死巫师和异端分子,柴堆的支法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把犯人绑在一根杆子上,插在地上的柴坛之中。在犯人四周,堆放着一 直齐膝甚至齐臀的荆棘。这种方法尤为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所喜爱,因为可以看着犯人在蹿天的火苗中被慢慢烧死。德国、瑞士和英国的很多法官也都用这种办法,觉得'可以激发想象"。再说,柴坛还可以扩大,中间插上好多柱子,这样就可以 执行集体火刑。

但是,这种方法也有不利之处。比如说1509年在贝尔纳,就因为风太大,火根 本烧不到受刑僧侣的身上。他们只有一双脚给烧得乌黑,而且狂风起来后,他们就 不可能窒息而死了,最后不得不用木柴将他们打死。

第二种方法用得更多,特别是在英国、意大利和法国,在这种办法中,犯人身 体各处都堆放有木柴。18世纪一本没有署名的书对此有详尽的描绘:"倘若罪犯被处以火刑,我们就在地上,或柴垛上插好柱子,然后再在柱子周围支起柴堆,一层木头一层稻草,堆得有一人高。刽子手及其助手要注意在柱子周围留出相应的空间,足够犯人站下的,而且还要留出将他送至柴堆中的通道。犯人被扒光衣服以后,套上一件浸过硫的衬衫。然后刽子手通过事先留好的那个狭窄入口把他送到柴堆中央,用绳子和锁链将他牢牢地固定在柱子上,再把空隙处用小柴火和稻草塞好,直至把犯人彻底地包覆。接着刽子手在柴堆四处都点上火,火焰慢慢地吞没了可怜的犯人。"


与我们平素想象的正相反,圣殿骑士团的骑土,比如说让·于斯--捷克的民 族英雄--和其他一些著名的火刑罹受者,如贞德,都死于这一类的火刑,而不是 像第一种方法描写的那样,站在柴堆上被烧死的。

我们还是应该费些笔墨在贞德身上,她的受刑过程在历史上可谓是前无古人, 后无来者的,不过并没有多少人对这前前后后真的了解。那些极不公道的法官判她是"巫婆、 叛徒、 异端分子",说她、"狂热,撒谎,有辱圣名,亵渎神明", 1431年5月,她被带至鲁昂的老菜市广场行刑。

那儿等着她的是鲁昂的官方行刑者西蒙·傣历支起的柴堆。柴堆竖在一个巨大 的石膏和石头底座的断头台上,断头台上堆了好高的木头,这样不仅可以远远地就 看见熊熊燃烧的火焰,而且所有的人都可以从下面看见贞德。

有人说她向人民致意,怒骂英国侵略者,坚定地走上了断头台。也有人说她默 默地上了断头台,仿佛不再抗争的样子。行刑持续了很长的时间。一本没有署名的书《法国的正义与法庭》中对此有所记录:四面八方燃起的火焰吞没了女英雄,刽子手估摸着她差不多应该窒息了,但是还没有彻底将她烧成灰烬时,取出了一部分燃烧正旺的木块,"以便让人们看得更加清楚,而等确实看到柴堆中间的贞德已经 死去,他们又把木块加了上去…"

这种违反常规的行刑过程在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但是英国人觉得很有必要, 因为他们判定贞德是个巫婆,人群中都在传言火对她起不到任何作用,他们要证明 给大家看,她不可能逃脱他们的柴堆而不受任何伤害。

另一种解释来自于一个自称布尔乔亚的人,是巴黎15世纪一个匿名的编年史作 者,据说虽然他起了这样的别名,其实是教堂修士。有些历史学家认为他就是巴黎圣母院的议事司锋让·朔法尔。他一直是勃良第军队的支持者,所以与英国联盟军有密切的接触,认识不少英国军界和政界的高层人物。他的日记忠实地记录了那个动荡的时代,他说将贞德烧死是摄政王拜德伏特本人出的主意,因为她已经构成了 很大问题。

贞德是个处女,这一点已经由专司此职的稳婆事先确定无误,然而法庭又裁定 她与"魔鬼勾结",这是不可能发生在一个圣女身上的。因此,布尔乔亚认为,拜德伏特想让大家都看到贞德的性器官被焚烧,告诉他们贞德与魔鬼有交易,所以这柴堆得出乎寻常地高,只是为了让大家都注意到,而且这样每个人都能够在下面看 着她被烧死。

布尔乔亚写道:"他想先烧了贞德的裙子,让贞德赤裸着身子,为了让人们看 得更加清楚,燃烧的木块暂时被拿开了,每个人都走过来看她,一个女人所有的并 且所应该保持的秘密暴露无遗。进行了如此下流的展览之后,刽子手又在她可怜的 尸体上重新加上燃烧的木块。"

考虑到布尔乔亚总是对勃良第军队和英国人有所偏袒,所以他所记录的这些情 况更应该是事实,米什莱也认为这段记载应该是真实的,因而原封不动地引用过。

有时,在行刑过程中也可能不用传统的木块,而是用专门为此建造的小木屋。 犯人被绑在屋子的中央,屋子里塞上木头和稻草,然后在四角落点上火。公元560 年,克罗代尔一世就把他的儿子克拉姆关进这样的小木屋里烧死,因为他的背叛,同时烧死的还有克拉姆的妻子和两个孩子。

1988年,在布隆迪,于图斯士兵用这种办法烧死了成千上万的图提斯男男女女。 他们把人都赶到茅屋顶上点火。

还是回到关于火刑的方法论上来,这种刑罚变化无穷,可以在行刑时再决定。 因此,既可以让犯人像上面举的这些例子一样被"大火"烧死,也可以用"小火", 以期延长犯人罹受折磨的时间。

弗朗索瓦一世统治时期, 犯人被判了火刑,是被吊在一个T形架的横梁上的, 然后将他淹没在火海里,但是柴堆很快就撤去了,这样就可以慢慢把他烧死。这种 方法一般被用来处死军人,不过巴黎卡尔文教派的教徒也罹受过。

查拉迈尔在其著作《法国和法国人》一书中提到,1536年,六个路德教派的异端分子就是被"小火"烧死的:"城里竖起了六个临时祭坛,朝圣者排成一长列。 每一站都绑着一个异端分子,他们被吊在T形横梁的一头,然后下面燃起了火,不 过行刑时经常撤走柴堆,这样可以延长行刑过程。"

卡尔文下令在巴内瓦处死西班牙的促生、神学家米歇尔·塞维,也是用这样的 小火,而且城里的每一个居民都必须为此奉献出一块维修房屋之用的木柴来。

小火还烧死了不少巫婆和下毒者,其中就有著名的拉瓦赞。

17世纪下半叶,小火烧死还很常用。一个名叫卡特琳'海牙的女人杀死了自己 的丈夫,然后又将其分尸。她在柴堆里呆了六个小时。

"活生生地烧死"刑也可以与其他折磨手段并用。里城一个叫让·克莱克的羊 毛精梳工就是先饱受了折磨之后才被烧死的。就因为弄脏了一幅圣画,他先被砍去 手,剜去鼻子.烙钳双臂,挖掉双乳,头上还箍了三个烧红的铁圈,最后才被扔到 未烧尽的柴堆里。

最后,就算已经死了,也还要把尸体扔到柴堆里。因此,被吊死的,被施以车 轮刑的,被砍了头的,在行刑后都还要被扔进火中,作为加刑。布兰维耶就是这样 的。

执行火刑时,法官会给刽子手一道密令,偷偷地让他快点结束行刑,以免让犯 人忍受太多痛苦。这种特别的宽待被称为"保留权",都是秘密进行的,不能让任何一个人知道,当众宣判时也不能读出来,甚至连犯人自己都对此一无所知。 将绑在火刑柱上的犯人弄死可以有三种程序:第一种非常简单,就是在点火之前就把他勒死。第二种是刽子手在柴垛里事先藏好一把大铁钩,方向正朝着犯人的心脏。火一点起,就用这铁钩给予犯人致命的一击。第三种更简单,就是用棍子把犯人敲昏,常常要辅之以第一种或第二种办法。塞维涅夫人在写给格里尼昂夫人的信中谈到了关于著名下毒案的女犯拉瓦赞的火刑,里面有一段她儿子和法官的对话。 "小火烧死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小伙子不无惊讶地说道。对此法官是这样回答他的:"啊!先生,由于性别的关系,我们可以稍微宽容一点儿……到时我们会把 木块扔到她头上,而且助手会用铁钩事先把她的脑袋切下来。'"

但是也有很多意外的情况发生,据说有时刽子手的手也给烧到了,无法很好地 执行密令里的"保留权"。

有一个问题很重要:如果没有密令规定"保留权",犯人会在什么时候死去呢? 在我们所说的第一种火刑方法中,由于犯人有一部分身体在火焰之外,需要很长时间才得死,有时甚至实在太长了。而倘若用的是第二种方法,犯人的身体完全被柴火包围了,他则死得快得多。死亡并非是因为火焰本身的烧伤力,尽管犯人会被严重地深度烧伤,但是这烧伤还不至于立刻置犯人于死地,相反,他是被烟呛死.窒息而亡的。我们知道,执行十字架刑有时也会在十字架下点燃潮湿的稻草,用以加 速犯人的死亡。

至于外伤致死,非有六到八车的柴火不可。比如说贞德的身体就没有被完全烧 毁,刽子手把她的心脏和其他内脏扔进塞纳河的时候几乎是完好无损的。

教堂并非是第一个想到要用火烧死异端分子的地方。大多数历史学家都承认所 谓的异端分子常常是民间自发暴动后烧死的。

如果说国王和领主也用暴力来对付这些搅乱信仰的人,要么就是因为他们除了 自己的异端邪说外还维护对公共秩序极为不利的其他理论,要么就是因为可以趁机 没收他们的财产。

在法国就有这样的例子。"美男子"菲利普为了侵占犹太人的财产就曾经点燃 柴堆。他把犹太人赶到填满小树枝、松脂和木块的沟里,焚烧致死。欧洲中世纪尤 其偏爱这样的烧法,这也算是法国人的专利呢。

还是"美男子"菲利普,干掉犹太人之后,又发现教堂所属的圣殿骑士团的财 产较之犹太人更多、更诱人,于是他制造了法国历史上最为有名的火刑案。

1307年,在纪尧姆·德,诺加莱的挑唆下,圣殿骑上的头儿雅克·德·莫莱和 法国所有的圣殿骑上都给皇家卫兵抓了起来,他们被指控散布异端邪说。

为了让他们供认罪状,宗教裁判所动用了烙铁对他们惨加折磨,很多地位显要 的人不得不承认他们背叛了耶稣。承认自己欣赏那些极具侮辱性的道德观念。就连雅克·德·莫莱也经受不住折磨,承认自己朝十字架上吐过唾沫。教皇都为之动容了,但是法国国王迅速止住了他。他召集国民议会。宣布判处骑士们死刑。还没等教皇召开维也纳兰教会议讨论国王诏令,"美男子"菲利普就迫不及待地用主教谕旨对他们施以死刑。而1312年下达的谕旨却只是取消圣殿骑士团,并没有宣判对 骑士处以死刑,骑士们就这样大批地上了柴火堆。

于是在1310年的巴黎,一大群人聚集在法院旁的犹太岛上,看着三十四个被指控为异端分子和巫师的圣殿骑士一起被烧死。四年以后,又是一大群人聚集在圣母院的小岛上--就是如今亨利四世雕像所在的那个地方--观看火刑,只不过这一 次是圣殿骑士团的头儿雅克·擦·莫荣和诺曼底的家庭教师居伊。

自此之后,在整个法国历史的长河中,都可以看见王储们为了自己的经济和政 治利益,以宗教的名义燃起柴堆,他们这样做是出于某种算计,更是出于其他的考 虑。

我们会看到的,以后的宗教裁判所与异端邪说进行血腥斗争的原因也大致如此。

" 长臂"菲利普没有忘记其父"美男子"菲利普的教诲。据米什莱说,在他统 治下的西农,有一次招了一条沟,一下子烧了六百个男男女女,说他们出卖给了魔鬼,并说他们得了麻风病,还往井水里投毒。不过有钱人可以花钱赎命,米什莱说,国库里为此进了150000利弗尔的账。后来他又烧了基督徒.以同样的理由,以此惩 罚他们与犹太人缔结条约。

"崖城的"罗伯特大概是想对得起自己的绰号,于1022年在奥尔良烧了二十来 个传播福音的教士,因为他们"在教堂外布道"。

我们不能忘了西西里的弗雷德里克二世,他就是第一批燃起柴火与异端邪说展开激烈斗争的领主当中的一个,他在1224年制定的宪法应该说对教皇格雷八尔九世影响颇大。后来格雷瓜尔便决定建立宗教裁判所法庭。还有香按地区的带博十世和囹鲁兹地区的莱蒙七世,这两位公爵也将竖起柴堆看成是轻而易举之事。头一个就因为兰斯的大主教有所怀疑,就把一百八十三个所谓异端分子送进了柴堆,而后一个在阿让附近一下子就烧了九十个,原因也大致相同。当然,与实施刑罚相并列的,总是对犯人财产的侵夺。一火能净身,能烧去罪恶的痕迹。能使罪犯得到净化,这种观念使得火刑在日后成为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重罪的惩罚手段。欧洲的很多国家都差不多建立在基督教信仰之上,因此有五大类犯罪都逃脱不了火刑的制裁:性犯罪、强奸罪、巫术、下毒--因为下毒总是与炼金术脱不了干系,还有最为严重 的:异端邪说。

在详细讲述这五大类犯罪之前,我们必须说明的一点是,不论在什么时候,之 所以要烧死这个或那个罪犯,总是因为想要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一般说来,都是 严重破坏普通法的。比如说在暗礁处袭击船只进行劫掠的,或是犯了摊子罕的母亲, 都会被送上柴堆。

有报多事件都可以证明火刑一向被视作最严厉的刑罚之一。我们可以再举两个 关于传教士的例子,他们于1593年在巴黎谋杀了圣马丁神父。其中的一个被活活地 烧死了,而另一个则被判处绞刑,因为法官觉得他的罪没有前者的重。

在英国,一直到1790年以前,背叛都是被处以绞刑的。可这种刑罚用于女人则不太体面,所以就用火刑代替,因为就像洛德·劳布拉什所说的那样,火刑"较之简单的极刑,更能给观众留下强烈印?quot;。在法国,也是出于同样的原因,火刑一直延续到大革命的前夜。再说,要知道人们的狂热通常是用火来表达的。在所有的火刑案例中,贡西尼可谓是最能说明问题的。在路易十三的默许之下,贡西尼在街头被枪杀,后来他的尸体被运至圣日耳曼·奥克塞路瓦教堂,人们揪住了他的尸体,把他拖到泥浆里,然后又把他头朝下吊起来,切了他的鼻子、耳朵和性器官。但是最重要的,是将这位"魔鬼的朋友和所有人民的敌人"扔进了柴火堆。贡西尼没有被烧毁,有人大叫着说他施展了巫术。于是一个不知其名的人用刀子剖开了他的胸,取出了他的心脏,在火上烤着吃掉了。"很多流氓,"罗米在他的《杂闻史》中写道,"抢走了剩下的比较好的部分,后来有人开始出售贡西尼的骨头碎片和烧焦的肉。"甚至有记载说某些肆无忌惮的人"把原本只值半个埃居的羊肾说成是元帅的肾,真的能卖到四十个埃居,如果把所有以前卖出的都说成是元帅的话……"还有一个人将一些混上了"这个意大利恶魔"的骨灰的东西兜售给热衷此道的巫师,价格高达每三十克四分之一个埃居。
[ 此贴被卓尔在2008-07-21 05:5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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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8-07-21
九、饥馑之刑

    人的生存,除了呼吸,最要紧的就是饮食了。所以一旦不吃不喝,或者吃喝得太多,就会死亡,这个道理不言自明,很自然用在对人生命的剥夺过程之中。

  把人活活饿死,最早是在原始社会,人们把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或无力抚养的小孩抛弃在野外。在中国古代,饿死往往也是一种仁慈,例如武则天的女婿薛绍家族参与了反对女皇的密谋,结果全家都被处死,薛绍因为是太平公主丈夫的缘故,被关在牢里活活饿死,得了一个全尸。

  被当作刑罚来实施的饿死常常使用在贵族身上,史书上多有记载。西汉吕后把赵王友处死,就是把他绝食,刘友饿得半死不活时还饶有兴致地作了一首詩,最后几句是:“于嗟不可悔兮宁早自裁,为王而饿死兮谁者怜之?吕氏绝理兮托天报仇!”《史记》里称他的死为“幽死”。

    汉献帝的伏皇后被曹丕派人从宫中拖出来,她披发赤脚,哭着对献帝说:“难道不能帮我活命吗?”可怜的汉献帝只能说:“我也不知道命在何时?”伏皇后被送到暴室幽死,也是饿死。

    最令人发指的是贾南风,她下令将至少是名义上的婆婆杨太后废为庶人,把杨太后的母亲庞氏从太后身边强行拉去处死,把杨太后饿了八天才饿死,因为怕杨太后的亡魂向晋武帝诉冤,把杨太后面朝下埋葬,并放了符咒、药物等镇压。好在天道有还,贾南风最后也在关押杨太后的金墉城被毒死。

    外国历史上也有许多把人饿死的处置方式,中世纪有一种叫“恐怖梨”的刑具,用铜铁一类制成,几块金属片合起来呈梨状,里面有弹簧和螺丝,塞进嘴巴后启动开关就能象花朵一样开放,使人无法叫喊,当然也不能吃喝。在那时,“恐怖梨”用途很广,不光可以塞进嘴巴,还可以塞进肛门或阴道。

    跟饿死对应,吃喝太多也可以致命,古罗马曾有人想出给犯人喝足了水,再把他的阴茎扎紧的绝招,而波斯人则是把犯人填饱肚子后塞住肛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西班牙内战中,有人发明了用水泥塞进直肠的处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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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08-07-21
十、钝椎

    任何一种有点分量的钝器打击都可能致死,例如皮鞭、棍棒、铁锤、石头,还有犯人自身的体重。中国古代一般把用鞭子、棍棒之类把人活活打死的刑法叫做“扑杀”,有时把人高高举起后摔在地上摔死也叫“扑杀”。

    皇帝是享有生杀予夺大权的最高元首,他兴之所致,有时会下令把臣下扑杀。档次高一点的是金瓜击顶,当然结果还是脑袋开花。少数皇帝甚至会亲自动手,刘秀曾用木棍追打一个大臣,那大臣边逃跑边捡起被打落的牙齿,刘秀觉得奇怪,问他为什么要这么做,大臣说:“好让史官记录天子殴打臣子的历史时有个凭据。”刘秀哈哈大笑,停止了这场君臣追打的闹剧。

    从刚才的例子看,刘秀似乎并没有将手下置之死地的念头,只是一时间草莽英雄的本性发作,而大臣也敢于逃跑并以记入史书相威胁,这件事跟死刑没多大关系。但做大臣的要是碰到另一个草莽英雄朱元璋,那就大不相同了。朱元璋设置了一种刑罚叫“庭杖”,大臣如果触犯了龙颜,皇帝可以当场下令打几十大板,由司礼监监督,锦衣卫执行,不可能逃跑,运气不好就可能命丧朝堂。当然打手会使巧劲,既能辟啪作响而几乎不伤皮毛,也能几下结果人的性命。这时候行刑的人是看司礼监大太监的站姿行事的,如果两个脚尖外张,就是手下留情,如果两个脚尖向内,就是置之死地。

    在地方官眼里,大板除了得到口供和进行治安处罚外,还可以达到摆脱司法程序将犯人处死的目的。据说朱熹曾抓来一名妓女,用刑罚逼迫她承认与某官员的私情,并以杖死为威胁,但那名妓女宁死不从,这段故事的细节我忘了,只记得朱熹打算牵连进去的官员也是一位儒学家,他的对孔孟之道某些理解与朱熹不同。这段资料我从高罗佩的一本书上看到,细节记不清了,希望网友们有空找找,对朱熹这位崇尚“存天理,灭人欲”,“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自称为人过于迂阔的道德化身有更多的理解。

    用鞭子、棍棒把人打死的刑罚在世界各地都有过,不一一细说了。《圣经》上说,有人把一名犯了淫戒的妇女带到耶稣面前,询问是否该把她乱石击毙,耶稣的回答成了一句名言:“让从没犯过罪的人扔出第一块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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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08-07-21
十一、穿刺之刑

    穿刺是个大概念,可以用矛、箭、木桩等好多工具。让我们从矛说起。

    矛本身就是致命的武器,在要害部位一下就可以结束,在当作死刑来执行的过程中,许多刽子手为显示自己技艺高超,常把犯人扔到空中,再用矛挑住,特别是对付小孩。矛进化成刺刀之后,发挥着同样的作用,特别是日本人,还把人体当成了训练新兵的靶子。

    说到用弓箭把人乱箭射死,人们可能首先联想到杨七郎。杨再兴也被乱箭射死,但他是在战场上。隋朝杨素的儿子杨玄感起兵反对炀帝,失败后,他的弟弟杨积善、谋士韦福嗣、李密等被押往东都。途中李密灌醉押送者翻墙逃跑,他劝韦福嗣一起逃跑,韦福嗣觉得自己在炀帝那里很得宠,拒绝了,结果他和杨积善等被用车轮套住脖子,所有九品以上官员都要向他们射箭,射得刺猥一样。武则天对投靠突厥的阎知微也采用了同样的刑罚。从上述两个例子看,乱箭射死更多的是体现了广泛的参与性和深刻的教育性。

