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3.1.1 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乙、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
3.1.2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符合国家标淮《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淮》GB50223的规定。
3.1.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 6~8 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 9 度时,应符合比 9 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 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台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 6~8 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 9 度时,应符合比 9 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 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台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4 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时不应降低。
3.1.4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时,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对乙 丙、丁类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A.0.20 四川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9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不小于 0.40g:
第一组:康定,西昌
2 抗震