    古代迦太基人有一种刑罚,是在圆桶里布满尖刺,把犯人塞在里面,让圆桶从高处滚下,把犯人扎死。

    还有就是著名的十字架了,这既是一个古老帝国的象征,也是一个神圣宗教的象征。但人们经常看到耶稣受难像上钉子从掌心穿过,其实这样一来容易撕裂手掌而使犯人的手解脱,正确的钉法是钉在手腕两根骨头的缝隙里。小小的几根钉子不足以丧命,关键是双臂张开到极限,钉子是每一次呼吸都伴随着剧烈的疼痛,以至妨碍了胸腔的扩张而使人窒息。

    穿刺中最恐怖的刑罚,莫过于木桩刑。波斯人、亚述人、土耳其人、俄罗斯人,对木状颇有偏爱,拿破伦在埃及学会了这种刑罚,并推广到欧洲。一般的做法是把木桩一头削尖,插入犯人的肛门,如果是女犯人,也可以插在另一个部位。木桩要插得尽可能深,并使用锤子,然后把木桩的另一头插在预先打好的洞里,让犯人在自身体重的作用下慢慢下沉,木桩逐渐深入,直到从某处穿出。有的木桩削得很尖,犯人死得快些,有的削成圆头,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刺穿内脏,死得慢些。灵巧的刽子手可以保证让木桩从嘴巴里伸出来。据说犯人在木桩上一般可以活十二小时以上,圆头的木桩如果插得得法,犯人要经历三天的痛苦才死。

  中国也有木桩刑的一个变种--木驴,那是一具横放的鞍马样的小车,上面突出一根尺把长、寸把粗的木笋。不过在中国,木驴更多的是发挥羞辱的功能,凌迟犯人常骑在木驴上被推上刑场,有时骑木驴是对淫荡女人的惩罚,把人钉死在木驴上的事也有 ,但很少。
一部没有通关的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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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剥皮

   中国人骂人的辞典里有一句“抽筋剥皮”,是为了表达强烈的愤怒和复仇欲望,有时侯,这种可怕的欲望会变成现实。三国时的孙皓就喜欢剥人的面皮,他投降晋朝后,贾充曾问他:“听说你在南方挖人眼睛,剥人面皮,这是何等的酷刑啊?”孙皓回答说:“臣子犯上弑君,奸回不忠,就实行这等刑罚。”贾充大概被触到了杀害曹髦的痛处,默不作声,面露愧意,而孙皓则神色不改,说不定还有些得意。

    剥皮在明朝最为盛行,朱元璋曾下令把贪污的官员剥皮,经过揎制后填上草挂起来,或者铺在椅子上,作为对后任的警示。明成祖夺取皇位后也对忠于建文帝的官员实施这种刑罚。魏忠贤也用剥皮对付东林党人,忘了是谁对他说:“反正我就一张皮。”结果魏忠贤把他剥下皮后用盐淹了一遍,结了一层壳,好再剥第二张皮。这个故事还有别的版本,主角换成了明成祖或严嵩,究竟是谁或许并不重要了。

    比中国的孙皓要早得多,亚述的一个国王剥了好多人皮来包宫殿的柱子。波斯人在剥皮方面颇有研究,其中把贪赃枉法的官员人皮剥下来铺在后任的座位上是他们发明的。除了完整地剥下,也能剥成一块快长方形、细柳型、小圆片,这种艺术发展到最高水平是把皮切成狭长的环行细带,摩尼就是被用这种方式剥皮的。他是摩尼教的创始人,摩尼教传到中国后曾被方腊作为鼓动造反的思想武器,因为屡遭禁止,后来又改叫明教、白莲教、天理教、弥勒教,义和拳和一贯道也是它的变种。在中亚,摩尼教俗称拜火教,《一千零一夜》里不止一次提起过。

    摩尼的教义宣扬造反,结果被波斯国王活剥,这一次行刑中,刽子手把他的皮呈环状切割,形成一个个一寸宽的圆环,最长的是腹部和臀部的皮肤,割下后落在犯人的脚下。

    古代罗马有剥皮的刑罚,但一般只剥脸皮或头皮,北美的印第安人也崇尚剥头皮,大概剥头皮和面皮比较简单易行,流行的程度也要广一些。

    人皮也是珍贵的收藏品,特别是生前纹上图案的,业务水平高的鉴别者能区分人皮上的纹身是不是死后刻上去的。据说西藏有人皮蒙的鼓,用人的大腿骨做鼓棰。纳粹德国有收集人皮做灯罩、书皮甚至沙发的,但他们一般是剥死人皮,不是活剥。

剥皮的手法

剥的时候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皮肤分成两半,慢慢用刀分开皮肤跟肌肉,像蝴蝶展翅一样的撕开来..最难的是胖子,因为皮肤和肌肉之间还有一堆油,不好分开。
  
另外还有一种剥法,不知道可信度多少。方法是把人埋在土里,只露出一颗脑袋,在头顶用刀割个十字,把头皮拉开以后,向里面灌水银下去。由于水银比重很重,会把肌肉跟皮肤拉扯开来,埋在土里的人会痛得不停扭动,又无法挣脱,最后身体会从从定的那个口「光溜溜」的跳出来,只剩下一张皮留在土里...
  
皮剥下来之后制成两面鼓,挂在衙门口,以昭炯戒。最早的剥皮是死后才剥,后来发展成活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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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鞭笞之刑


中国社会只有两种阶级:踢人家屁股者,及预备屁股给人家踢者。--林语堂《论踢屁股》
  
“拉下去,重打××大板!”

这样的台词在古书与古装戏中随处可见。这里的“重打”,指的是打屁股以及屁股的延长部分:大腿。古人“股”的概念是宽泛的,但即便仅仅打大腿,屁股一样难辞其咎,至少要暴露出来是肯定的了。

  为何会选择屁股作为主要行刑的区域呢?原因有二,其一,此处脂肪较多,打之不伤筋骨,相比其他部位比较容易痊愈;其二,臀部为人耻部,中国乃礼仪之邦,先生教育人们“知廉耻”,因此,当众把裤子脱下来让人打,终究是心痛超过身痛的事情。

  几千年的封建帝制,士人间流传着“伴君如伴虎”的说法。无数大员便是在一路棍棒的调教下成长起来,转而有了权力再去调教那些巴望着在仕途上有所成就的人们。

  《明史演义》记载:明朝著名权臣沈思孝,因触犯朝廷要员,被施以杖刑。沈思孝因受杖时,右腿叠放左脚上,所以他的右臀受伤重,左臀受伤较轻,回家后,大夫从其身上割掉数处烂肉,大的盈把。为了让肉尽快长齐,生割活羊腿上的好肉填实。

  与此异曲同工,《娱目醒心编》卷五详细讲述了医治杖伤之法:用刀割开外皮,剜尽内边烂肉,更取活羊一只,割它腿肉填补空处,使他血肉相连,长成一片,然后可以行动。

  如此可以想见,多少古人的屁股上挂着羊肉。只是,人的屁股遭殃,缘何会殃及羊腿,难道只有那里肉质鲜嫩,堪与人臀相媲美?

  信修明《老太监的回忆》中记载了慈禧朝中一位老太监对屁股的回忆:太后宫内的总管首领、妈妈、宫女,平日受太后的严厉训练,即使安德海、李莲英等,也是打出来的,其他人可想而知。太后宫几乎天天有打人声。……御前的首领、小太监和妈妈、宫女等殿上的近御者,屁股上常绑一块橡皮,以防重杖,其皮名叫宝贝……

  把“宝贝”穿在身上,这种不得已而透露出的黑色幽默实在让人哭笑不得。而橡皮的这一功用也可以写入中国科技史。

  或许是我们的历史太过浩瀚,因此,与屁股相关的许多有趣的人与事我们几乎可以信手拈来——

  行刑者

  三百六十行中没有这一行,但这一行绝对是靠手艺吃饭的。笞杖在手,生杀、轻重仅在一念之间。于是,怎么打人就成了一门学问。

  李伯元《活地狱》第九回提到此事:

  从来州县衙门掌刑的皂隶,这小板子打人,都是要预先操练熟的。有的虽然打得皮破血流,而骨肉不伤;亦有些下死的打,但见皮肤红肿,而内里却受伤甚重。有人说,凡为皂隶的,预先操练这打人的法子,是用一块豆腐,摆在地下,拿小板子打上去,只准有响声,不准打破;等到打完,里头的豆腐都烂了,外面依旧是整整方方的一块,丝毫不动,这方是第一把能手。凡是犯罪的人,晓得自己理屈,今日难免责打,不惜花钱给这掌刑的……

  这样一来,掌握这种高超本领的人,不仅能够顺利完成笞杖任务,而且可以执法违法,从中渔利。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罚分考十四》记载,明代厂卫负责施行廷杖的校卒在训练时,先用皮革绑扎成两个人形,一个里面放上砖头,一个里面包上纸,然后再给它们穿上衣服,让校卒对它们行杖。放砖头的人形是用来练习“外轻内重”手法的,要求能做到看起来似乎打得很轻,衣服也不会破损,但里面的砖头要打碎。包纸的人形是用来练习“外重内轻”手法的,要求做到看起来似乎打得很重,但里面包裹的纸不能损伤。行杖要达到这样的水平才算合格。

  清代方苞《狱中杂记》中曾记载着他在刑部监狱中亲眼看见的一件事:有三个犯人遭受同样的杖刑,为了少吃点苦头,他们事前都贿赂了行杖的差役。第一个犯人送了三十两银子,被稍微打伤一点骨头,养了一个月的伤;第二个犯人送了一倍的银子,只打伤一点皮肉,不到一个月就好了;第三个犯人给了一百八十两银子,受刑后当晚就步履如常了。

  很显然,有钱人犯错误,只要打点得力,一般是可以免去皮肉之苦的。最苦的是那些老百姓们,钱没见几个,到头来犯点错误,使不上银子,准落得被狠揍一顿了事。

  旁观者

  对于打屁股这样的事情,人人皆有可能轮到的。但在棍棒落到自己身上之前,准自由人大可悠游自在,作为暂时的旁观者,欣赏别人伏地挨打,不失为一次愉快的精神历险——一定是又新鲜又刺激的!

  事实上,行刑是需要看客的,否则就失去了惩戒示众的作用。对于臀部的击打,相比其他刑罚,可能会招来更多的旁观者,因为这种算不得酷刑的刑罚一方面可以满足人们本有的暴力倾向,同时还可以让人得到一份窥阴癖式的快感。挨打者伏地受刑时,生殖器的暴露在所难免,就算是衙役在行刑时有意维护挨打者的面子,可受杖之后艰难地站起来时又能顾得上什么?

  因此,县衙公堂就成了很多有心理疾病的闲汉们聚集的场所。尤其是当听到有妇女被打屁股的时候,他们的神经会突地一紧,如同一个重大节日的到来。麦高温在《中国人生活的明与暗》一书中给了这些人一个精彩的速写:“事实上,那天这群人聚在一起似乎仅仅是为了某种喜庆的目的。他们真的是快活极了,脸上露出了笑容,相互间开着玩笑,并且就罪犯被捕获一事而相互祝贺。”

  清代大学问家俞樾在《右台仙馆笔记》中也记载了这样的嘴脸——

  ……闻堂上笞一囚,而咴咴呼痛之声,则女子也,诸又趋往观之,拉余俱去。余危坐不起,咸笑曰:“有是哉,子之迂也!”

  就后文了解到,这次行刑并非打屁股,而是打嘴巴。于是,看客们大失所望,悻悻而归。

  同样是在《右台仙馆笔记》中,另一则记载则突出了看客们的卓越贡献——不仅仅作为看客,还可以作为行刑者的帮凶。事情是这样的:河南某县农家女与人私通,被发现后不仅不知悔改,还教唆相好的挟持自己的丈夫,向夫家索要金银。县官得知,让该女子的父母出面。女子不听,县官便“命隶笞其父臀,批其母颊”。然后又让其父母训导,不行,又照例责打其父母,如是者三。最终官府擒获了这对奸人,县官骂其女无耻不孝,猪狗不如。“命左右尽去其上下衣,不留寸缕,先批颊如其母数,再笞臀如其父数,然后科以奸罪,决大杖四十。”此事轰动一时,闻风而至者上千人。用刑完毕,县官命父母将其领回,退还聘礼。但事情远远没有完结。当父母扶着裸体的女儿离开县衙时,脱下自己的外衣为女儿遮丑。这时,伟大的极富正义感的看客们出现了,他们抢走了衣服,迫使那女子光着身子回家去。

  这一幕,纵然是暴力情色电影的大导演也未必能想到。却在看客,这些与案情毫不相关的人们的导演下上演了。估计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都可以作为他们的谈资。事情本身的传奇,加上那女人丰满的血流如注的屁股。

怕挨打不愿从军的武举们

  公元1180年,南宋最富热情、最有抱负的皇帝宋孝宗赵昚为了提高军事力量,颁布了《补官差注格法》。新的补官办法大大提高了武举们的待遇和社会地位,也为他们许下了一个光明的发展前途。如果这项办法得以全面推行,武举们便能够进入军中长期服务,以便把他们在书本上所学到的知识和实践相结合,日后国家用兵之时,就不愁选不到文武双全的将帅之才。而且,随着越来越多的武举们进入军界,军官的素质也会逐步提高,人才也就会源源不断地到来。这位皇帝对号召武举从军给予了很大的期望。

  然而,三年之后,再一次举行武举考试时,冷落的考场依然毫不见起色。宋孝宗困惑不已,他找来主考官王蔺,劈头盖脸对他臭骂一通。王蔺同样困惑不已,从军五年就可以升迁,而担任巡检等官的升迁年限是六年,从军还可以让自己有大好的前途,为什么参加武举考试的人就这么少呢?为什么中了武举的人竟然没有几个选择从军的呢?

  1183年的武状元林飙等人拜望王蔺的时候,王蔺问他们是否愿意从军。林飙等人回答说:“实在是不堪忍受军中的笞捶之辱。”

  王蔺恍然大悟。难怪呀,武功上没有什么建树的南宋朝廷,在军中却存在着极为严格的上下等级制度,而体罚则是体现官大官小的直接方法。事实上,作为一个军人,挨几下竹板木棒,本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可是,对于取得了功名的武举们来说,当众受刑这种从军的家常便饭还是不吃为好。因为军法对他们来说,不仅仅意味着皮肉之苦,那简直就是奇耻大辱了!

  王蔺当即上书,奏请宋孝帝下诏,命令军士们对武举以礼相待。七年之后,王蔺成了副宰相,他请求光宗皇帝最终废除了对武举的体罚。从此,武举从军一事稍见起色。然而,为时已晚,病入骨髓的南宋王朝并未因此而中兴,终被异族所灭,个中原因实在复杂,按下不表。

  郑板桥的不忍之心

  “扬州八怪”之一的郑板桥曾任山东潍县县令,期间常常有对犯罪者施以刑罚的情况。对于笞杖之刑的施刑位置,郑板桥主张不要打屁股,而改为打后背。为此,还专门在给豸青山人的信中陈述其理由。个中对臀美的赞叹,流露出郑青天的一片不忍之心,实在堪称千古奇文:“刑律中之笞臀,实属不通之极。人身上用刑之处亦多,何必定要打此处。设遇犯者美如子都,细肌丰肉,堆雪之臀,肥鹅之股,而以毛竹加诸其上,其何忍乎?岂非大煞风景乎?夫堆雪之臀,肥鹅之股,为全身最佳最美之处,我见犹怜,此心何忍!今因犯法之故,以最佳最美之地位,迎受此无情之毛竹大板,焚琴煮鹤,如何惨怛?见此而不动心怜惜者,木石人也。……我又不知当初之制定刑律者,果何恶于人之臀,惩罚时东也不打,西也不打,偏欲笞其无辜之臀也。臀若有口,自当呼冤叫屈。……圣朝教化昌明,恩光普照,将来省刑薄税,若改笞臀为鞭背,当为天下男子馨香而祝之!”

  郑板桥先生以经天纬地之才为臀部鼓与呼,实在是感人之至。不过,也有人通过这段文字揣测郑板桥有同性爱之嫌疑,以我看来,尚不足为据。我们不妨从人性和美学的角度去理解这位颇有艺术品位的老先生,其对人性的关怀达到了这样的高度,而且用这样有人情味的语言来表述,着实让人钦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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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腰斩之刑

  
  小说、戏曲描写的包公故事中,包公把罪人处死用的是虎头铜铡,施行时罪人被平放于张开的铡口下面,从腰间铡为两段。如包公下陈州铡了四国舅,在开封府铡了驸马陈世美、后来又铡了亲侄儿包勉等等。这些故事当然只是根据传说编撰的,事实无考,但这种铡人的做法却是自古就有的,即古代死刑的处死方式之一——腰斩。
  
  周代的死刑有车裂、斩和杀三种。其中的“斩”就是腰斩,而“杀”就是杀头,即后来所说的斩首。“斩”字用“车”作部首,是指它的本意和车裂相同,都是使人的肢体分裂;偏旁为“斤”,即斧斤的斤,指行刑时用斧或钺。《周礼?秋官?掌戮》篇的注解说:“斩以斧钺,若今要(腰的通假字,下同)斩也;杀以刀刃,若今弃市也。”这已经把斩和杀的区别说得很清楚了。
  
  春秋、战国时的史籍中,写到将人处死,多是指腰斩。《庄子?胠箧》篇:“昔者龙逢斩,比干剖。”这里的“斩”即“腰斩”。《韩非子?说疑篇》列举了关龙封、比干和春秋时随国的季梁、陈国的泄冶、楚国的申胥、吴国的伍子胥等六人都是因为直言进谏而得罪了国君,或被杀,或自杀,“要领不属,手足异处”。又鲁定公十年(公元前500年)鲁与齐两国之君在夹谷会盟时,倡优和侏儒上前演戏,孔子认为不合礼节,向齐国提出抗议,齐君不得不让有司依法惩治优人等,使他们“手足异处”。上两例所说的“手足异处”,显然是指腰斩。
  
  最初,腰斩使用的刑具称为鈇质。鈇即是大斧,质或写作锧,或称椹质、鍖锧等,即是用斧砍人时下面垫的木砧。《公羊传? 昭公二十五年》有“君不忍加之以鈇锧”一句,前人注解说:“鈇锧,要斩之罪。”《战国策?秦策》中记范睢说:“今臣之胸不足以当椹质,要不足以待斧钺。” 此语之意是谓瘦削的胸不值得放在砧板上,纤细的腰经不住斧钺一砍,所指的是处死方式,分明是腰斩。又《汉书?项籍传》的“孰与身伏斧质”一句后颜师古注解说:“质谓鍖也。古者斩人,加于鍖上而斫之也。”从这句话的意思可以看出,腰斩在行刑时,人伏在砧板上,刽子手举斧砍断其腰,这斧与质是分离的两件东西。后来,这一套刑具发展为用轴连在一起,鈇演变成为铡刀,质则演变为铡床。所以,汉代许慎的《说文解字》就将“鈇”释为“莝斫刀也”,即铡草的刀。《汉书? 戾太子传》中的“不愿斧钺之诛”一句后也注解说:“鈇所以斫人,如今莝刀也。”王绿友更明确指出:“鈇,今谓之铡;铡床,古谓之椹质,又谓之蒿砧。” 鈇质演变为铡,这大概是汉代的事。
  
  秦汉之间刘邦、项羽争霸,韩信开始离楚归汉时,还不出名,有一次因犯军法当受“斩”刑,一同被处死的十三人先斩过之后,轮到韩信,《史记?淮阴侯列传》写道:“信乃仰视,适见滕公,曰:‘上不欲就天子乎?何为斩壮士!’”细观文意,韩信一定是躺在砧板上了,他才能有“仰视”这个动作,可见当时的“斩”是指腰斩。汉代还有两人与韩信有相似的遭遇。一个是张苍,他曾因罪当斩,而且已经“解衣伏质”,王陵在旁看见他身材长大,皮肉白嫩,认为是一个罕见的美男子,就在刘邦面前讲情,没有斩他。另一个是王欣,他在任被阳县令时将被绣衣御史暴胜之处斩,“欣已解衣伏质”,仍然“仰言”一番,暴胜之听他言语豪壮,也赦免了他。从张苍、王欣的情形来看,那时的腰斩在行刑时,犯人必须脱光伤神衣服,使腰部裸露出来。
  
  从春秋时起,腰斩的刑罚常被使用。商鞅变法时,曾明文规定对百姓实行连坐,一家犯罪,邻家不告发者,要处以腰斩。当时究竟有多少人被腰斩而死,难以统计,据说商鞅在渭河边处决囚犯,死者的鲜血把渭水都染红了。秦末,赵高诬陷李斯谋反,李斯于是在二世二年(公元前208)被腰斩于咸阳。汉代法律规定,大逆无道者腰斩。许多被判定为谋反或犯上等罪者,都要腰斩处死。汉武帝元鼎五年(公元前112年),乐通侯蔡栾大因诬罔罪被腰斩。征和二年(公元前91 年),司直田仁因失纵罪被腰斩。征和三年(公元前90年)六月,郭穰告丞相刘屈氂夫人用巫术诅咒皇帝及打算立昌邑王为帝等情节,有司劾奏说刘屈氂大逆不道,汉武帝大怒,降旨将刘屈氂腰斩于东市。汉昭帝始元五年(公元前82年),成方遂(一说张延年)被卫太子诬告,也受了腰斩之刑。
  
   汉代以后,只有北魏承袭汉律,法律明文规定有腰斩的条款。崔浩定律令,就写明:“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其他朝代虽然法律条文不再规定有腰斩,但实际上仍然偶尔采用腰斩的刑罚。
  
  唐文宗大和九年(835)甘露之变时,宦官仇士良指挥神策军逮捕李训、王涯等人,把他们腰斩于子城西南隅独柳树下,并且让百官都到场观看,之后枭首于兴安门外示众。五代时,后汉史弘肇为大将,高祖刘暠死后他受命辅佐刘承祐,当时有一天,太白星在白昼可以看见,人们惊异不安,史弘肇便下令,民众凡有仰视大白星者,就腰斩于市。仇士良专权时对与他为敌的朝臣非常仇恨,用法外的残酷手段进行报复,史弘肇在特殊情况下用严刑来安定人心,这都不奇怪,但在宋代的太平盛世,朝廷惩治某些有罪的官员,也常常破例使用腰斩。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正月,殿直官霍琼借征兵之机劫掠民财,被人揭发,腰斩处死。宋神宗熙宁八年(1705),将作监张靖、武进士郝士宣都被腰斩。南宋初高宗时,宋齐愈因谋立异姓、危害宗庙社稷等罪,腰斩于都市。
  
  辽代也有腰斩之刑。应历十五年(965)二月,穆宗耶律璟因获鸭而产生的一时高兴,下诏废除腰斩之刑,但实际上并未真正废除。圣宗耶律隆绪时,近侍刘哥、乌古斯叛逃,遇赦免后又被人告发,结果都腰斩处死。
  
  明初,朱元璋大兴文字狱,对不肯与他合作的知识分子施暴示威,也在法令之外使用腰斩之刑。著名诗人高启在入明后对朝政有所不满,在擢升为户部右侍郎时辞官不就,回到原籍吴淞江畔的青丘隐居,以教书为生。有一次,他作了一首《宫女图》诗:“女奴扶醉踏苍苔,明月西园侍宴回。小犬隔墙空吠影,夜深宫禁有谁来?”诗中对宫廷生活寓有讽刺之意,朱元璋见到此诗非常生气,有心惩治他,一时未找到借口。后来,高启受苏州知府魏观知遇,把全家迁至郡城居住。魏观在府衙大兴土木,有一天高启为他作上梁文,文中对朝廷又进行讥讽。朱元璋得到密探报告,于是就下令把高启逮捕,腰斩于南京。
  
  清代未见腰斩之刑,但这种酷刑并未绝迹。在现在革命史上,反动地主武装对人进行报复,就又抬起古代统治者曾使用过的腰斩之刑。如著名革命英雄刘胡兰就是被还乡团用铡刀铡死的。

由于腰斩是把人从中间切开,而主要的器官都在上半身,因此犯人不会一下子就死,斩完以后还会神智清醒,得过好一段时间才会断气。
  
明成祖杀方孝孺就是用腰斩,传说一刀下去之后,方孝孺还以肘撑地爬行,以手沾血连书「篡」字,一共写了十二个半才断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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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凌迟俱五刑
  
    中国古代各种残酷的刑罚中,最惨无人道的莫过于凌迟。凌迟,原来写作“陵迟”,本意指山丘的缓延的斜坡。荀子说:“三尺之岸,而虚车不能登也。百仞之山,任负车登焉。何则?陵迟故也。”意思是指,三尺高的陡坎,车子便拉不上去,但百仞高的大山因为有平缓的斜坡,车子可以一直拉到山顶。后世将陵迟用作刑罚的名称,仅取它的缓慢之义,即是说以很慢的速度把人处死。而要体现这种“慢”的意图,就是一刀一刀地割人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尽,才剖腹断首,使犯人毕命。所以,凌迟也叫脔割、剐、寸磔等,所谓“千刀万剐”指的就是凌迟。
  
    这种把活人零刀割死的作法早就有了。南朝宋后废帝皇帝刘昱曾亲手将人脔割。北齐文宣帝高洋也常常用脔割的手段来杀人。唐中期安史之乱时,颜杲卿抗击安禄山兵败被俘,与袁履谦等人同时被零割。但将凌迟作为正式的刑罚,人们大多认为始于五代。陆游说:“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但在五代时,已有人意识到凌迟之刑过于残酷,主张废弃不用,如后晋开运三年(946),窦俨奏称死刑宜只保留斩、绞二种,而“以短刀脔割人肌肤者”,应当禁止。后晋出帝石重贵准奏,不再使用凌迟之刑。
  
  北宋开国之初,力纠五代弊政,仍然禁止凌迟之刑。宋太祖时颁行的《刑统》,规定重罪应使用斩或绞,没有凌迟。宋真宗赵恒时,内宦杨守珍巡察陕西,督捕盗贼,捕获贼首数人,他请示朝廷,拟将他们陵迟处死,用以惩戒凶恶的人。真宗下诏,命令将俘虏转送有司衙门依法论处,不准使用凌迟。到了神宗熙宁、元丰年间,才正式将凌迟列为死刑之一。《通考?刑制考》说:“凌迟之法,昭陵(宋仁宗陵号)以前,虽凶强杀人之盗,亦未尝轻用,熙丰间诏狱繁兴,口语狂悖者,皆遭此刑。”如熙宁八年(1075),沂州百姓朱唐告越州余姚县主簿谋反,李逢在被捕后受审时,供词中又牵连了秀州团练使世居和医官刘育等,朝廷诏令有司审理此案,结果,李逢、刘育和河中府观察推官徐革都被凌迟处死。到了南宋,《庆元条法事例》更明确地把凌迟和斩、绞同列为死刑名目,这样的规定一直延续到明清。

凌迟在宋代通称为剐。景德年间,御史台曾审问杀人贼犯,定案之后,知杂王随请“脔剐之”。“剐”字原作“咼”即“骨”字去了“月” (肉),其形状也像人的头颅骨。《说文解字》解释说,其以为“剔人肉,置其骨”,这正是零刀割人的意思。“剐”又作“卨”,明朱国帧《通幢小品》卷十八 “字义字起”一节云:“贞元中,宣武兵变,执城将卨之”。并注解说,卨,即“剐”字也。可见,“剐”的含义早已明了,只是到了宋代它成了凌迟的代名词而更加为人所熟知而已。这种情形,也常见于小说中的描写。《水浒传》第二十七回写教唆潘金莲害死武大郎的王婆被东平府尹陈文昭判为“拟合凌迟处死”,之后写道:
  
  大牢里取出王婆,当厅听命。读了朝廷明降,写了犯由牌,画了供状,便把这婆子推上木驴,四道长钉,三条绑索,东平府尹判了一个“剐!” 字,拥出长街,两声破鼓响,一棒碎锣鸣,犯由前引,混棍后催,两把尖刀举,一朵纸花摇,带去东平府市心里,吃了一剐。
  
  由于宋代使用凌迟之刑较为常见,所以民间在对仇人进行报复雪恨时,也仿照作为官刑的凌迟把人脔割至死。《水游传》中也有这样的情节,请看第四十一回中李逵割黄文炳的一段描写:
(李逵)说:“今日你要快死,老爷却要你慢死!”便把尖刀先从腿上割起,拣好的就当面炭火上炙来下酒。割一块,炙一块。无片时,割了黄文炳,李逵方把刀割开胸膛,取出心肝,把来与众头领做醒酒汤。
  
  以上所引用《水浒传》中的两段文字,可以看出宋代凌迟在执行时的大致情形,这和《宋史?刑法志》中所说的“凌迟者,先断其肢体,乃抉其吭”的做法是基本一致的。
  
  元代法律规定的死刑有斩首而无绞刑,对那些恶逆大罪又规定可以凌迟处死。元代凌迟执行时的情形与宋代相似,如元杂剧《感天动地窦娥冤》中,窦娥的父亲窦天章复审冤案,宣判说:张驴儿“毒杀亲爷,奸占寡妇,合拟凌迟,押赴市曹中,钉上木驴,剐一百二十刀处死。”这和《水浒传》中王婆被凌迟的做法一样,都必须钉上木驴。这木驴大概是一个木架子,可以把犯人固定在上面,以便在零割的时候该犯人不能乱动,它和古代那种“勾结奸夫害本夫”的女犯受的“骑木驴”的刑罚不是一回事(参见本书《杂刑》)。杂剧《窦娥冤》比《水浒传》更明确地指出了应割的刀数。试想,把人割一百二十刀才致命,其残忍的程度不能不叫人不寒而栗。

明代法律也明确规定凌迟为死刑之一。《大明律?刑律》载:“谋反大逆: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凌迟之刑的设立,反映了封建专制政治的残酷,统治者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和各种犯上作乱的行为,不惜采用一切毒辣手段。明代各朝中,凡是捕获农民起义的首领及其他叛逆者,都用凌迟之刑将他们处死。如万历三十四(1606),刘天叙等谋反,兵败被擒,为首的七人被磔死。这里的 “磔”即是凌迟。嘉靖二十一年(1542),宫婢杨金英等人谋害世宗朱厚煾未遂,事发被捕,杨金英、杨莲香等十六名宫女不分首谋和协从,一律凌迟处死,并且剉尸枭首。万历七年(1579)五月,礼部侍郎董传策被府中的奴仆杀死,有司将凶手捕获,下狱审理,第二年把他们全都“剐于市”。
  
  实际上,明代的凌迟之刑并不仅仅施用于谋反大逆,有时对罪行情节较轻的犯人也加以凌迟。明初朱元璋亲自编定的《大诰》就记有不少这样的案例。如金吾后卫知事靳谦让妻子击鼓鸣冤,经审讯所诉不实,便判决靳谦犯了诽谤朝廷的罪,将他凌迟处死。崇德县民李付一任本县里甲时,因扰民而被人告发,县官传讯,他不予理采,公差王某前去拘捕他,他设计请王某饮酒,当王某喝醉时,李付一将王某绑缚起来,声称王某骗吃骗喝。李付一的行为虽然实属无赖,但还不至于构成死罪,结果他以诬诳罪被凌迟处死。又有北平道御史柯哲与都御史詹微有隙,于是何哲联合另外两名御史任辉、齐肃及四川道御史魏卓等共十八人一同捏造事实,陷害詹微。当时明太祖朱元璋正信任詹微,因而授意有司将何哲等人治罪,结果何、任、齐、魏四人被判为凌迟示众。像上面三例这样不该凌迟而被凌迟的案子还有一些,朱元道用刑峻酷,从这些事实就可以看出来。
  
  元代执行凌迟,把犯人零割一百二十刀,已是够骇人听闻的了,明代执行凌迟时零割的刀数更远远超过前代。明世有两次著名的凌迟处死案例,刀数有明确的记载,一是正德年间的宦官刘瑾,一是崇祯时进士郑鄤。邓之诚《骨董续记》卷二“寸磔”条云:“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刘瑾四千二百刀,郑鄤三千六百刀。李慈铭日记亦言之。”这里记刘瑾被剐的刀数可能是误传,实际上刘瑾被剐三千三百五十七刀。这样大的数目,实在惊人。民间妇女骂人时常说“你这个挨千刀的”,看来古代凌迟时将人割千刀以上并非虚词。

先说刘瑾。正德五年(1510),刘瑾以谋反罪被判死刑,圣旨特批,将他“凌迟三日”,然后还要锉尸枭首。执行十的情景,当时参与监刑的张文麟有详细的记述:
  
  是日,予同年陕西司主事胡远该监斩,错愕,告于上述刘先生璟曰:“我如何当得?”刘回言:“我叫本科帮你。”予因应之。过官寓早饭,即呼本吏随该司掌印正郎至西角头,刘瑾已开刀矣。凌迟刀数,例该三千三百五十七刀,每十刀一歇,一吆喝。头一日例该先剐三百五十七刀,如大指甲片,在胸膛左右起。初动刀,则有血流寸许,再动刀则无血矣。人言犯人受惊,血俱入小腹小腿肚,剐毕开膛,则血从此出,想应是矣。至晚,押瑾顺天府宛平县寄监,释缚,瑾尚食粥两碗。反贼乃如此。次日押至东角头。先日,瑾就刑,颇言内事,以麻核桃塞口,数十刀,气绝。时方日升,在彼与同监斩御史具本奏奉圣旨,刘瑾凌迟数足,剉尸,免枭首。受害之家,争取其肉以祭死者。剉尸,当胸一大斧,胸去数丈。逆贼之报亦惨矣。
  
  刘瑾把持朝政时,残害忠良,作恶多端,他落得如此下场固然使人解恨,但从他受刑的过程来看,凌迟这种刑罚不能不说它确实惨无人道。
  
  再看郑鄤。若说刘瑾被凌迟是罪有应得,而郑鄤受如此酷刑却使人感到惋惜。郑鄤是常州横林人,天启二年(1622)进士及第,他的文才与声望曾名噪一时。崇帧初年,由于朝廷内部党派之争引起政治纠纷,郑鄤也被卷了进去,他被人告发说犯有“杖母”和“奸妹”两项大逆不道的罪款,罪后由崇祯皇帝朱由检亲自批示,予以凌迟处死。
  
 关于郑鄤一案的详细背景与是非曲直,这里不作具体考述,我们只讲他受刑的大致经过。崇祯十二年(1639)八月二十六日黎明,圣旨下达让当日执行,有司官员立即下令传齐有关人役;押解犯人前往西市。当时的西市在北京皇城西侧甘石桥下四牌楼(后世简称西四牌楼,即今北京西四),处决死囚常在这里进行。按平常的惯例,斩首在西牌楼下,凌迟在东牌楼下,所以,那天早晨就有一伙人役在东牌楼旁边搭起一座棚子,里面供监斩官等人在此就坐,棚子前面竖起一根上边有分叉的粗木杆。不一会,行刑的刽子手们也提前来到,他们每人带一只小筐,筐里放着铁钩和利刃。刽子手们取出铁钩利刃等,放在砂石上磨得非常锋利。辰、巳时分,监斩官带校尉、人役等押着郑鄤来到刑场。郑鄤被暂时停放在南牌楼下,他坐在一只大箩筐里,没有戴头巾也没有穿鞋袜,正在向一名书童絮絮不休地属咐家中后事。这时,围观的群众人山人海,把周围的道路、空场堵得水泄不通,附近的房顶上都爬满了人。有位吏役说,西城察院的官长还未到,必须稍停片刻,正说着,那位官长由随从前呼后拥,分开密集的人群向这里来了。就位之后,他高声宣读圣旨,由于周围人声嘈杂,他都念些什么,人们听不清楚,只听他最后的一句是:“照律应剐三千六百刀。”刽子手齐声附和,声如雷震,围观的群众莫不心惊胆颤,两腿发抖。只听得三声炮响,之后开始行刑。人群更加骚动起来,爬在房上的人有的站起身,伸长脖子,想看看刽子手怎样剐人。但由于近处的人围得密不透风,稍远一些就看不见行刑的场面。过了好大一会儿,只见那有分叉的粗木杆上垂了一条绳子,有人在木杆后面拉动绳子,绳子的另一端便吊起一件东西,鲜血淋漓,原来是人的肺和肝,一直吊到木杆最高处。这说明犯人的肉已被割尽,开始剖腹取五脏了。又过了一会,木杆上的绳子放下来,卸下肝肺,又吊起一颗人头,这说明郑鄤已被砍了脑袋,悬挂示众。接着,又把郑鄤的躯体也挂了起来,使他的胸贴着木杆,背朝着众人,大家看见他背上的肌肉被割成一条一缕的,却没有割掉,千百条密麻丛集,就像刺猬似的。这时,凌迟之刑宣告结束,有两名校尉手舞红旗,骑着快马同东飞驰,他们是去宫中把剐的刀数向皇帝报告。后来,有刽子手把郑鄤的尸体取下,把他身上的肉一条条的出售,据说人们买这些人肉是作为配制疮疥药的原料。
  
  清代仍有凌迟之刑。统治者对农民起义的首领一旦捕获,总是要凌迟处死。如太平天国北伐军失败,将领林凤翔、李开芳等八人被俘,都押解到北京凌迟示众。捻军首领张洛行、赖文光兵败被俘,也受了凌迟之刑。太平天国的著名领袖石达开在大渡河兵败,向四川总督骆秉章投诚,但没有受到宽大处理,清廷传旨将石达开不必押送北京,在四川就地处决,骆秉章这个镇压农民起义的刽子手竟残忍地对石达开等使用了凌迟之刑。那是同治二年(1862)六月二十五日,骆秉章率领清兵把石达开和宰辅曾仕和、中丞黄再忠等绑赴刑场。石、曾二人分别被面对面缚在两个十字木椿上。执行凌迟时,刽子手先对曾仕和割第一刀,曾仕和受疼不过,惨叫狂呼,石达开斥责他说:“为什么不能忍受此须臾时间?”曾仕和这才紧咬牙关,不再叫喊。石达开受刑时,被割一百多刀,他从始至终默然无声。石达开的凛然正气和坚强意志使清军官兵感到震惊,四川布政使刘蓉说他“枭桀坚强之气溢于颜面,而词句不亢不卑,不作摇尾乞怜语。……临刑之际,神色怡然,实丑类之最悍者。”
  
  凌迟之刑一直延续到清末。戊戌变法后,清廷受内外各种矛盾的冲击,不得不顺应潮流对传统的弊政作些改革。光绪三十一年(1905)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请删除凌迟等重刑,清廷准奏,下令将凌迟和枭首、戮尸等法“永远删除,俱改斩决”。从此,凌迟非人的酷刑才从法典中消失,被斩首代替了。
一部没有通关的游戏,
一段未一起走完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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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宫刑


  对宫刑,人们不会太陌生。汉代伟大史学家司马迁曾因跟汉武帝唱了一下反调,就被武帝打进蚕室,惨遭宫刑。宫作为古代五刑之一曾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在这酷刑下,有多少人含恨抱羞、痛苦悲惨地离开人世。内中不乏像司马迁那样的刚正之士。因此,了解一下古代宫刑的概貌,对看清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黑暗野蛮当应有所帮助。

  宫,即“丈夫割其势,女子闭于宫。”(《周礼》秋官司刑注)就是阉割男子生殖器、破坏妇女生殖机能的一种肉刑。它最早产生在什么年代,现在很难说定。但从一些古代文献记载和从宫刑的最初作用出发,仍然可以对宫刑产生的时间作一大概断定。《尚书》中有好几处提到五刑和宫,例如《尧典》就有“五刑有服”语;《吕刑》中有“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语,“五刑”是指墨、劓、剕、宫、大辟五种酷刑。一般认为《尧典》所叙乃尧舜时事。故宫刑至少在夏禹以前就已出现。据说宫刑最初的作用是为了惩罚男女之间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即“女子淫,执置宫中不得出,丈夫淫,割其势也。” (班固《白虎通》)从这点出发,宫的出现一定是在一夫一妻婚姻制确立以后的事。

另外,再从五刑排列来看,宫是肉刑中最重者,仅次于大辟(死刑),显然当时人们思想中还残留着远古时代对生殖器崇拜的影响,生殖器的价值仅次于头颅。传说中的尧舜时代,正是中国父系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一夫一妻婚姻制已被确立,因而宫刑在那时出现完全是可能的。据史籍记载,尧舜似乎并不是宫刑的发明者,这种刑罚的发明权当属中国境内另一个古老民族苗族的部落贵族们。他们在自己部落里施行着一种叫“椓”的刑罚,这同宫并无两样。苗族在尧舜大禹时代曾同一些强大部族进行过多次六争,也许就在战争中,苗族的椓刑被这些部族所利用,并定为正式刑制。自此,一直到隋代明确废除该制,宫刑一直在中国古代刑制中占有重要位置。

  宫的最初作用,仅限于惩戒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这在人类从婚姻制度上跨入文明门槛的当时是现实的。但以后宫刑的施刑范围扩大了,发展到同其初衷完全不相干的地步。这个变化始于何时?史无记载,但至少到西汉已是如此。如汉武帝时张安世受宫刑,是因为张安世兄曾是武帝卫太子的宾客,太子被杀,门客连诛。张安世为其兄抱不平上书武帝,武帝大怒竟发他下蚕室。(见《汉书·卷五十九》)武帝之前的景帝,就曾规定某些死刑可由宫刑代替。(《汉书·景帝纪》)东汉明帝又曾下诏:“大逆无道殊死者,一切募下蚕室。”(《后汉书·孝明帝纪》)汉后至南北朝,一些朝代基本沿续了这种方法。

特别是北魏对宫刑的施行更有明确规定。据《通志·卷十六》载,北魏凡犯“大逆不道要斩,诛其同籍,年十四以下腐刑。”故北魏宫刑一般多用于谋反大逆之子孙。如《魏书,卷九十四》载平季被处宫刑,就是因为他的父亲竟然与和尚一齐企图谋反而被牵连致刑的。这种使犯者断子绝孙的方法,看来似乎比满门抄斩为轻,但骨子里也够毒了。受宫刑,人的罪,略次于死刑,即便对他们赦免也仅被作为奴隶送给官府。例如北齐后主曾发恩一次,把原来当受宫的人,普免作为官奴。(事见《北齐书1·后主纪》)很清楚,随着封建专制制度的加强,宫刑的范围在逐渐扩大,秦汉以后,完全成为统治者对付反抗者的一种残酷手段。

  如果从尧舜时代算起,一直到隋文帝时被废除止,宫刑在中国名正言顺地沿续了约三千年。在这三千年中,有多少人遭受该刑,人们无从知道了。但从一些文献史料诸如《史记》、《汉书》、《后汉书》、《秦会要》、《二汉会要》、《七国考》及近人程树德的《九朝律考》等记载和研究中,我们仍可推知历代受宫人数不会很少。《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造阿房筑骊山时竟发隐宫刑徒七十余万人服劳役,这里的“隐宫”指受宫刑的人,这七十万人中,受宫刑的当亦不少。汉武帝生性残酷,在他一朝,正史上有记载的大臣受宫刑的就有司马迁、李延年、张安世诸人。其他不见史传的不幸者还不知有多少。东汉一代共有十二个皇帝,其中三分之一的皇帝七次下过专门关于宫刑的诏书,可见东汉受宫刑的决非个别人。历代遭受这种酷刑蹂躏的人肯定就更多了。在这中间,固然有些人是犯了法的,但更多的是些无辜者。他们或因坚持真理得罪皇帝而遭腐刑;或因父辈之故而下蚕室,成为封建淫刑的牺牲品。

  宫刑对受刑者身体及精神的摧残都是十分严重的,连司马迁这样能忍辱负重的人物每当想起自己受宫这一耻辱,都仍然要发汗沾背,想“引决自裁”。宫刑之野蛮残酷就可想而知了。对其施刑的具体情况,历代史书并无多少记载。不过从一些零星记载中后人也略能窥见其一二。宫,又称蚕室、腐刑、阴刑和椓刑。这些不同名称从侧面反映了宫的惨酷。所谓蚕室,据唐人颜师古的解释,是因为:“凡养蚕者欲其温早成,故为蚕室,畜火以置之。而新腐刑亦有中风之患,”须入密室,乃得以全,因呼为蚕室耳。”(《汉书·张汤传》注)一般人在受宫之后,因创口极易感染中风,若要苟全一命,须呆在似蚕室一般的密室中,在不见风光的情形下蹲上百日,创口才能愈合。对受害者说来,不但肉体痛苦,而且心灵受辱,从此似一株腐朽之木,有杆但不能结实。(见《汉书·景帝纪》苏林等人注)

宫刑又称阴刑,顾名思义是指宫刑专事破坏男性生育器官及女子被幽闭的那种冷落阴暗的状况。把宫刑称作椓刑的,见于《尚书·吕刑》篇。“椓”据《说文》释是以棍击伐之意。为什么称宫为椓,笔者尚不清楚。但据程树德先生引马国翰《同耕帖》载,古有椓窍之法,谓用木棍敲击女性上身,以破坏其生育机能。所以,宫之称椓同这点恐不无联系。但这涉及到一个问题,即通常认为对女性的宫刑,就是将其关押即幽闭,对其身体似无直接伤害行为。如果上述的椓窍之法不谬,则可以推知妇女受宫刑并非仅仅是幽闭。如果说肉体的伤痛是暂时的,那么,精神上的羞辱感则是长期的。过去对宦官历来都有“刑余之人,不登大雅之堂”的看法,那些被认为犯了大罪的宫者又怎能不被社会歧视呢?他们出狱后的遭遇是不会比他们呆在蚕室中的情形来得更好的。

  这种伤天害理的酷刑如此流行,不能不引起历史上一些具有人道主义思想的正直人士的反对。著名的如东汉的陈忠、孔融,三国时魏国的王朗等。他们力主禁绝宫刑,并废除一切残酷的肉刑。(《后汉书》陈忠传、孔融传,《三国志》王朗传)可是封建统治者怎肯放弃呢?和孔融、王郎同时代的钟繇、陈群就秉承曹操意志,死抱住宫刑不放。(《三国志》钟繇传、陈群传)隋朝开皇时虽然正式废除宫刑,以后历代刑制上也见不到宫刑了。但稍为心细的人就会发觉,宫直到明清时尚还存在。明太祖朱元璋在他的《大诰》中就规定了许多严刑峻法,其中就有阉割为奴。更有甚者洪武九年,南京皇宫营建勤身殿,只因官员把中等工匠误奏为上等工匠,朱元璋大怒,竟然要把这二千多个工匠全部阉割。亏得有人竭力谏止,方使这些工匠免遭惨祸。据《万历野获编》记载,明英宗时,靖远伯王骥在征战某地时,竟将民间幼童阉割为奴,英宗闻后竟然不问,其惨酷无道令人发指。清朝有所谓“闰刑”,就是一些在刑制上没有条目的酷刑,在这中间就难保没有宫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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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噬人之刑


食人的动机有很多,在中国古代食人行为常与惩罚罪行有关。罪犯被共开处死后,他们的尸体要示众,并被分食。人们不仅把人肉作为食物和药品,也以在公开场合食用来表达仇恨、报复,或表明忠诚。

例如《史记·殷本纪》记载,殷商王朝的末代帝王子受辛任用九侯、鄂侯、姬昌做辅助天子,掌握军政大权的三公。九候有一个美丽的女儿,他把她送给了子受辛。九候的女儿不善于承仰颜色,子受辛就把她们父女杀了,并剁成肉酱。鄂侯据理力争,也被斩杀以后熏成肉干。姬昌听到消息,叹了一口气,于是子受辛又把姬昌逮捕,囚禁在羑里(河南汤阴)。子受辛还把他的儿子姬考处决,做成肉羹给姬昌吃,姬昌为了表示对子受辛忠诚,只好吃掉。前者时惩罚,而后者是一种忠诚的表现。

用食人来表示忠诚的最好例子是乐羊。战国时代,魏王国的将军乐羊率军攻打中山国。不幸的是,他的儿子在中山国为人质。中山国国君将乐羊的儿子活活煮死,做成羹送给乐羊。乐羊知道羹是什么做的,但他还是喝了下去。这一行为受到魏国人的广泛赞扬,因为他们的将军把对于国家的责任置于作为父亲的义务之上。与此相同的就是前面我们介绍的,姬昌为了表示对子受辛忠诚,吃掉了自己儿子做的肉羹。

对于反叛者、拒不归降者或威胁其权威者,历代统治者是毫不手软的,因为这一类的惩罚既有惩处之意,又含有警告他人的震慑作用。在很多场合下,封建统治者利用食人作为压制反对派、加强或稳定其政权基础的一种有效武器。

在中国古代叛国通敌不论真假,都要被处死。对于叛国通敌的惩罚有时不仅限于处死,而且到了污辱尸体的程度。叛国通敌者常被切碎腌制,以便以后食用。统治者希望通过野蛮的食人作为手段,达到制止造反的效果。如:公元前六八二年,南宫万杀了宋王国的国君和华督。南宫万的反对者们另立了国君,南宫万被迫与同伙猛获逃出宋王国。南宫万到了陈王国,猛获逃到了卫王国。不久,宋人要求卫王国把猛获交还来宋王国,以惩罚他的叛国之罪。卫王国开始拒绝了这一要求,但为了国家利益,最终还是把猛获交还给了宋王国。同样的要求宋王国也向陈王国提出,即交还南宫万。陈国人雇了一个女人把南宫万灌醉,趁南宫百酒醉不醒,用犀牛皮包裹起来,交还给了宋王国。据《左传》的记载,"宋人皆醢之",即南宫万和猛获都被切碎做成肉酱被人分食。但据《史记·宋微子世家》记载,"宋人醢万也"。即只把南宫万一人切碎做成肉酱。

《史记·黥布列传》记载,公元前一九六年夏,刘邦以彭越阴谋造反为由,将其杀死,切碎作成肉酱,并把这肉酱分发给全国各地的诸侯食用,以示恐吓。在王莽的新王朝末年,他的反对者打倒了这个汉王朝的篡位者,并把他分尸以施行报复。"传莽首诣更始,县(悬)宛市,百姓共提击之,或切食其舌。"王莽政权崩溃后,人们割了他的头,挂在宛城的闹市。人们提起其头打,还将其舌头切了分吃。

南朝宋刘劭的助手张超之在守卫京城皇宫的战斗中失利,最后被乱兵所杀。惩罚的方法极为残酷:"剖腹刳心,脔割其肉,诸将生啖之,焚其头骨"。

南梁武将侯景及其副将王伟叛乱,被梁王朝大军击败。侯景死后,王僧辩剁下侯景的双手送给齐文宣。王僧辩还在侯景的腹中放了五斗盐,以防腐烂。侯景的尸体运抵建康(今南京)后,人们把他的尸体切成碎块煮成汤("羹")。侯景的妻子凓阳公主是梁朝武后的孙女,也被民众杀而食之。仇人们把侯景的骨髓烧成灰,并和着酒饮用。而王伟被囚并解往江陵,被梁朝的民众放在炉中烤熟食用。
隋朝初年,王颁因不满陈国国王陈霸先杀了父亲,而加入了正在南方攻打陈国的隋军。陈国兵败后,王颁从坟中掘出陈霸先的尸体,焚烧了他的尸骨,并为了发泄仇恨,用水和着骨灰喝了下去。

隋王朝皇帝杨广以不忠的罪名逮捕了斛斯政,并把他肢解烘烤,制成食物。杨广要斛斯政的同僚们吃他的肉,有的吃得比自己所得的一份还多,有的则不肯吃。吃得多的人因此而受到褒扬,并受赐大量的贵重赏物。在那个时代,受命食用人肉,通常被认为是下级向上级表示忠心的行为。换句话说,不忠的官员要被诛杀并被同僚所食用,不仅是因为这是他应得的惩罚,也是别人对他报复或仇恨的表达。

公元六一七年,薛举占据了陕西、甘肃一代的广大地区。六一八年,其子薛仁果俘获了著名文人庾信之子庾立,但他拒不承认薛举政权的合法性。由于这一不愿归顺、誓不效忠的行为,庾立被炙烤而死。他的肉被切成小块,分给薛仁果手下的士兵食用。
隋朝末年,张金称被俘,并因叛逆罪被处死。他的头和脚均被砍下来,挂在木柱上示众,身体的其余部分被陈尸闹市。所有恨他的人,都可以分享他的肉。

李隆基在位时,宦官杨思勖杀了受贿的牛仙童。李隆基对这个腐败的官员大怒,降旨殊杀他。根据惯例,这样的官员应该以最残酷的方式杀头。《旧唐书》非常生动地描述了行刑的过程:"内给事牛仙童使幽州,受张守珪厚赂。玄宗怒,命思勖杀之。思勖缚架之数日,乃探取其心,截去手足,割肉而啖之、"

杨国忠是李隆基的宠妃杨玉环的堂兄,他对安禄山叛乱的爆发负有部分责任。安禄山攻入长安,李隆基和杨玉环为了安全向西南逃跑。士兵们在陕西马嵬驿(今兴平)发生哗变后,李隆基被迫杀死杨玉环,而杨国忠也被一箭射死。随即,他的肉被分发给兵众,愤怒的士兵把肉吃得干干净净。

公元八九一年五月,前蜀王国的建立者王建,命令武将唐友通生擒韦昭度的亲吏骆保,并把他制成食物,以为惩罚。

王建称帝时期,中国有十个割据国家先后为了一统天下而争斗。自然,在这些竞争者之间有许多血腥的战争。当四川的士兵抵御入侵的云南军队时,他们生擒了一些敌兵,并出于憎恨和惩罚吃了他们。

九二二年十月,镇州陷落,获胜的晋军进城后吃了部分守城官吏及其家属,以示惩罚。

姚洪是后梁的一个小校,曾在梁将董璋的手下供职。后来,姚洪投唐,任指挥使,率一千人守阆州。董璋写信招降姚洪,姚洪把他的信扔进了厕所。董璋军攻破阆州,抓住了姚洪。他命人在火上架起大锅,又挑了十个大汉,将姚洪边割边吃。姚洪至死大骂不绝。

公元九一一年,九月,刘守光准备称帝,将佐多以为不可。守光大怒,将进谏者孙鹤"伏诸质上,令军士剐而啖之"。

武将王彦升对入侵的西方游牧民族的报复,是用手将俘虏的耳朵揪下来,大嚼着下酒。受到迫害的人浑身是血,战栗不敢动。前后受此酷刑的人有几百个。自此,"西人畏之,不敢犯塞"。顽抗到底的人受罪最多。

同样在北宋初年,武将杨师璠受命处罚叛将张文表。张文表被捕后,被"脔而食之"。即将其肉切成小块吃掉。

宋将高永年率军抵御西羌,不慎被羌人所俘,献给了多罗巴人。多罗巴人吃了他的心、肝,因为他们相信是他使其"宗族飘落无处所",而成为流民的。宋将李处耘在战斗中捉了很多俘虏。很快,他就选了数十个肥胖的俘虏,"令左右分啖之",既作为食物,又作为惩罚。
詹良臣任缙云县尉时,因抵御盗贼而被俘。盗贼要他投降,他破口大骂,激怒了盗贼。他们从詹良臣身上割下一块块肉,逼他当众吃下。詹良臣一面吐一面骂,至死骂声不绝。每个在场的人都为他的惨死而落泪。这种惩罚是逼迫受惩罚的人吃自己的肉,含有极大的羞辱性质。
公元一一三一年,刘起起义军攻入孙知微镇守的舒州,并占领了该地区。孙知微被俘后,"不屈,忠怒,脔而食之"。

同样,出于个人原因的报复,也是食人的一个主要的原因。古人长期以来认为,应对伤害过自己,特别是伤害过自己家人的敌人进行报复。《礼记·檀弓上》说,“父之仇,弗与共戴天。”父是儿子的“天”,因此必须报仇,不可与其敌共处于天下。往往是杀人还不足以泄愤,作为惩罚,仇敌应被完全彻底地吃掉,包括骨、肉、心、肝等等。从中国历史上可以发现许多这类例子。例如,西晋末年,中国有十多个国家兴起和衰落,都里为了政治权力而争斗,并由此引来了南北朝的混乱时期。正是在这一动荡时期,马权杀了綦毋翊因为杀了马的兄弟。据说马权吃了綦毋翊的肝。还有一个例子,阴平太守谯登利用流寇的力量,杀了巴西太守马晚,并且吃了他的肝。同样是为了给父亲报仇。东晋初年的赵胤杀了杜曾,并吃了社的肺和肝。大约是在同一时间,出于同样的原因,谢混活捉了张猛。他为了报仇,对其“刳肝生食之”。因张猛是杀死谢混父亲和兄的凶手。

南梁萧纶骄纵跋扈,受到父亲萧衍责备。他怀疑是何智通告的状,便派心腹爪牙在街巷中将何智通刺死。后来这些凶手被抓获,何智通的儿子何敞之把他们装住车笼里,四面架上火,烧的焦熟。何敞之还用车拉上钱,并备置了盐和蒜,雇人来吃他们的肉。每吃一块肉,赏一千钱。顷刻之间,被分光吃净。

王文同是隋代有名的酷吏。隋军征辽东时,杨广命令王文同巡察河北诸郡。他到河间时,正值数百名僧人举行佛会,便认为这是聚结惑众,把他们都杀了。杨广得知此事,将王文同斩于河间,以谢百姓。"仇人剖其棺,割肉而啖之,斯须咸尽。"
唐朝初年,王君操杀了李君则,因为李君则在二十多年前(隋朝末年)置其父于死地。其父被杀害时,王君操只有六岁。李君则杀人后不得不弃家出逃。多年后,当李君则回州府自首时,被王君操杀死。王君操取出李君则的心肝当场生吃。因为是经过很长时间才得以报仇杀人,因此他的行为依法当死。但由于他杀人是为了报杀父之仇,事后还里获得了李世民的赦免。

后周皇帝武则天在位期间,著名的酷吏来俊臣死后,朝廷下令把他陈尸闹市,让民众分食其肉。片刻之间,民众就把他抢食而光。民众还对他的尸体做了异乎寻常的凌辱,以泄其忿。例如,他的两个瞳孔被从眼球中挤出来,皮被剥掉,肚子被剖开,心脏也被掏了出来。
后晋末年,大将张彦泽叛向降新兴的辽王朝。后来因为任意劫掠,他被耶律德光处死,晋人"争破其脑,取其髓,脔其肉而食之","扯裂蹈践,斯须而尽"。

南宋时期,著名的抵抗金兵、保卫南宋的将领岳飞,捉到一个汉人奸细,在扬州府衙门前当斩首。这是对于任何想当奸细的人的公开警告。围观的人们把死人碎尸并食用,以发泄对卖国者的仇恨。有的人来迟了,则从尸体上割食任何部分,包括心和肝。
忽必烈是元王朝的创始人,他在位期间,有个贪官阿合马被人刺死。元大都百姓和士兵怒而食之,狂舞痛饮三天三夜以示庆祝。据说当时京城里的酒因此而全部售磬。
同样,朱厚照在位期间,宦官刘瑾滥用权力,犯了一系列罪行,因此被处凌迟。凌迟执行后,他的肉被公开出售,每个人都获准买一小块肉食用,作为报复。

而一八九五年八月。广东一个村子为水发生了激烈争执,武装冲突给双方带来了死亡。被俘的村民被杀死,他们的肉,包括心和肝被分发给胜者一方食用。甚至胜利一方的小孩子,也可以参加这一人肉"盛宴"。

另外,在战争时期,由于粮食问题而食人也是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
据《旧唐书》记载,黄巢的宠将孟楷被陈州刺史赵犨捉住杀了,黄巢非常痛惜,率领全军猛攻陈州。"贼围陈郡百日,关东仍岁无耕稼,人饿倚培壁间。贼俘人而食,月杀数千。贼有舂磨砦,为巨碓数百,生纳人于臼碎之,合骨而食。"即设置了几百个巨大的石臼,将活人投入臼内捣碎,连骨带肉一起吃掉。

公元八八二年,当长安的米价上涨到每斗三十缗时,盗匪也开始抓人卖给官军做军粮。官军还直接去山寨抓人充口粮,当时一人值钱数百缗,以肥瘦论价。在这种情况下,野蛮杀人变成了营利事业。

公元八八七年秋,扬州有无数居民被饿死。尽管自中唐以来,扬州一向在人口和生活质量方面被视为天下第一城。野心勃勃的叛乱领袖每隔四五年就为争夺扬州的控制权而发生战事,而连续不断的军事冲突导致了人民大量死亡。当城里粮尽时,"饥民相杀而食,其夫妇、父子自相牵,就屠卖之,屠者刲剔如羊豕"。人像猪羊一样被屠夫切了在市场上卖钱营利,其景象虽比人间地狱亦有不及。

八九三年三月,李克用引兵攻天长镇,杀了王镕部上万士兵。当时军中无粮,李克用准许部下把敌人尸体做成肉脯当军粮。王延政是闽国的最后一任国君,其父王审知是闽国的建立者。闽国位于今福建省一带,王延政率军驻扎在军事基地建州时,听说一部分在福州的部下伏击叛军,杀了七千余人。死尸都被肢解,骨头扔掉,肉被晾干成脯。这些人肉脯后来多次作为口粮发给士兵,即使口粮不缺时也是如此。
广东一个城镇遭到金兵围攻时,粮食告磬,于是决定:守城的士兵可以食用城中居民。先是吃老人,然后再吃其他人。当轮到一个老太太时,她的儿媳愿意代她去死,结果她被煮熟了而吃掉。

还有的可以说是属于纯粹的人性问题。真正的嗜人成性的行为,则与仇恨、求生等毫不相干,只嗜人者为了得到精神的满足。这种令人发指的行为虽然很少见,但充分体现了嗜人者的残忍。

东晋末年,有一名叫孙恩的海盗在东南沿海大事抢掠。每当他在袭击中捉到县令后,就把他杀了,大家便割其肉吃。部分肉则晾制或用酒或盐腌制成食物。这些加工过的肉和骨头,通常在三个月以后食用,并把这类肉食分发给死者的妻子儿女吃。如果妻子儿女不愿食用自己亲人的肉,他们就会立即被杀死。在这种情况下,行刑的过程非常野蛮,甚至有时将受害人当着亲人的面分尸。
王继勋是赵匡胤的明皇后的同母弟,他依仗权势,嗜杀成性。他因违背上谕被解除兵权后,常怏怏不乐,便把怨气发在无辜者身上,"专以脔割驻婢为乐"。一天大雨冲坏了围墙,群婢逃了出来,状告到赵匡胤那里。他再次被削创官爵。后来他任职西京,变得更为残暴,常买民家女子,稍不如意,"即杀食之",然后把尸骨装在棺材里抛到野外。女人贩子和卖棺材的"出入其门不绝"。长寿寺僧人广惠常和他在一起食人肉。后来,王继勋、广惠和尚以及十几名人贩子都被赵光义杀了,洛阳市民拍手称快。

又如朱元璋在位时,因开平王常遇春的赫赫战功,便赏赐给他一个美丽的侍妾。这个侍妾有一双非常漂亮的手,常遇春对此欢喜异常。常遇春的元配对侍妾的这双手非常妒忌,就把她的手砍掉了。常遇春为此大怒,但他更怕朱元璋发怒。当朱元璋问到该侍妾时,常遇春向朱元璋如实禀报了所发生的事情。朱元璋却没有任何发怒的迹象,只是说这对他来说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朱元璋没有安慰常遇春,却赐常遇春一杯酒。但在同时,朱元璋却暗地派了几个军官去常遇春家,杀了常遇春的元配。她的肋骨被砍成小块,由朱元璋分发给众大臣。并告诉他们:这是恶妇的肉。朱元璋还亲自赐给常遇春一块其妻的肉,常遇春受到极大震惊。他不敢回家,并多日生活在恐惧之中。

这些由惩罚、愤怒甚至求生等引起的食人行为,可谓是发展到肆无忌惮的程度,他们在中国历史上留下了难以磨灭的黑色印记。
食人历史上有些人形成了对人肉的特殊“爱好”。据《史记》载,易牙杀了自己的儿子并烹调后献给主子姜小白食用。姜小白是个美食家,遍尝除人肉以外的各种食物。他认为,人肉是所有食物中最好吃的。后来的小说家也都倾向于同意这一结论。例如,元代陶宗仪在《辍耕录》中曾对人肉有所评判。他说儿童的肉是最好吃的,其次是女人肉,再次是男人肉。宋代文人庄绰在《鸡肋编》中谈到人肉时,则更为具体。他提到了当时有关人肉的隐语。儿童被称为“和骨烂”,意思是说,由于儿童肉在煮烂后,可连骨头一起全部吃掉,为上等美味。面年轻貌美的女子则被称为“不羡羊”,意思是比羊肉更鲜美。老而瘦的男子则被称做“烧把火”,意为烧不烂,是人肉中最不好吃的。而对人肉的通称则是“两脚羊”,象羊肉那样。他还援引朱粲(唐代早期著名盗匪)一生中食人无数的事例,说他“啖醉人如食糟豚”,说喝醉酒人的肉,就像酒糟喂的小猪一样的味道。

历史小说中,人肉被描述为一种特别的食物。也就是说,它是有特殊佛风味的食品,意指食用人肉在本质上与日常饥饿没有关系。
《儿女英雄传》则把人向形容为特殊的食物。在这部小说中讲到一个故事。能仁寺的一个秃头和尚,专门绑架儿童,并把他们的心和肾当点心食用。但他对人肉的口味,还在不断在提高。故事里最生动的景象在厨房里,各种容器和炊具都用于烹烧人肉之用。

同样,在《水浒传》中也有类似的详尽介绍,如肥肉作馒头馅,瘦肉晾成肉干,如何食用人的心、肝等等。

在清代,纪晓岚在《阅微草堂笔记》一书中,叙述了中国西北(陕西省)饥馑和食人行为的情形。人肉在市场上公开出售,这一地区的人们以人肉为消费品是常见的事,因而政府正式认可这种减缓食品短缺的非人道交易。而那些做这种买卖的人,被称为“菜人”。他们的职业就是杀人,然后将人肉做成食品出售。最有名的是关于一个旅客和一个妇女的故事。一个旅客听到从一家饭馆里传来一声尖叫。他走进去以后,发现一个全裸的女人,已经洗干净,放在砧板上,就要被宰成食物。这个旅客被这一景象吓坏了,决定援救这个女人,因为她很年轻,又美丽。于是他试图从屠夫手中把她买下来,提出要付两倍的价钱,并希望娶她为妻。女人知道他的动机后拒绝了,因为她已经和另一个男人结了婚,但也感谢了他的提议,并说:她愿意一辈子做他的奴仆。简而言之,女人不能为生命而在道德上让步。最后,她还是被屠宰了,肉被烧熟后作为食品出售。

1918年,现代中国文学大家鲁迅发表了著名的短篇小说《狂人日记》。他通过表现一个狂人的幻想,谴责奉行传统儒家文化的旧中国是个吃人的社会。从以上的例子来看,是很明确的,即蒸和煮是古代中国制作人肉食品时相当普遍的方法.

在元代和明代,肉馅甚为流行。《水浒传》中常有用人肉馅蒸馒头的资料出现,蒸人肉在“黑店”里出售营利。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元明两代,除在饥馑和大灾荒时因绝望有食人行为发生之外,专门为了美食的食人行为是否确有发生,倒是值得怀疑的。

前面曾经谈到,尤其是在先秦时期,人向经常是被做成汤(羹)的。乐羊就喝了用自己儿子的肉做成的汤,姬昌也喝了自己的长子伯邑考的肉做成的汤。

在明清两代,羹汤又常称为“汤”、“糜”和“粥”。出于医疗和尽孝的理由,儿女们会从身上割下自来,煮成汤孝敬家人,特别是孝敬父母。

这些故事表明,那些喝人肉汤的人,不大在乎用人肉烧汤的方法或汤的味道,但是否喝下这种汤,却表现了他们的勇气。然而,在《水浒传》中,有对人肉烹调方法极其生动的描述。书中谈到把人肉像鸡肉一样地煮熟烹烧,但书中也提到另一个很普通的烹调人向方法,即烤。书中有个故事,就是关于梁山好汉李逵把另一个劫匪李鬼的腿向给烤了吃的。

还有一个类似的烤肉故事。在宋代,前面曾提到的庄绰曾谈到关于不同年龄和性别的人肉的味道。他说,相比之下最受欢迎的烹调人肉方法是烤。有时,烹调人肉要同时用煮和烤两种方法。陶宗仪的《辍耕录》卷九“想肉”条记载说:“或使坐两缸间,外副以火。或于铁架上生炙。或缚其手足,先用沸汤浇泼,却似竹帚刷去苦皮。或乘夹袋中,入巨锅活煮。或刲作事件而淹之。或男子则止断其双腿,妇女则特剜其两乳。酷毒万装,不可具言”。当胜利一方的士兵捉到敌人时,他们常常是把敌人放在火上烤,用热水煮,或是把敌人手脚缚住,再把滚水浇在他们身上。随后,扒掉煮过或蒸过的身体上的皮肤,把没有皮肤的人肉放在大锅里炖。完全烧熟后,就可以食用了。通常男子的大腿和妇女的乳房是最先切下来吃掉的部分…………其残酷的情形,实在是无法描述。
一部没有通关的游戏,
一段未一起走完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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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08-07-21
十八、刖刑


  今天,稍有历史知识的人们都非常熟悉那个凄惨的故事:春秋时,楚国人卞和在山中得到一块玉璞,把它献给楚厉王,厉王让玉工鉴别,玉工说是块石头。厉王认为卞和欺骗他,就砍掉了卞和的左脚。不久厉王去世,武王即位,卞和又带玉璞来献,武王让玉工鉴别,玉工又说是块石头。武王也认为卞和欺骗他,就砍掉了卞和的右脚。过了若干年,武王去世,文王即位,卞和再也不敢轻易献宝了,他抱着自己那块玉璞,坐在楚山山下痛苦,一直哭了三天三夜,泪水哭干了,眼睛流出鲜血来。楚文王听说了,派人问他:“天下受过刖足刑罚的人太多了,你何必哭得那么悲痛呢?”卞和说:“我不是为自己所受的刖足之刑而悲伤,我所悲的是,真正的宝玉却被认为是石块,高洁的志士却被认为是狂徒,所以我忍不住痛哭。”文王派玉工雕琢卞和的那块玉璞,得到一块稀世珍宝,于是就命名为“和氏璧”。

  这块和氏璧后来又引起了许多生动的故事:和氏璧流落到赵国,蔺相如为使“完璧归赵”而被赵王封为上大夫;秦统一中国后,将和氏璧刻成有“受命于天,既寿永昌”八个篆字的皇帝所用的玉玺,这即是后世历代帝王你争我夺的传国玺……这些,我们都不去谈它,本文要讨论的,是卞和所受到的砍掉双脚的酷刑??被列为周代五刑之一的刖足之刑。

   “刖”字音“越”,古时与“?”(音“费”)的意思相同,就是断足。《尚书?吕刑》篇有“?辟疑赦”一句,后传云:“刖足曰?刑。”后又疏云:“?,刖也。”许慎《说文解字》也说:“刖者断绝之名,故削足曰?。”周代的五刑,《周礼?秋宫?司刑》说是“墨、劓、宫、刖、杀”,《尚书?舜典》说是“墨、劓、?、宫、大辟”,其中的刖和?其实是一个意思,都是指断足。但也有人说,?和膑的意思相同,“膑”字又作“髌”,本意是指人的膝盖处那块活动的骨头,引申为指用刀把膑骨剔去的刑罚。《白虎通?五刑篇》将“?”写作“腓”,云:“腓者,脱其膑也。”《汉书?百官公卿表》颜注云:“腓者,玄膑骨也。”其他书中谈到刖刑,有的说是断足,有的说是剔膝盖骨,也有的说刖、腓和膑的意思相通,诸说纷纭,莫衷一是。今天,我们也难以把它们严格区分开来。总之,它们都是施加于人的腿或脚使人不能行走的酷刑。

  上古时期,三苗的虐刑之一就有膑。尧舜时作象刑,规定用穿草鞋代替刖足,用黑布蒙住膝盖并画上标记代替膑刑。1可见,在这时刖和膑的名称都已经出现了,但当时中原还没有真正实行这种刑罚。夏朝开始有肉刑,当包括刖足在内。商代有敲断人的腿骨的做法,这实际相当于刖足之刑。某年一个冬天的早晨,纣王和他的宠妃妲己身穿狐裘在外面观赏雪景,看见远处有一老一少两名男子涉水过河,那青年人毫不犹豫地淌过去了,那老者却显出怕冷的样子。纣王问妲己这两个人的表现为什么不一样,妲己说:“那年轻的血气正旺,腿中的骨髓充实,所以耐寒;那年老的精力衰竭,腿中的骨髓稀少,所以怕凉。”纣王命令武士把那两名男子抓过来,当场砸断腿骨观看,两人的骨髓多少果然不同。2

  到了周代,刖足的事例见于历史记载的就很多了。春秋时诸侯各自为政,各国国君对臣下或百姓动辄使用刖足之刑,法律规定的应受刖刑的条款也相当繁多。如卫国曾规定,私自驾驶国君乘坐的专车外出,就要定为刖足之罪。有一天夜里,卫君非常宠爱的幸臣弥子瑕得到家里人报告,说母亲病了,他仓促之间就驾着卫君的车子赶回家去。卫君知道了,不但不加罪,反而称赞他的孝行。弥子瑕犯法而未受刑,只是一个特殊的例子,一般的人若犯下此类罪过,刖足是难以逃脱的,如《左传》记载,庄公十六年(前678)郑国刖强?之足,僖公二十八年(前632)卫侯刖针庄子之足,成公十七年(前574)齐国刖鲍牵之足,等等。此外,庄公十九年(前675),楚国的鬻拳谏楚王,楚王不听从,鬻拳就用武器进行威胁,强迫他接受,楚王害怕,只好照鬻拳说的办。鬻拳知道这样未必国君是要判死罪的,就自动刖足请罪,楚王赦免了他。齐国在景公时,刑罚特别重,受刖足之刑的特别多,以至于有“履贱踊贵”的说法。踊是刖足以后安装的假脚,有人专门制造假脚出售。由于许多人都被刖去了脚,所以踊的价格暴涨,鞋子的价格却便宜了。

  春秋时,那些受过刖足之刑的人,常被委派担任看守大门的职务。前边提到的鬻拳就奉命守城门,被人们尊称为“大伯”。这种守门的刖者虽然地位低贱,但在某些关键时刻他们会起着意想不到的作用。有一天,齐大夫夷射在宫中参加宴会,喝得醉醺醺的走出来,靠在王宫的侧门旁边稍作休息。把手这个侧门的是一位受过刖足之刑的人,他向夷射请求说:“大人吃剩下的酒菜能不能赏给小的们一些呢?”夷射怒斥他说:“受过刑罚半死不活的人竟敢向尊长要酒喝,真是大胆!”守门者只好退下。夷射走后,守门者把门旁边墙上被屋檐滴下水冲刷的地方又刻下一块,好像被人撒过尿的痕迹似的。第二天齐君从这门边走过,看见那片痕迹,很生气,问:“谁在这里小便了?”守门者回答说:“臣不曾看见有人大小便,昨天只看见中大夫夷射在这里站了一会儿。”齐君大怒,就命令逮捕夷射并把他杀掉了。

  夷射因得罪了不起眼的守门刖者而受到巧妙的报复,竟然丢了性命,但是也有另外的情况,孔子的学生季羔有一次在危机之中受到守门的刖者的掩护。季羔在卫国当执法官(士师)时,曾审理过一个案件,把那有罪的人判了刖足之刑。不久遇上了蒯聩作乱,季羔匆忙逃走,经过城郭的大门时,守门者正是他亲手处理的被刖足的人。那位刖者对季羔说:“那边有个墙缺口,你翻过去逃走吧!”季羔说:“正人君子从来不逾墙。”刖者又说:“那边有个墙窟窿,你钻出去快逃吧!”季羔说: “正人君子从来不穿穴”刖者又说:“这里有一间破房子,可以躲一躲。”季羔就进去藏起来。追兵过去之后,季羔对守门人说:“以前我执行国家的法度,亲自审判把你处以刖足之刑。今天我遇到灾难,正是你报仇的好机会,然而你却再三掩护我,为什么呢?”守门者说:“受刖足之刑,是我罪有应得,无法免除的。可是,当初你审理案件的时候,先判别人后判我,这是想免除我的刑罚,我领会你的意思。到了安庆已定、商议量刑时,你很不高兴,我见你那种表情,也明白你的意思。你不是出于私情来袒护我这个毫不相干的人,而是因为你本来就是一个仁义君子,在处理案件时总要表现出慈善的心肠。这就是今天我要救你的原因。”这位守门的刖者可以说是个通情达理而且有一定法制观念的人,和前面那位报复夷射的守门者迥然不同。我们从这个故事可以看到当刖足之刑被普遍采用的事实。

  春秋时将判处刖刑时,视所犯罪行的轻重,有的刖去一只脚,有的要刖去双脚。刖去一只脚者称为偏刖,或者叫做“介”。《庄子?养生主》篇云:“公文轩见右师而惊曰:是何人也?恶乎介也?”这位右师就是受过刖足之刑而后又做了官的人,他受的刖刑当是偏刖。郭象为《庄子》作注云:“介,偏刖之名。”至于犯什么罪需要刖左脚,什么罪需要刖右脚,可能椰油一定的规定。如〈管子?地数篇〉云:“有犯令者,左足入,坐足断;右足入,右足断。”一般说来,较轻的罪行只刖一只脚,特别重的才刖去双脚。

  春秋时,也有对死去的人施行刖足的事例。齐桓公的儿子商人和邴?的父亲争夺田产,没有占到便宜,后来商人杀死齐昭公的儿子,篡夺了王位,成了齐懿公,就把已经去世的邴?的父亲从坟墓里挖出来,刖去双足,让邴?作自己的奴仆。懿公又强占阎职的妻子为妃,让阎职为他赶车。懿公四年(前609)夏天,邴?和阎职一块儿在池塘里洗澡,邴?用鞭子打了阎职一下,阎职大怒,邴?说:“别人夺走了你的老婆你都不生气,鞭梢砸你一下还值得生气吗?” 阎职反唇相讥说:“你的父亲死后还被人刖足,你又能怎样?”二人不再争执,就一同商议,杀死了懿公,把他的尸体扔在竹林里,又一同逃走了。懿公对人残苛,结果自己也没有得到好下场。

  战国时,刖足也是常见的刑罚。不仅国君可以随意刖人之足,地方官吏也有权对人施用刖足之刑。赵国梁车任邺城县令,他的妻子去看望他,赶到那里已经天黑,城门关闭了,梁妻就从城墙的缺损处翻了过去进了城。当时有条禁令,如果夤夜私越城墙者要处以刖足之刑,于是,梁车就严格执行法律,把他的妻子刖去一双脚。赵成侯听说这件事,认为梁车为人不仁,就罢免了他的县令之职。

  战国时著名军事家孙膑的故事更是一椿典型的事例。据《史记》记载,魏惠王时,庞涓仕魏为将军,他忌妒同学孙膑的才能,把他召来,设计“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所谓“刑断其两足”,显然是刖足的意思。《潜夫论》记此事云:“孙膑修能于楚,庞涓自魏诱以刖之。”这更明言是刖足。但也有人说孙膑受的刑罚是被剔去双膝盖骨,《东周列国志》就是这样描写的。3还有人说,孙膑的原名已经不可考知,因为他受了膑刑,所以被人称为孙膑,而膑刑就是去膝盖骨。历史上关于孙膑所受刑罚的两种说法,具体地证明了前面所谈到的关于刖、?、膑的含义彼此混淆的情形。

  《庄子》一书里多出谈到受到刖族之刑的人,其中《德充符》篇所说的“兀者” 王骀、申徒嘉等,是被刖去一只脚的。此篇中又说:“鲁有兀者叔山无趾,踵见仲尼。”这位叔山受刑后没有了脚指头,却可以用脚跟走路去见孔子,说明当时有的人被处以刖刑时,并不是把一只脚全砍掉,而只砍去前半截。崔撰为《庄子》中的这句话作注说:“无趾故以踵行,是则?(刖)轻于膑也。” 崔撰仅从被刖去半截脚来断定刖足比剔膝盖骨的刑罚要轻,是不全面的。实际上,刖足在施行时大都是把一只脚或两只脚脖处整个砍下来,其残酷程度并不次于剔膝盖骨。

  汉初,吕后残害戚夫人,把她的手和脚都砍掉,仍到厕所里,说是“人彘”,还让汉惠帝刘盈去观看。刘盈见戚夫人没手没脚,血肉?糊的惨像,忍不住大哭,此后便得了一场病,一年多之后才痊愈。吕后的手段,属于非法报复那一类,施行无所不用其极,在历史上留下了残酷的一页。当时朝廷正式规定的刖足之刑是断脚趾。如对犯有“夷三族”的大罪必须用“具五刑”处死的人,其中一项就是斩左右脚趾。汉文帝十三年(前167)文帝刘恒下诏废除肉刑,规定将原来应当斩去左脚趾的,改为“笞五百”,原来应当斩去右脚趾的该为弃市。同时还规定,有些罪状要用?左趾代替斩脚趾的刑罚。?是一种铁制的刑具,重六斤,套在犯人的左脚趾上,不能随便去掉,如果自行去掉脚上的?,要另外加罪。当时曾明文规定,私自铸造铁器及煮海制盐者,要“?左趾”。东汉末年,草草当权时又规定应?左右脚趾者改为用木械,因为当时铁金属缺乏,所以用木料代替。

  汉代以后,刖足之刑在南北朝时一度恢复,具体施行方法为“断脚筋”。南朝宋泰始四年(468),宋明帝刘?诏令,凡犯有私自使用官府仪仗、抢劫驿亭寺院及伤害官吏等罪,应判处死刑而遇到赦免者,改为在两颊黥一“劫”字,同时割断两脚之筋,然后前夕到边远地区的交州、梁州、宁州等处;五人以下结伙抢劫者,也要黥面作“劫”字,割断两脚之筋,发配到边远地区。断脚筋是变相的刖足,它和剔膝盖骨的做法作用相似,都是使人丧失行走的能力。这项法令实行的时间不长,明帝死后自行废除。

  唐初,太宗李世民让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制定刑法,规定应处以绞刑的五十条罪状都免去绞刑,改为断右脚趾。过了不久,太宗又产生哀怜之意,他对侍臣们说: “前代早就提出废除肉刑了,现在还要断人的脚趾,我实在不忍心。”于是当即废除了断右脚趾的规定,改为流放三千里,服劳役二年。

  在滥用酷刑的明代,刖足又被重新使用了。洪武二十年(1389)三月,太祖朱元璋下旨,规定:“蹴圆的,卸脚。”即对踢足球者,要处以刖足的刑罚。当时龙江卫的指挥伏?和本卫的小旗姚晏保二人蹴圆,就被砍了右脚,全家发配到云南。燕王朱棣发动靖难之役时,建文帝的刑部尚书暴昭也被砍断了手和脚。天顺元年(1457)正月英宗复辟时,刑部启奏原兵部尚书于谦及王文、舒良、王诚、张永、王勤等人的罪恶,英偬传旨说,这些人本应当凌迟处死,改为从轻处理,先把他们砍去手脚再予以斩首。后来的史书可能是为了不给大明皇帝的政治抹黑,没有记载于谦等人被砍手脚的情节。明代对应当凌迟处死的犯人,施行时也有先砍断手脚再零刀割死的。当然,这已不是单纯的刖足之刑,它是经变成凌迟的程序之一。
一部没有通关的游戏,
一段未一起走完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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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猛兽之刑


用动物行刑的历史可能与人类文明的历史一样悠远。众所周知,公元前7世纪,亚苏巴尼巴尔,亚述国鼎盛时期的国王,就曾经把他的囚犯扔给巨犬。埃及人也做过同样的事情,只不过他们更喜欢用鳄鱼罢了。

马达加斯加皇后拉娜瓦罗挪一世以残暴闻名,被称之为“女尼禄”,她特别钟情于糊锡类的动物,直至1861年去世为止,她每年都要处死上万人,而其中大多数囚犯都是奉命在满是鳄鱼的河中游泳而亡。数十个世纪以来,因所用动物的不同,犯人或被吞噬,或肢体残损,甚或被压死。

在伽太基和印度,犯人被大象碾作粉尘。19世纪初的游记作家杜蒙.杜尔维耶在他的《环游世界》一书里,向我们描述了在锡兰时,他曾经亲眼目睹过怎样用大象行刑:大象用鼻子将犯人卷起,抛往空中,犯人落在大象的擦牙上,穿透身体而亡。最具凌辱性的莫过于用狗来行刑,然而在全世界却广为流传,在中东、日本、非洲,甚至在欧洲。

西班牙人在其外侵过程中出口了这种行刑方法,让成千上万的印卡人和阿兹将克人死于兽口。日耳曼人有一种刑罚是专门用来对付女囚的,他们把女囚挂在野马上,直至把她拖死。墨洛温火和法兰克人偶尔也用类似的刑罚。法国历史记载过布鲁娜奥的故事,这位奥斯塔西亚王朝的女王便是被她最大的对头、诺斯特里亚王朝弗雷岱贡女王之子克罗泰尔二世处以该暴刑。也有历史学家说她被分尸而死。这无关紧要,因为分尸刑就是用四匹马拴住四肢,使之与躯干分离,也属于动物行刑的一种。法国和英国经常用此刑处死杀死长辈的罪犯。在印度,马通常为牛或大象所取代。在亚洲、中东以及非洲,则经常用单峰驼。要知道,曾一度成为乍得总统的伊塞纳.阿布雷,绑架团伙的头子,就把法国政府派去的加洛班少校绑在了一只单峰驼上,作为对法国政府要求释放人质的回答。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吉尔吉斯人、匈奴人、蒙古人也是把他们的囚犯拴在马尾上处死的。在欧洲,甚至到17世纪还有类似的刑罚,只是已经比较罕见了,最有名的例子当然是和玛兹巴这个名字连任一边的。

波兰国王让.卡西米尔五世的年轻侍从成长于俄罗斯的一个家庭,别人都说他是被基督促抚养大的。尽管如此,他还是将一种荒诞放荡的生活带入了波兰宫廷。可他不慎撞见了一个波兰贵族的通寻奸行为,于是他被脱光衣服,抹上沥青,拴在一匹性子暴烈的马上,那马狂奔不止,一直把他拖到了乌克兰。还有玛兹巴,哥萨克人接受了他以后,在1687年公选他为战争首领,皮埃尔.勒格朗想用他来对付勒勒人的入侵以保卫自己的疆界,可是他最终背叛了哥萨克人,投入了瑞典国王查尔斯十二世的怀抱。然而瑞典人被打败了,玛兹巴无异于自杀。玛兹巴的行刑场面吸引了那么多的文学巨匠及画家,从拜伦到维克多.雨果,还有贺拉斯.维来、德维伊、查塞里奥等等。奥斯曼王朝骑兵团的首席教官穆勒.亚里山大向我们描绘过,在19世纪中叶,土耳其人把猫塞进基督徒肥大的短裤里。


但是对动物行刑的难以想象的迷恋,恐怕无人堪与罗马人相比。罗马曾盛行一种被称作“勒索死”的刑罚,这是一种溺刑,但是在溺死之前,罗马人将犯人连同一只猴子、一只公鸡、一只狗、一只猫以及一条蛇一道放入皮袋,再将袋口用线缝好。当然,之所以选择这些动物,那都是有着严格的象征意义的,然而关键还是在于要让这些动物在犯人身上留下深深的伤痕。埃及人也做过同样的事情,只不过他们更喜欢用鳄鱼罢了

整个古罗马帝国时代都非常流行观看猛兽吃人,这是法典所允许的,并且成了竞技场和杂技场最为引人入胜的节目之一。我们有理由认为,这种刑罚方式源于一种伽太基的传统做法。起初,这种刑罚只用于异族人和罗马军队的逃兵。然而很快,罗马人就将之用于奴隶身份的人,作为加重刑罚的一种标志。

再后来,猛兽吃人成为最具侮辱性的刑罚,专门用于那些罪犯、抢劫犯、逃跑的奴隶以及基督教徒。的确,他们与这种刑罚的历史是分不开的,但是该处死方法远非他们的专利,早在他们使用之前,这已经是一种传统的行刑方法了。

一般说来,在牵入猛兽前,先要让犯人游场示众,在他的脖子上挂着一块写有判决理由的标牌。然后他被绑在石柱或横架上,而这块标牌就被钉于其上。

所有类型的猛兽都被用于该刑:狮子、豹子、老虎、熊,但是人们也用流狗、狼甚或普通的狗,所有的动物事先都着实被饿了一阵,或是被囚禁得接近狂怒。然后它们被牵入轨道,顺序非常考究。观众经常逾万,都很在行,各自有各自的喜好:有的喜欢看老虎,因为老虎一下子就把犯人吃个精光;还有的喜欢看熊,能恰恰相反,往往是慢慢地、一点点地将犯人吞噬。

有人喜欢大象和公牛,它们总是先把犯人给踩扁了,然后将他们抛向空中。迪尔塞就被脱光衣服绑在一头狂怒的公牛上。还有因为乔.瓦迪斯而不朽的丽吉娃,她是被挂在一头原牛上的。还有人特别偏好狼、孟狗或战犬,这些动物同样非常凶残,它们的特点是慢慢地、长时间地把人撕碎,使之受到无尽的折磨,它们总是成群结队地把犯人拖到沙滩上,弄得他肢体难全,面目全非;犯人一时半会儿不得死去,尽管意识仍然清醒,但是肢体残缺得——用马夏尔的话来说——早已“不成人形”了。通常猛兽只吃一半就饱了,扔下奄奄一息的猎物,于是在节目结束以后仍需给犯人再来上一刀。用来行刑的不仅限于猛兽。在竞技场上,野猪、奶牛甚或山羊也随处可见,例如公元77年,在里昂的那次基督教徒大屠杀中。基督教徒行刑记往往能撰出一些稀奇古怪的故事来,安德罗克莱斯即为其中一例。在他被行刑的数月前,他曾替一只狮子技出了爪子里的一根刺,于是当他被扔入猎豹群中时,这只狮子杀死了猎豹,将他救了出来。竞技场主席德律绪斯赦免了他,因为他相信这狮子是他的保护神。

众所周知的布朗迪娜也是为狮子所救。人们把她吊在一只网中,想用公牛的角将她顶死。阿德里安治下的弗斯坦和约维特也被四头饥饿的狮子放过了一码。还有于连,安提奥什竞技场里的猛兽据说只是轻轻舔了舔他。至于这座城市的大主教伊尼阿斯,狮子虽然把他掐死了,不过还是替它保了个全尸,并且没有在他的身体上留下一道伤口。

但是不管这些死里逃生的故事是真是假,死于此类刑罚的人究竟有多少呢?不同的人做出了不同的估计。大多数古代史学家估摸在十万人左右。还有一些人,例如说《古罗马帝国史》的作者格雷瓜尔估计是在一万左右,据已有资料来看,这个数字是太少了一点。

用野兽吃人的刑罚开始早在公元纪年以前,在基督教会统治之下仍得以持续,一直延续到公元5世纪。

在长达七个世纪的时间里,根据阶段的不同,这类用野兽行刑的刑罚或盛行或相对沉寂,行刑的方法自然也有所演变。开始犯人——有时是一人,有时是一群人同时行刑——是被缚地面对野兽的攻击,后来不再被绑着了,但是仍然赤手空拳。接着,犯人可以得到一些轻型的武器,这样就可以延长犯人抵抗和恐慌的时间。有的犯人在最后倒下之前甚至能杀死一头到两头野兽。延长行刑的时间开始只是为了增加观众的乐趣,后来这类的行刑得到了彻底的戏剧化,经过精心的导演,野兽的出场和犯人的死亡构成了整出戏的大结局。例如,人们会让囚犯穿上赫拉克里斯的服装,并给他一支狼牙棒,到了最后一幕再让公牛出场,将他抛到云雾中去。

历史学家于贝尔.蒙泰耶曾记述过,通常,在真正由演员所出演的戏剧中,我们都会安插上一两个女囚,结局时,按照戏剧发展的逻辑,她们会为肢体强健的动物——常常是象征着淫荡的熊或驴—一所“占有”。如果她们没有死去,也会就地被秘密绞死。

这些死于非命的猎物固然值得同情,但是要知道,动物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因为,即便不充当这种刽子手的角色,在角斗中,在人类互相残杀中,在竞技场的围猎中,动物依然是首当其冲的。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地区能够与罗马相比,拥有过如此之多的食肉动物。有不少历史学家都指出过,仅仅把罗马一次围猎过程中所使用的动物聚集起来,那就将会是欧洲最大的一座动物园。罗兰.奥盖提请我们注意几个数字。比如说,在为了庆祝科里塞建朝的活动中,一次就割喉杀戮了从非洲带过来的九千头牲畜,如果我们相信苏埃托纳所说的,其中五千头是一天之内当着公众的面杀死的。历史学家这样说道:“罗马改变了大陆的动物状况,而当我们想到在将近七个世纪的时间里,在圆形竞技场上所穷尽的动物,真的不能不感到目瞪口呆。”

还有凶残的鸟类,也没有为那些心理反常的人所忽略,因为他们总是在找寻着别致的行刑方法。宙斯处死普罗米修斯不就是极好的一例吗?这位从天上盗取火种,在某种程度堪称人类造物主的天神便被绑在高加索的一块岩石上,这样恶庭就可以随时来噬取他的心肝,好让他永不复生。

印度原始社会马奴的民法典就曾规定,用鸟类行刑是合法的。犯人往往被埋至肩膀或颈部,好让秀播趁犯人活着的时候享用它们的盛宴。在木桩刑和十字架刑中也经常有类似的情况发生,用来加剧犯人的痛苦,就像雅尼纳.奥布瓦耶在《十三世纪以前的印度日常生活》一书中所形容的那样,“这类最为凶悍的猛禽啄食他们的脑袋和眼睛,禽嘴尖利如匕首”。的确,犯人不论是死是活,只要被抛至野外,都得忍受恶鸟的袭击:在东方,是雕、鸯或其他猛禽,在欧洲是小嘴乌鸦和大乌鸦。让我们回忆一下这样的场景吧:数千只乌鸦在蒙特弗贡的上空盘旋,它们的嘴因沾满了犯人的鲜血而变得通红!人用尽了一切动物来屠戮他们的同类。除了我们所列举的这些,人还用过晰赐、蛇、啮齿动物甚至昆虫。

鱼类能侥幸逃过这些执法者与施刑者的想象吗?当然不能!脂鲤和鲨鱼,尤其是身长可以达到两米的大海鳝经常被用来行刑。海鳝胃口极大,凶残暴虐,跨部长有极其尖利的牙齿,但肉质细腻鲜美,罗马人专门饲养以食其肉。迪奥克雷西安就有很多活鱼舱,经常把犯人扔进去。他也不过是效仿维蒂厄斯.波里翁,罗马一个以残忍闻名的美食家,他早在两个世纪以前,就用类似的方法惩罚他的奴隶,哪怕他们只犯了一点点小错。有一天,奥古斯特到他家去吃晚饭,席间有个奴隶打碎了一只酒杯,就被他扔进了活鱼船。愤怒的国王于是砸碎了屋子里所有的玻璃制品,把碎片塞进了活鱼船。

狮子救英雄

安德罗克莱斯是罗马的一位奴隶英雄。拉丁语历史学家奥鲁日尔曾为我们讲述过他的故事。安德罗克莱斯因是个基督教徒而遭到逮捕,被带进了竞技场投入兽群中。但是令观众大为吃惊的是。一头非洲巨视来到他的身边,任由他抚摸,就像一只驯服的小狗。

国正让人把安德罗克莱斯带到他的百前,门地缘由,安德罗克莱斯告诉他、早先他曾是非洲的一名奴隶,出逃后曾解救过这只狮子,替它投出了穿掌而过的一根利,并与它一道在藏身的洞穴里生活了三个月。竞技场主席德律绪斯请求国王赦免安德罗克莱斯一死。国工不仅同意了,其至将狮子赠送给他、这个故事在民间流传甚广。常被用来证明动物是可以识人的。

虎庭

据阿尔都尔.马金说,亚洲和中东的暴君常用狮子、豹子和老虎作为行刑的刽子手。这些动物,尤其是老虎,常被当成“法官’来养。犯人被带至法庭受审,手无寸铁或持有一件不起作用的武器.例如说没有开刀的匕首,而法庭便是由这样的六只猛兽组成。“如果他有罪,”作者说,“这些正直但是饥肠艳艳的‘法官’就会毫不留情地判他死刑并吞了他。如果‘法官’们不饿,或者这个嫌疑犯似乎不合它们胃口,他就被认为或假定为无罪,往往可以重获自由。”

荷兰游者斯特拉沃里纳斯证实了虎庭的存在,因为18世纪,在印度,他就曾经亲身参与这种奇怪的审判方法、他说有一个犯人被扔进了虎穴,可是得以侥幸地脱这些“法官”的审判,因为他骑在其中最大的一头老虎的背上。

“这头老虎看来很随和,因为它就这么任由它的骑士紧紧揪住它的尾巴,剩下来的那些老虎也许就不是那么好对付了,但是它们也不敢袭击这个犯人,因为他仍然间坐上了这样一个尊贵的位置。”这个不幸的人本应该就此达命,可还是被王子的卫兵给杀了。

也是在印度,1812年,在孟加拉邦,两个人被扔给了一只老虎。其中的一个很快便被咬死了,但是另一个经过两小时的激烈搏斗。终于用所谓的防卫武器,那把没有开刀的匕首杀了他的“法官”。他不仅被赦免一死,领主还向他致敬,并进了他许多礼物。一直到19世纪中叶,在印度和印度支那的某些地方,这一类的法庭角斗仍然存在,因为一直到那个时代,人们仍然认为老虎肩负着惩罚罪人的神圣使命。

今日位于埃塞俄比亚境内的纳帕塔城有座奥蒙神庙,其间的神父便在法老埃尔加迈的命令下被授给鳄鱼果腹。北欧海盗拉尼阿尔.罗德布若被活生生地塞进了蝗蛇桶。在法国、荷兰和英国都非常流行一种刑罚,就是扒了犯人的衣服,在他的肚子上反扣一口锅或一只笼子,里面放上老鼠、即或睡鼠。接着再把锅点燃加热,或是在笼子的底部用小火惹得那些动物惊慌乱窜。为了逃命,它们就会咬开犯人的肚子深入他们的内脏。在荷兰的乌恩城,数十名天主教徒就是这样被处死的。

在拉丁美洲、中美洲及非洲的一些地区,最可怕的刑罚之一就是将犯人置于膜翅昆虫动物之中,或称蚂蚁,蚂蚁往往百万只地成群移动。它们一路上能把一切都吃得干干净净,一头马也不过需要四十八小时便能被啃噬一空,只剩下一副骨骼。在18世纪中叶,摩洛哥还存有这种“蚂蚁刑”,而在巴西、乌拉圭和几内亚以及亚里桑那的部分印第安地区,一直到19世纪末仍然有类似的刑罚。同一时期,法国境内洒利岛的一些苦役监狱的独裁者们仍然偏好这种“慢死法”。1893年6月八闪电报》上登出了来自某监狱的一封秘密信件,我们可以读到这样的记载:“你们瞧,虽然不可思议却是真的发生了,你们可以看到一个人被绑在树上,树脚下正是一个蚁窝。宪兵在犯人的腿上和屁股上涂上粗红糖,用来引诱木薯蚁,因为这种蚂蚁具有尖利而强健的触角……”

飞虫也未被遗忘。早在公元前1500年的赫梯人已经会用蜜蜂处死偷蜂者。十八个世纪后,在罗马,所谓的“叛教者”于连国王再一次使用该刑,只不过换用了马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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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贯穿刑

贯穿刑就是用长形利器贯穿人体,最常见的贯穿刑是用箭执行的。
在中国历史上,以箭将人射杀处死的情况还是不少的,如据《汉书·王尊传》载,王尊任美阳(今陕西武功西南)县令,该县有个妇女控告她的义子不孝,说这个义子要以她为妻,若不顺从就予以毒打。王尊审理此案,派吏役调查属实,将那个义子逮捕,吊在树上,王尊亲自监刑,让五百名骑士张弓搭箭,把他射死,官吏和百姓们看到这种情形,无不惊骇。

《南史·齐本纪》载,南朝宋刘昱凶残无道。萧道成当时仕宋为中领军。某年夏天,天气炎热,萧道成袒胸露腹,躺在府中树荫下睡觉,刘昱出游来到萧府,径自入院内。他见萧道成睡得正熟,就用笔在萧道成的肚子上画出箭靶。这时萧道成被弄醒了,刘昱就让他站在厅中,自己站到稍远些的地方,引弓搭箭,瞄着他肚子上的靶准备发射。萧道成在这紧急关头神色不变,施礼说:“老臣无罪。”刘昱的侍从中有个名叫王天恩的进谏说:“萧领军的肚子大,作为箭靶是最好不过了,但是,陛下一箭就能把他射死,以后还怎么射呢?不如改用雹箭来射他。”雹箭是一种不带铁箭头的演习听用的箭支,不会伤人,王天恩用这番话巧妙地为萧道成解难。刘昱果然采纳了他的主意,叫人取来雹箭,搭在弦上,一箭射去,正射着萧道成的肚脐眼。刘昱非常高兴,他把弓扔到一边,大笑道:“你们看我的箭法怎么样?”众人谁敢扫他的兴?只得随声附和。后来,刘昱又叫人用木头刻成萧道成的模样,在木人的肚皮上画出箭靶,他叫侍从们都用箭来射。刘昱的所作所为正是为了满足一忡虐待欲和报复欲,但是他始终没有能把萧道成置于死地,而他自己却在十五岁时就因施虐过分被身边的侍从们杀死了。

《大唐新语》中有关于唐大将刘感被箭射杀的记述。刘感镇守泾州,被薛仁杲围困,刘感自己坚守孤城。后来率众出城迎战,被人擒获。薛仁杲命令刘感告诉城中说:“援助的军队已经失败,应该暂且出来投降来保全家人。”刘感假装应充了他,等来到泾州城下,大喊说:“逆贼饥饿,转眼间就会溃败,秦王统领十万大军,四面聚集包围,城中不要担忧,应该各自勉励,以保全忠节。”仁杲把刘感从脚到膝盖埋起来,用箭射死了他,临刑前,声音、神色更加严厉。

唐初,李世民的第五个儿子李祐横行不法,他的长史权万纪经常直言进谏,李祐特别忌恨他。陆肆三年,权万纪奉诏入京,李祐派亲信燕弘亮追到途中,用箭把他射死。武则天时,和亲使者杨齐庄和另外一名官员段(王质)被匈奴拘禁,段(王质)约杨齐庄一同逃走,杨齐庄害怕事情不成而遭祸,段(王质)便一人先逃了回来,受到武则天的奖赏。不久,杨齐庄也回到京师,武则天怀疑他通敌,传旨让王懿宗审理此案。王懿宗素以残暴著称,他主张将杨齐庄处死,并得到武则天的准许。于是,王懿宗把杨齐庄带到洛阳天津桥南,截断手足,高吊起来,命令段(王质)用箭射他。段(王质)三发三中,接着又有段瑾取箭射他,也射中他的身体。王懿宗又命令诸司百官都一齐用箭射他。一刹时,杨齐庄的身体中了数十箭,像只刺猬似的,但他的嘴唇仍在微动,好像还有一口气。王懿宗又命把杨齐庄放下来,用刀刺入胸膛,再向下剖开肚子,取出心脏,杨齐庄才死去。另有一个事件也发生在武则天朝,据《大唐新语》载,张仲之、宋子逊、祖延庆等人商量从袖口发出袖箭来刺杀武三思,始终没有机会,也没能刺杀。宋之逊的儿子宋昙知道了这件事,把这件事告诉了冉祖雍。冉祖雍密报武则天,武则天命令几位宰相和御史大夫李承嘉在新开门审评。几位宰相害怕武三思,但他们对工作都勤勉,非常努力,假装不知怎样处理这件案子。而李峤和李承嘉在一起小声商量计策,他们让御史姚绍之暗地里准备七十多个武士,然后把张仲之叫来聊天。张仲之来到新开门,武士赶快把他的嘴堵上,绑住双手,押送到监牢。审问时,姚绍之对张仲之说:“张三,事情败露了吧?”张仲之义正辞严地历数了武三思的罪状,姚绍之命令衙役用夹棍弄折了张仲之的胳膊。张仲之多次呼喊“陛下,陛下”。而后他对姚绍之说:“反贼姚绍之,你把我胳膊弄折了,我死后也要到天上去告你!”张仲之让衙役把他的内衫撕开,交给姚绍之,然后承认自己谋反,家族中人也被杀光。

明代也曾发生多起大臣被帝王箭射的事件。朱元璋在位时,叶伯巨上书言事,触怒了朱元璋,朱元璋竟然要亲手用弓箭射死他。而朱瞻基下旨开拓西内皇城时,大兴土木,刑部主事郭循极力进谏,朱瞻基不听,命令武士把郭循用毡包裹起来,抬到宫中,亲自审问。郭循不肯屈服,慷慨申辩,朱瞻基大怒,就取来弓箭射中郭循的头部,血流满面,之后又把他下锦衣卫狱,直到朱瞻基死后才释放。

辽国原是北方游牧民族,该部族初时惯于骑射,于是发明了种将人处死的独特方式——“射鬼箭”,就是乱箭把人射死。据《辽史·太宗纪》,公元九一三年,耶律阿保机的养子涅里思参与叛乱,耶律阿保机下令用鬼箭把他射杀。九二三年,耶律阿保机讨平叛臣奚胡损,将他擒获,也以鬼箭处死。九三七年,耶律德光对云州北将唐大同军节度判官吴峦射了鬼箭。九八零年,耶律贤在南京(今北京),将擒获的敌方俘虏也射了鬼箭。九八六年五月,辽国俘获了一批宋朝的官吏与百姓;同年十二月,俘虏一批宋朝士兵;一零零四年闰九月,辽主亲自南征,俘获了数名宋朝间谍;一零四四年,俘获党项族的斥候,等等,统统以鬼箭射死。还有,九五七年四月,女巫肖古进献延年益寿的药方,并说煎药时必须用男人的胆汁作配剂,耶律璟按方服药,几年间为取胆汁杀死许多人。后来,耶律璟发觉这是骗人的把戏,就命令逮捕女巫,把他乱箭射死。

最早的贯穿刑出现于地中海东岸,迦太基人在一个大木桶内部钉上钉子,将犯人放入木桶,然后滚动木桶。希腊、罗马人的贯穿刑用标枪较多。有的贯穿刑是将犯人用长形利器穿透后,陈列在柱子上,有时一个柱子上可以固定好几个被穿透的犯人。还有一种是细长的圆筒,内部刚够一个人站立,圆筒可以开合,犯人被关进去后,圆筒外面的长钉便钉入其中。此类贯穿刑在19世纪中期依然被欧洲国家采用。对照中国来说,也有类似的刑罚,例如秦朝有在犯人头颅上凿洞的方法,但秦朝以后就不见记载。从造成死亡的速度上说,秦朝的贯穿刑犯人死得较快,痛苦较少,比欧洲的贯穿刑显得“仁慈”一点。

以下1515年8月14日第一次使用铁铁娘子的记录:“伪造的硬币放在里面,门被缓缓关闭,从而尖锐的钢针从几个部位刺入他的胳膊、腿、腹部、胸部、膀胱、大腿跟、眼、肩膀和屁股中,但不足以杀死他,所以在厉声哭叫和哀号了两天后,他才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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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刳腹刑

刳腹就是剖腹,是指将人的腹腔剖开、挖出内脏的一种酷刑。此刑虽未曾列入国家正典,但在我国古代却也是一种经常使用的酷刑。剖腹之刑在我国起源很早,《尚书·秦誓上》讲“焚炙忠良,刳剔孕妇”,《庄子·盗跖》提到“子胥沉江,比干剖心”,说的是殷商末年,纣王暴虐,他不仅使用炮烙、烹人等非人的刑罚,而且首开对大臣剖腹取心的先例。当时著名朝臣比干向纣王直言进谏,结果触怒了纣王,他对比干说:“我听说圣人的心有六个孔窍,你的心是不是这样?”于是,就命令擒住比干,剖开肚子,取出心脏察看是否有窍。纣王还将孕妇活活剖开肚子,取出胎儿,观看是男是女。据此看来,纣王应是使用剖腹酷刑的鼻祖了。

剖腹之刑在古代之所以流行,是因为历朝历代的暴君们暴戾无常、嗜血成性,专好以种种酷刑杀人取乐、镇压人民,因而对剖腹这种既残忍又深具感官刺激的酷刑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

据信史记载,东汉末年的大军阀董卓为人残暴不仁,专以严刑胁众,且报复心极强,使得人人自危。他打着勤王的旗号,率领凉州徒众,一路腥风血雨,横扫中原地区。当他进军到达阳城脚下时,阳城的百姓正在社下祭祀,手无寸铁。董卓发兵围击,杀死了所有的男子,又将妇女赏给部属恣意淫乐。据说阳城死难者的肚皮无例外地被兽军剖开,然后积尸焚烧。他烧毁了繁华的洛阳,又在长安城外用土筑起了一个高达数丈的郿坞,成天大摆宴席,杀人取乐。每次捉来俘虏,他都要令人用种种酷刑加以虐杀,有的被挖眼割舌,有的被斩断手足,有的被剖腹挑肠,还有的则被扔进了煮沸的油锅……面对这血淋淋的场面,许多大臣战栗不已、魂飞魄散,而董卓却神态自若,谈笑风生。

南朝宋刘昱也是一个残暴之君,他杀人成性,哪一天不杀人就会感到怏怏不乐。每次出行时,身边的武士带着白木大棍,长短粗细各有名号,还有钳、凿、锥、锯等刑具不离左右,击脑、棰阴、剖心等酷刑随时施加于人,每天都有数十人受到各种刑罚的折磨。有一天,刘昱闻到游击将军孙超口中有大蒜味,就让武士把孙超肚子剖开,看他有没有吃蒜。还有一次刘昱出游,遇见一名孕妇,他让人割开她的肚子观看胎儿的性别。御医徐文伯在旁,想救这位妇女,就说:“不必剖腹,我已知道,她的腹内是双胞胎,一男一女。”刘昱坚持要剖开看一看,徐文伯说:“如果使用刀斧,胎儿会发生意外的变化,不如让我给她扎一针吧。”于是就用银针扎妇人的泻足、太阴等穴位,两个胎儿顺利地生下来了,母子三人的性命都得到保全。

和刘昱的行径相访的,还有南朝齐东昏侯萧宝卷。有一天他出游沈公城,百姓都被驱赶开去,一位妇女将要临产,不能走路,只好待在家中。萧宝卷发现了她,就令人把她剖腹观胎。另外,晋帝司马衷的皇后贾南风亦有这样的行为,她性情残忍而妒忌,看见宫中其他宫女或妃嫔怀孕,就用戟向她的肚子投掷过去,戟刃粑肚皮划开,胎儿和戟一同落地,这位怀孕的宫嫔当然也就活不成了。

五代时,闽主王曦和刘昱也是一丘之貉。他见学士周维岳身材矮小却很能饮酒,感到惊奇,就询问左右的人,有人回答说:“酒入腹后进的是别肠,所以不能以一般人的身才高低肥瘦来估量。”王曦命令武士剖开周维岳的腹腔,一定要看一看他的“别肠”。左右有人说:“把周维岳剖腹,他必然会死,那么就没有这样好酒量的人陪陛下饮酒了。”王曦这才放过了周维岳。

战争中,胜利的一方也常常用剖腹的刑罚处死俘虏,以此使敌人丧胆。在宋代,军队中将敌方俘虏剖腹取心的做法习以为常,所以在公元一一二八年,赵构下诏禁止军队中使用挖眼、剖心等刑罚。但在元代,仍然有人这样做。一三六二年六月,田丰、王士诚等人刺杀察罕贴木儿,占据益都,同年十一月,扩廓贴木儿收益都,杀田丰、王士诚,将他们剖腹取心祭奠察罕。

历史上,剖腹的做法还常常用于惩恶扬善,或是惩罚冤家对头,取他的心来祭奠自己一方的死难者。五代时,润州守将周宝被牙将刘浩赶走,奔常州,刘浩拥戴薛朗为帅。越王钱熮派杜棱等攻打常州,周宝被救回,不久病死。死后,杜棱等攻打润州,赶走刘浩,擒获薛朗,剖出他的心祭奠周宝。五代后晋时,张彦泽残害百姓,曾将张武剖心断手足处死,激起民愤。后来,耶律德光将他擒获,派高勋监刑处死,高勋就剖开张彦泽之腹,取其心祭奠死者。

古典小说中常写到剖心祭奠死者或报仇雪恨的情节。如《水浒》中武松把潘金莲剖腹后取出心肝祭奠哥哥武大郎、杨雄亲手将妻子剖腹处死作为惩罚、花荣把刘高剖腹取心献给宋江、李逵把黄文炳零割后剜出心肝为宋江报仇等等。

此外,还有一些人竟不惜以剖腹自裁的方式来表露心曲、证明自己的清白,其情形甚为壮烈。

汉代,济阴人戎良,十八岁时在某郡守府衙中作吏员,他容貌俊美,太守诸葛礼很喜欢他,让他做文书工作。其他吏员十分妒忌,造谣说他和府中的一名婢女私通,诸葛礼听信了谣言,怀疑戎良。戎良感到冤屈,就在诸葛礼面前用刀割开肚子,掏出肝肠,让太守着自己的一颗清白之心。戎良演出这幕骇人的惨剧,诸葛礼即使相信了他的清白,他的性命也无法挽回了。

又据《大唐新语》记载:武则天时期,安金藏任太常工人。此时李旦为继承人。有人诬告李旦暗中有别的阴谋。武则天派来俊臣审问这件事。李旦左右的人承受不住毒打,都想自己诬陷自己,以求解脱,只有安金藏大声喊叫,告诉来俊臣说:“你既然不相信金藏的话,请求剖开心来表明皇嗣没有谋反。”于是拔出佩刀自己剖开腹部,他的五脏都流了出来,血流满地。武则天听说这件事,命人把他抬入宫中,派遣医生推还他的五脏,以桑白皮缝合伤口,敷上药,经过一夜才苏醒过来。武则天来看望他,感叹说:“我有儿子不能自己表明自己,不如你对他的忠心啊。”她立即命令停止审问。李旦因此幸免。

古人常用“披肝沥胆”、“剖心析心”等词来形容披露内心、开诚相见、竭诚效忠。如《汉书·邹阳传》载:“剖心析肝相信,岂移于浮辞哉?”又如司马光在《上体要疏》中说:“虽访问所不及,犹将披肝沥胆,以效其区区之忠”。此风甚至影响到了日本,剖腹自杀的“武士道精神”盖源于此。

希腊和罗马的刳腹刑仅是整死人便罢手了,但在古波斯,割开肚腹之后,还要从中揪出六到八米的肠子,缠在绞车上,然后再用刀割开他的皮肤,剔除其肢体上的肌肉。在公元4世纪的意大利也有同样的开场,阿里斯教派的隆就用类似的方法处死了弗米教派的神父埃拉丝姆。刽子手固定好他以后,拽出了他的肠子,然后将之缠绕在绞车上。最后他还被切成了碎块。

宗教战争中,在法国、荷兰和德国,新教教徒成了天主教徒的专有剖腹对象。他们也学起了旧时的波斯风俗,把犯人的内脏拽出来,缠绕在一根根子上,直至掏空其肚腹。

剖腹刑与日本式的剖腹自杀一直有着密切的联系。以前,剖腹自杀也是一种刑罚,只不过由自己行刑罢了,后来,它才逐渐演变为一种自杀形式,用以证明自己的忠诚,重新找回自己失去的荣誉。下定决心“剖开肚子”,也就是说剖腹自杀,意味着下决心承受所有因之而引起的痛苦,一只手坚定地握住专用短刀,自己平静地剖开肚子,静静地等待死亡的来临——这一切是在后来才成为英雄的特征的。

直至12世纪,人们才开始自己剖开自己的肚子。而且那时这也仅仅用于同属一个战争集团的家族成员之间。接着,到了15世纪,剖腹自杀入了皇家法典,贵族和武士有权自杀,而不是死于刽子手的屠刀之下。但是,有好几种行刑的方法。一种可以称之“旗本”,完全是象征性的,只用于身份比较低微的贵族。自杀者在两个军官之间,在他面前有一把木刀。当他俯身抓刀时,右边的军官便砍下他的脑袋,而左边的军官将他的首级提起示众。中等身份的贵族则相反,自己慢慢地剖开自己的肚子。自杀者慢慢深入的时候,会有一个助手,通常是一位朋友,上前砍下他的脑袋。身份尊贵的贵族不仅由自己慢慢剖开肚子,有时还割断自己的喉咙以免砍头之辱。剖腹自杀为时甚长而且程序复杂(1945年日本投降以后,战争部长用了三刻钟的时间自杀)。日本贵族在剖腹自杀前,先要饱餐一顿,然后还要静思凝神为自己的灵魂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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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辗碎刑

在古代,碎身刑是常用的刑罚之一,尤其是在用车轮刑的时候经常会撕碎人体。古代的车轮刑与中世纪和1789年前清王朝的车轮刑有很大的不同,后者的关键是要将犯人活生生地一切两半,轮盘只作陈尸之用。

而在古代,轮盘在碎身刑中起很大的作用。轮盘的直径可大可小,通过摇动一旁的手柄,轮盘可以围绕中间的轴旋转,有时手柄需要几个人一起摇动。

轮盘的特别之处亦在于它的厚度,一个人正好能够平躺于其上,轮盘不会嫌窄。一般先把犯人的脚给固定住,然后把他展开,将他的双臂举过头顶固定起来,这样完全可以符合人体的曲线,犯人的身体整个向后湾成弓形,角度就要着轮盘本身的弧度了。犯人赤裸着身体,轮盘每转一圈,固定在地面上的铁刺就会剐下一条肉来,转了十来圈后,犯人基本上就被扯碎了。还有的轮盘直径比较小,但是轮盘本身就带有尖刺。每转一囵,犯人都要从构燃的炭火上经过。

马克西曼下令用轮盘刑处死圣卡特琳,不过卡特琳没有死在轮盘上,因为这位十九岁的贞女最终还是被砍了头。萨布莱神父在《圣人的生活》一书中写道:“马克西曼想用一台多轮盘机子撕碎圣女.轮盘上满是刀和铁刺。刽子手把卡特琳绑了上去,但是刚想转动机子时.它就坏了。”

碎身刑有时也用铁钩,由刽子手行刑。例如土耳其人,16和18世纪时就很喜欢用这样的行刑办法。犯人躺在一块板子或一张平台上,展开后绑好四肢,固定好以后,刽子手就用铁耙或尾端带有铁钩的叉子依次把下他肋骨、锁骨和肩昨骨上的肉。中东人利亚洲人经常使用这类刑罚。在小亚细亚的古国利卡奥尼亚,圣桑迪特和她的孩子圣西尔就是被铁耙耙死的,耙得内脏都露出来了。在罗马,一直到公元4世纪,很多基督教徒部死于铁钩之手,公元4世纪以后,这种刑罚彻底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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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碾刑

碾刑的关键在于用很大的外作用力使得犯人的身体受到夹击,直至骨骼、头颅和主要器官,如腰、肺和心脏碎裂,死亡来临。

各种各样的碾刑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用一种固定的重物压死;一类是将犯人放在中间,两边同时用力并逐渐加重;最后一类是用带有利物的东西轧碎、扯碎。
 
重物致死:
在这一类的碾刑里,犯人躺在地上,然后在他身上覆上重物,一般说来是用石头、柱子、大理石或者铁块。塔尔佩尤斯之女塔尔佩亚想要得到金手镯——另一说是因为她爱上了敌人的首领,不惜把卡皮托尔城献给前来围城的萨宾人,结果萨宾人还是把她给杀了。萨宾人允诺她,只要她叛变,可以“把萨宾人左臂上戴的所有首饰都给她”。塔尔佩亚为他们的金手镯所诱惑,出卖投敌。但是城堡攻破之后。萨宾人就用他们左臂所戴的所有的手镯压死了她。

根据《殉难记》一书中所言,在各个时期的迫害中,都有很多基督徒死于碾刑。古书中记载过,泰奥蓬普就是这样死的,他被绑在一根柱子上,然后一块八个壮汉都抬不起来的巨石从他的肚子上滚过。

在罗马和埃及,执行死刑前经常在犯人的身上插满尖刺,然后用巨石碾过,这样尖刺就扎进了犯人的体内。大卫治下的希伯来人也用一样的办法。在圆形竞技场里,观众可以观看碾刑的场面,岩石从某一制高点滚落,将死刑犯人碾死。

在非洲,直到19世纪,还有很多民族用碾刑。在达行美,犯人被夹在两块竖起的巨石之间活活碾死。

希腊人、罗马人和日耳曼人喜欢用第三类碾刑,也就是说一边碾一边将犯人撕碎。他们用的是沉甸甸的木质大圆盘,经常还要加上石头,圆盘朝里的一面都针有铁钉。犯人躺在地上,固定好,然后由马拖着整套器械,来回地轧。

罗马人还特别发明了一种马车,马车的车轮特别宽而重,且车轮表面满是铁钩和剃刀。他们效仿的是叙利亚人的做法。

马车的艺术就在于它可以慢慢地碾过,或进或退,而车轮从不一下子把人压扁。埃及人更喜欢把犯人放在一种巨臼之中,然后用臼捶猛捣,直至把犯人捣成肉酱。
在波斯,犯人则被放入那种用来榨葡萄和撤揽的压榨机中。
 
挤压致死:
这一类的碾刑关键在于慢慢地把犯人压死,直至最后犯人的身体面目全非,形状全无。

最常见的是把犯人放在两个圆形的石磨之间。有时这一类的装置还能让两个磨盘分别朝着相反的方向旋转。以前,在伽太基、锡兰和印度,还经常用大象把犯人碾死,用象行刑一直延续到18世纪,不是把犯人整个儿地送到动物的脚下踩死,就是把他的脑袋送给大象的前蹄。

用这类挤压的办法好处就在于可以“控制”力量,以免一下子就让犯人送命,有时在犯人身上还会发生意想不到的情况。为此,挤压也成了一种折磨的手段,并且可以用于身体各个部分。于是有了一种叫做“夹棍”的别具,由四片木头组成,呈金状。可以借助绑在犯人脚上的绳子收紧,用于压伤韧带和脚踝—一即股骨和脉骨在脚的内外两侧凸出部分——直至断裂。夹棍可以放在不同的位置上。最常见的是将双腿塞在四块板之间,两块在内,然后用锤子在中间的两块板之间钉下楔子,压力能够致使骨肉粉碎。1789年前的法国一直使用这种夹棍。
 
碾碎脑袋:
在印度,我们经常轧碎犯人的脑袋,正如我们所知道的那样,用大象来行刑。而中世纪的欧洲,特别是德国北部,也经常可见把胁袋碾碎的行径。

所用的工具非常简单;把犯人的下巴放在里面那根杠上,而犯人的颅骨上部则被置入一个铁质的拱顶里,然后通过一个街丝将拱顶一点点地往下压。第一转下来,牙跟牙床全碎了,接着是跨骨,再接着是脑颅骨,颅内的东西全部部流了出来。

拉丁美洲的某些国家一直使用类似的刑具。以此来逼供.取得把人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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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投掷刑

投掷刑的关键在于让犯人从高处跌落。五大洲的所有民族几乎都使用过类似的刑罚。

犯人被带至某一与地面呈垂直角度的高处,如岩石、塔楼、城墙,然后被扔向空中。正是这种简单使之成为一种普遍的行刑方法。

从一个地区到另一个地区,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这种行刑方法的区别只在于犯人最后落到什么样的地方:在罗马,把犯人投入岩石丛中,犯了叛乱罪或偷窃罪的犯人被带到四十米的高处,投入塔贝岩石林;在埃及,则把犯人投入鳄鱼丛中;在希腊,犯人被投到石堆上;在波斯,犯人会被掷入尖石丛中,国王萨波一世用这个方法一次处死了万名基督徒;还有像阿玛西亚斯那样的,在将数千名伊杜人处死以报父仇之前,他先命人在地上燃起炭火。在墨西哥,犯人则被投入水中,然后再用铁钩戳死;甚或还有用矛和朝的,阿德莱地区男爵、新教教徒的首领弗朗索瓦·德·玻蒙就命令他的士兵手执矛朝站在下面,后来,他的副长官布伊·德·蒙布朗在荷兰和德国行刑时亦如法炮制。

被投掷而死的人中,最为有名的首先当属曼里厄斯,他是罗马的一名英雄,在抵抗外族入侵罗马时因企图引导平民暴动而被掷死;还有雅克·勒米诺,传统上基督教视之为耶路撒冷的第一个主教,有些文本记载他是被带至耶路撒冷教堂的尖顶上扔下来的,还有一些则认为他是被石块击毙的。

在罗马,戏剧常被运用到处死违背民法的犯人之中,无论男女,所有刑罚都因此具有一种传奇色彩,一种诗意。投掷刑和其他刑罚一样,也进入了这种戏剧性的娱乐中。

历史学家于贝尔·蒙泰耶写道:“早晨是围猎场面,午间休息时,犯人不再被扔给野兽,这时更有一种艺术上对场面的追求,因为一切已经不仅仅是为了返庶民开心,此时孩子也会在他们监护人的陪同下站在圆形剧场的阶梯上。在组织者的脸上露出一丝凝重的微笑,从屠宰场转向这一类的教益场面都是这样的。……比如说我们可以看到伊腊科,在圆台上伸展着他的翅膀,在犹豫着要不要跳……最后他终于被说服了……他跳了下来,大叫一声,跌得粉碎。”

1146年,路易七世成为第一个下令执行投掷刑的法国国王。他想用这样一种特殊的方式来报复桑斯神父的谋杀者。据吉贝尔在《法国城市史》一书中记载,他下令将罪犯从圣·皮埃尔·勒维夫教堂的塔楼上扔了下来。

在圣·巴尔泰勒米之夜,科里尼被人从旅馆的窗子里扔了出来。教皇派和改革派之间绵延不断的战争造就了许多类似的投掷刑事件。

从新教教徒这一边来说,最有名的集体投掷刑事件当属投掷奥泰兹以及所有阿德莱男爵下令投掷而死的人,那时他已经得到了爵位,封地在法国的东南部。从天主教一边来说,最有名的要算是加尔加索、贝齐埃的投掷刑事件,特别值得一提的还有1515年美兰多尔大屠杀,都十分凄惨。

在阿尔及利亚战争和越南战争中,法国军队和美国军队又重新使得这种投掷刑死灰复燃。拒绝说出自己所掌握的情报的囚犯被他们从直升飞机上扔了下来。

如今,在情报部门的间谍站中,投掷刑仍然作为一种非司法途径行刑法被普通运用。想想看美国国防部国务卿詹姆斯·弗莱斯泰是如何被人从某大楼的十六层扔下来的!

但是,国际某组织各有报道,1990年在伊朗,还有人被合法处以投掷刑。该组织也提到了伊拉克,说1991年3月,伊拉克也用投掷刑处死了许多人,其中还有青少年。
 
投掷刑最大的特点就是可以被人误会成一场事故。法国元帅路易·亚里山大·贝提埃王子从其布斯堡别墅的三楼摔了下来,他是被人处死的吗?问题到现在也还没有弄清楚。1948年,捷克斯洛伐克外交部长简·玛萨里科也被人从泽南宫里扔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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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活埋刑

活埋就是把活人埋入土中,在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大陆都有流传。公元前220年-公元前206年,在中国发生了几次大惨案:秦始皇焚书坑儒,秦将白起坑杀40万赵军,楚霸王项羽坑杀20万秦兵,这些惨烈的行径震惊了世界。在同期的印卡,如果侍奉神灵的太阳圣女不够贞洁,有负自己的发愿,她就会被活埋。这对古罗马供奉女灶神却有违其责的修女也是一样的。她们都是在六到十岁时被罗马权责招募来供奉女灶神的,至少三十年。在这三十年中,她们必须完全保持贞洁,如果她们出了格,或者不留神让自己供奉的火熄灭了,就要在罪园里被活埋。供奉灶神的修女在罗马存在了十一个世纪之久,后来泰奥多尔在389年取消了祭灶修女制度。众所周知,她们当中有相当数量的人遭到了活埋,据苏威多纳说,著名的祭灶修女科内丽妞也没有能够逃脱这个悲惨的结局。

罗马建国史本身就是从活埋开始的。阿尔伯国王努米托尔之女瑞拉·西尔维亚为其兄所迫,成为供奉灶神的修女,可是她却生下了洛姆路斯和雷姆斯,并且说是战神玛斯之子。为此,她遭到了活埋。

主教加利克斯特一世亦遭此刑。218年,在“严厉”的亚历山大统治下,他被选为主教,后来他被推入了一口井中,随之人们又掷入大量的瓦砾,令其窒息而亡。

巴比伦王国通用的《汉漠拉比法典》刻有同等报复这一条。有一将举了例子说,如果某一笨拙的建筑师致使房屋倒塌而造成屋主之子死亡,他的儿子也必须经受同等的惩罚,活埋于瓦砾之中。

波斯人再一次地将恐怖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在那里,犯人被活埋前,首先会被从高空掷入一大堆灰烬之中,灰烬进入他们肺部所引起的窒息远比一般活埋所引起的单纯的缺氧要可怕得多。

高卢人和日耳曼人用活埋对待叛徒与逃兵。哥特人一般用活埋惩罚鸡奸犯人。后来活理又传到了法兰克人当中。克洛多米尔就用这种办法摆脱了勃良第国王西吉斯蒙和他的两个儿子,把三人活活地推入一口井中,然后再把并填满。在“粗暴”的贝班治下,许多犹太人遭此厄运。

1530年颁布的《客卡罗利纳法典》是日耳曼和中欧诸国第一部刑罚法典,它规定了七项主要的刑罚,其中就有活理这一条,尤其用于处理谋杀孩子的罪犯。
 
在中世纪的法国,为了“体面”的缘故,妇女是不会被吊死的。因为看到一个女人吊在绳子上,在眼皮底下扭来扭去,晃动着双腿是极其不合礼仪的事情,所以她们都要被活埋。司法档案记录有不少这样的诉讼案,最后都处以活埋。特别值得一提的就是圣日耳曼的某一位科莱特,因为偷了某官员的东西,于1420年被活埋。一直到1449年以后,妇女才有权上T形支架,不过她们的裙子必须在膝盖处系好。宗教战争中,不管是天主教徒还是基督教徒都用过这样的刑罚,为其简单的缘故。

一直到16世纪末,活埋在瑞典和丹麦还是合法的。在那里也一样,主要是用于妇女,对男人更多的是用车轮刑。尤其当女人犯了兽奸罪。在加蓬、印度尼西亚和所罗门群岛,一直到19世纪,活埋还相当流行。在印度,该刑一直延续到20世纪。某些地方的宗教风俗要求妻子活埋于死去的丈夫身边,为其殉葬。另一种情况下,类似的宗教法规还有可能让妻子在死去的丈夫身边活活烧死。

在某些纳粹统治区,有时也可见活埋,主要用于对付抵抗运动和游击队,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在波兰和俄国都有类似的情况发生。亚洲人似乎尤其迷恋这一荒蛮时代的产物。1968年新年进攻顺化以后,美军在旧皇城里发现了大量的堆尸处,有将近三干具肢体扭曲的尸体,都是被活埋的。

从1975年4月到1978年末,统治柬埔寨的红色高棉组织也喜欢在大屠杀和众多过程简单的刑罚中运用该刑。

他们认为自己所杀的那些人不值得为其浪费宝贵的子弹或动用枪械,所以他们宁可选用原始的处死办法;在脑顿上用木棍或铁镐来一下,要不就是活埋。整个家族,男人、女人,还有孩子,所有的人被塞进事先挖好的洞里。

红色高棉的人还“发明”了一种新的办法:用一个透明的塑料袋套住犯人的脑袋,令其窒息抽搐而死。塑料口袋尤其用于成人,对孩子则多用麻布袋,当然窒息抽搐是大致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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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扼杀之刑

扼杀就是一般所称的勒死,它和缳首绞刑一样是一种使人窒息的刑罚。行刑时,借用一根伸缩带套住脖子,通过对颈动脉的压迫,造成呼吸道的机械性堵塞。

但扼杀和缳首绞刑在三个方面有所不同。扼杀时,窒息不是由于犯人自身的重量造成的.而是通过一种作用在脖子上的外力。扼杀必须把犯人固定或捆绑起来,无法动弹。还有一个重要的细节问题,它不像绞刑那样会使人产生色情的反应。

被勒死的人脸色浮肿,就像是给冻的。舌头伸出口外,眼睛肿大,脖子上有与伸缩带形状大小相仿的伤痕。在舌骨肌附近的蜂窝组织里,还可以发现有血液外渗。此外,肺部有气肿,咽喉和环状软骨常常是断裂的。

扼杀曾被用于亚洲和东方的许多民族中。原始的犹太人法律中就有扼杀,它同样也存在于希腊和罗马文明史的一个很长阶段里。例如斯巴达对大部分犯人就施用扼杀,而在罗马,这种刑罚被视为是一种奇耻大辱,只施用于罪大恶极者。

因为涉嫌参与喀提林集团反对罗马的暴乱,朗国鲁斯·苏拉和他的同谋们在狱中就是被处以扼杀而死的。十七年后,即公元前46年,高卢独立运动领袖韦辛格托里克斯也是在牢房中被人勒死的。密谋反叛的色再,他的一儿一女也遭到扼杀。当时的文献记载道,行刑时是不允许一位处女遭受扼杀的,于是刽子手在用绳索套住犯人脖子之前,要先使处女失身。

在匈牙利和北方的日耳曼人国家里,整个中世纪有许多人遭受扼杀。在西班牙,情况也是如此,尤其是在撒拉逊人统治时期。在宗教裁判所时代,幡醒的异教徒可在临死前一刹那否认他的异教教义,他便可免受火焚而被施以扼杀。
 
土耳其宫中有一批哑巴宦官,他们掌握了一些丝制绞索,其特殊使命是勒死那些要除掉的亲王大臣。阿穆拉特二世为了防止兄弟阅于墙,就是以这种方式派人勒死了他的三个兄弟。1595年,二十一岁的苏丹穆罕默德十三世做得更绝。他下令勒死他的十九个兄弟,并将十位先王的夫人扔进大海。

在几内亚和刚果,人们勒死女人来祭奠土地神。


中国的满清政府只对贵族施用扼杀。在18、19世纪,普通的下等人才有权利被处以一种特殊形式的扼杀,叫做立枷,也称为站笼。立枷也是一种扼杀方法,可以一直行刑几个小时,甚至一两天。犯人的手被绑起来,头套在一块木板的圆孔里。这个孔的直径刚好客得下他的脖子。人们升起木板,将其平放在一个行刑架的顶端。犯人的颈项和下颚就这样被悬吊起来,
脚在离地大约40~50厘米的空中摆动。这样的姿势会造成一种持续而且痛苦的定息。

此外,人们还将20~100公斤的石块挂在犯人的嗓骨上,重量取决于法官想给予犯人的垂死时间。

在英国和法国,扼杀较少使用,法官更倾向于使用绞刑。因此,安纳·德·布尔的扼杀就算是一个特例。他是巴黎议会的顾问,因为犯上罪而被处以死刑。1559 年召开议会大会对,国王亨利二世御驾亲临,当时正在进行一项关于“清除新教”计划的讨论。安纳参与了讨论,他本想为受牵连者辩护,便声称惩罚无辜者而宽有荒淫者是可耻的。国王听到此话,以为他含沙射影他与狄亚娜·德·普瓦提埃的私情,使下令将其当场逮捕。他在沙滩广场被勒死并被焚尸。这是一个特例,在司法审判中也许是仅有的两则被扼杀的案例之一。

另外一个被扼杀的可怜人是1556年鲁昂的一名神父,罪名是亵渎了一块圣餐饼。

软令和王谕中提到的扼杀总是和其他刑罚联系在一起的。例如弗朗索瓦也就热衷求助于“一些有做示作用的刑罚”,他在1523年的一份王谕中宣称,该神犯上者“要遭受扼杀,在处死之前,要用热铁插进张开的喉咙里,并将舌头拉出来割掉”。

不过,具有隐蔽和秘密特征的扼杀不需要任何工具,可以迅速行刑,并且不用发出声音,常常会被作为非司法刑罚使用。

秘密行刑里最著名的案例之一,是在523年,勃良第国王西吉斯蒙让人勒死自己的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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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割喉刑

正如这名字所昭示的那样,割喉刑的要旨就在于割断喉咙。与砍头刑不同的是,在割喉刑中,头和躯干并不分离,但是两种刑罚的行刑原则是一样的,因为犯人主要是由于窒息、失血过多及脑部缺血而死,其直接原因在于颈动脉和主动脉被割断。

割喉刑用的是匕首,割喉始终是古罗马所特有的刑罚之一,因此甚至素有“罗马刑”之称。但是,与我们所能想象到的正相反,罗马的刑法中从来没有将此列为主要的死刑手段。这算作是一种简易刑罚,主要用于非司法手段的行刑。但有一个例外,在圆形竞技场的角斗中,这割喉刑却也可以算上是“正式”的致死手段了。

当两个斗士当中的一个受伤倒下,他会举起膀子,并用左手无名指指向观众,一方面是通过这样的手势承认自己的失败,而另一方面也是请求观众从宽处死。胜利者此时便走近国王,从原则上来说,国王在听取了观众的意见以后,再决定对失败者是施以割喉刑还是予以宽恕。如果伸出大拇指向下指即意味着行刑,举起手意味着赦免。如果判他死刑,国王或竞技场主席则会叫道:“割喉!”

在征询意见的过程中,如果失败者仅仅是受了伤,他必须蹲着,脑袋倾向地面,将手中所有武器抛在沙滩上,无论如何他都不可以再碰这些武器。处死之前,在被征服者与征服者之间要举行一种特别的仪式,合作迎接死神的到来。人群肃静,胜利者扔掉自己的盾牌,手执利刃走向他的对手,而他的对手则单膝跪地,弯着腰,他握住对手的一只腿为支撑。行刑者将手紧贴在对方的头盔上,揪住他的脑袋,然后将利刃深入到他的颈下,在他的帽带下来上一刀。

要知道,在角斗流行之初,判决死亡并不具有这么大的随意性,而是与角斗士的技术休戚相关。被征服者倘若想活命,必须在角斗中表现得勇敢而灵巧。

割喉刑也用于制裁基督教徒。在类似的行刑中,我们可以举出吕西亚·德·西拉居斯、阿涅斯·德·罗姆、维克托瓦·德·蒂沃里,这三个最终被教会列为圣人。后面两位是被“慢慢割喉’致死的。

“利刃在喉”在军团作战时是一种普遍运用的行刑方法。在马克西米安治下,“底比斯军团”一次便有六百人死于该刑。这个军团共有六千人,大多数都是基督教徒,在一次决定性的战役前,他们拒绝献身于罗马人的神灵,于是国王下令挑出六分之一的人处死,这样他们便不敢起一点点反抗之心。

反抗之心,对“无辜者”亦是如此。例如孩子,两岁不到的,甚至更小,在拜占庭及其周边地区,犹太国王大文罗德下令将这些无辜的孩子割喉而死。马克罗市曾记载过,奥古斯特得知被杀死的孩子中就有艾罗德的亲子后,说了这么一句后来广为人知的话:“他儿子有什么用,最好是艾罗德这头公猪。”

还有一例极为著名的集体行刑,是塞菩提姆·塞维尔下的命令,他下令用匕首处死里昂的基督教徒,其中一万八千人被割喉而死。罗马帝国溃灭以后,割喉刑流传到了在高卢地区安家的民族,并逐渐成为这些地方的王储和领主用来确保其统治的最重要的手段。

稍后,剑曾变得又长又重,后来又变得又轻又细,于是割喉刑逐渐被弃去不用。极少数的情况下,也用刀或平刃短剑来割喉。比如说1620年在意大利,天主教徒就是这样屠戮了五百多个新教教徒。

非洲、亚洲、中美印第安人以及墨西哥的一些原始部落在祭把时也用割喉刑。在欧洲,割喉刑从来都不是独立的行刑方法,它往往只是为了加重刑罚而设。1525 年,弗朗索瓦一世曾颁布一道法令,序言里就提到辱骂宗教者将受到割喉的惩罚,“喉咙被割开,塞上烙铁,并且将舌头揪出割掉”,之后再被吊死。在英国,亨利四世拟定的法典里也规定,割口必须高及颈下,这样行刑者就可以通过割口把犯人的舌头拽出来。

到了20世纪,似乎只有柬埔寨的红色高棉组织又将之列为自己的行刑方法。在1975年到1978年间,红色高棉的行刑者用刀割断了成千上万的人的喉咙,目击者为数甚多,其中一位避难到了法国,他描绘道:“那个高棉成员手执杀猪刀,拽住我舅舅龙的头发.使其脑袋向后仰起。他先用刀割了一个很细的口子,然后突然之间,他用尽气力横向割了一刀。血当即四处喷溅,射得很远。”

同样也是红色高棉,他们重新启用了一种我们祖先曾用过的割喉方法,用尖利的棕桐叶慢慢地剪开犯人的喉管,在颈动脉附近的位置来回不停地割。

如果遭到了过分的抵抗,罗马人在胜利之后也会用割喉刑处死他们的敌人。努米底亚人遭到了西皮翁的围攻,他们将妇女和孩子全部扔到火里,自己则脱光了衣服,光着身子向罗马人投降。他们知道什么样的命运在等待着自己。的确,他们最终被割喉而死。正是为了避免这样的命运,马萨达大本营里的九百希伯来战士决定割喉自刎,以求“自由结束生命”。他们抽签选出十个人为自己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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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烤刑

“炸”、“炙’与“烤”均为常用的处死方法,接近于火刑,只是在这一类的行刑过程中,对犯人一定要用“小火”。我们已经有所了解,被火焚烧致死的犯人大多因窒息而亡,有时为了加速他们的死亡,行刑时还要添上潮湿的稻草。而我们应该注意到,“小火之刑”关键是将炉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其目的就在于让犯人在清醒状态下死去,这便是烤刑与炙刑的主要特点之一。

公元前3世纪锡拉库萨的著名暴君阿加道克勒尤其钟爱这一类的刑罚,在西西里岛上,他经常用它们来处置塞日埃斯特人。迪奥多尔曾谈及他专门制造了人形的铜床,在床膛内燃火炙烤。

后来古罗马的西克斯特二世主教也采纳了这一由西班牙传进的刑罚,并且保留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其间最为著名的牺牲者有克勒泰尔,圣·泰奥多尔,圣·马桑和圣·洛朗。

瓦雷里安国王认为基督教派的人拥有大量财富,他终于征服了他们。然后他召来洛朗,问他把财宝藏在哪里,并限他在三天之内找出来。洛朗跑遍了整座城市,找寻潦倒不堪的穷人和残疾人,找到一大堆后,他便把这些人介绍给国王。“殿下,”他说,“这就是教堂的财富。我还得添上一些珍珠和宝石,那便是祭献给上帝的贞女和寡妇。”洛朗首先遭到鞭笞,又被拔去指甲,敲碎牙齿,然后国王把他放在铁制烤架上,在下面燃起炭火,以便慢慢地把他烤熟。传说过了很长一段时间以后,洛朗对刽子手说:“你不觉得我这一面烤得太过了吗?把我翻过来。”等到刽子手把他翻过来后,他又说道:“烤得差不多了,你可以吃了。”然后他就死去。

在泰斯国王统治时期,西西里的阿伽特被置于大堆的瓦罐碎片上翻来滚去,其间还接上了灼燃的煤炭。而在此之前,国王马克·奥莱勒颁布了一道迫害法令,逮捕了圣·波丹,不顾他九十岁的高龄,将他炙烤处死,同时被烤死的还有包括桑克图斯执事和亚历山大医生在内的一大批基督徒。至于迪奥克里西安,他将自己的侍从官高贡和多罗泰置于烤架上,就因为他们违抗了他的命令。不愿意把他的私人卫队长图瓦伊安“用小火烤熟”。

仍然是在迪奥克里西安统治时期,另一个殉难者欧拉里亚·德·美丽达被法官卡勒普尔尼安判处死刑,她先被马拖遍了整个城市,又被烧上熔化的铅水,最后仍被置于烤架之上。

宗教战争中不乏的爱好者,新教教徒受此刑之苦较之任何人更甚。阿尔布公爵为了镇压联合省政权,滥用溺刑、砍头刑和火刑。但是在他烧死的五百个人中,有五十多人是被置于烤架之上的。

米什莱在他的《法国历史》一书中提到:“人所罹之所有受而不死的刑罚,新教教徒都曾领受过。他们被错过,被刺过,被钉上铁刺,被煮,被焚烧。被置于炉口窒息而亡。”他还进一步写道,“有时,天主教徒剥光他们的衣服,让他们是坐于灼热的炭火之上。”至于炸刑,要求将犯人放人事先煮沸的液体之中。如果是水,犯人往往是被烫死的,但如果是油、松脂或树脂,则真正是名副其实的“炸刑”了。《新约全书》里的圣·约翰,耶稣最钟爱的弟子在帕尔特布道之后,于埃斐斯被囚,多米西安把他带到了罗马,那儿等着他的是一口沸腾的大油钢。福克斯·特拉让统治时期西诺普的主教也遭受到了相同的命运,当然还有圣·波尼法斯。

死亡的过程漫长而可怕。但是,有的时候,比如说用熔化的铅水,犯人往往能立刻死去。莱丽叶·德·尼科海迪和圣·维就被放进了熔化的铅水中。特拉让甚至被冠之以“艺术家统治者”。在一个大理石浴盆中,他放入五个基督徒,然后灌入熔化的锡水和铅水,从而做成装饰浴盆的雕塑。

宗教战争重又使得烤架和铁针流行起来。1669年,让·勒日尔著过一本名为《皮埃蒙山谷宗教史》的书,详细描绘过1655年的大屠杀:“莫伊斯·龙的女儿德·波比年仅十岁,皮埃蒙士兵追上她以后,用矛活活将其穿身而过,燃起大火烤熟。”

20世纪初,在保加利亚、塞尔维亚以及南匈牙利,还曾经发生过好几起这样的事情,他们把俘虏用有刺铁丝缚住,叉上铁钎后烤熟。

在旧中国,烤炉不是砖石砌成的,金属烤炉,尤其是铜制的烤炉最为常见。待到纳粹,他们也沿用了祖上传下来的葬法,他们不仅将尸体投入炉中焚毁消亡,经常也将活人掷入其中,特别是妇女和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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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锯刑

锯刑是一种特别的分解刑,工具是锯子。过去,埃及人、波斯人、米堤亚人、特拉斯人、斯巴达人、希伯来人以及其他一些东方民族经常使用这类刑罚,后来此种风俗传到了马其顿、希腊和罗马。

  就像《圣经》里说的那样,以撒——《圣经》中的四大预言家之一,犹太王子阿莫斯之子,著名的犹大国国王阿玛西亚斯的侄子就是罹受锯刑而死的。塔尔穆德说他被国王玛那塞判处死刑后,被木锯锯成两半。

  在古代,有两种把人锯成两半的方法:第一种是把犯人放在一个木案上,犯人的身体由两块木板固定住,然后再用锯子从其肚腹处锯成两半。

1314年,在“美男子”菲利普治下,圣殿骑士团的头头,雅克·德·莫莱在自己行刑时还告诉别人,撒拉逊人和劫靶人总是将行为倒错分子“从中间”锯开。

  3世纪中叶,在残酷的特拉斯国王迪埃居里斯统治时期,里西马细亚城的很多居民也罹受此难。

  在罗马,公元前5世纪的十二桌法令也列举到了铅刑,这部法令是我们了解那个时期刑罚不可或缺的资料。这种行刑方法一直到公元纪年也还存在,因为以疯狂和犯下滔天罪行著称的卡里居拉就多次下令执行锯刑。

  卡里居拉和迪奥克雷西安一样,更喜欢第二种方法,亦即纵向地把人锯开,而不是像东方人那样,从中间横着将人锯开。

  这种方法也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从头锯,直至两腿之间。另一种是反过来,从两腿之间腹股沟的位置开始。两腿分开固定好,然后用锯子一直锯到头。第二种比第一种更为可怕,因为在切到肚脐的位置之前,犯人的意识都非常清醒。为了延长犯人受难的过程,往往还会让他保持头冲下的姿势,这样脑部可以得到充分的氧气,而且可以避免血流失过快而死。

  不论哪种情况,行刑一般都需要两个人。这类刑罚主要是用来惩治同性恋的,男性同性恋和女性同性恋都有,但最主要的是男性之间的同性恋。

  12世纪和16世纪的日本也非常流行锯刑。在这个岛国,基督教徒没有少受此类迫害。但是日本人很少从中间把人锯成两半,他们更喜欢在颈部动手。

  在路德时代的德国,用锯子把人锯成两半主要是用来对付叛乱的农民的。

  在法国,一直到18世纪末也还对囚犯用锯刑,被共和党军官的暴行激怒的旺代省人就用它来实施报复。

  在西班牙,锯刑是军界的一种行刑办法,一直延续到18世纪末。在卡塔卢尼亚地区,拿破仑和惠灵顿战争期间,卡塔卢尼亚党人把不少法国军官和士兵送到了锯子底下。

  据刑史上最后的杰作是由某些患有狂躁症的盖世太保来完成的。德占期间,在巴黎的罗里斯通街,法国的盖世太保除了锯子外,还有专门用来锯断四肢的小拉锯。

  我们应该追述一项胡格诺派的发明,专门用来对付法国南部的天主教徒的。

  犯人被剥光衣服后置于一根拉紧的绳子上,踝部在绳下被拴住。两个人拽着他的膀子,并且竭力保持他的平衡,用力地拖。而另一个刽子手在后面推他的屁股。来来回回之后,绳子能够起到锯子的作用,犯人于是被一锯两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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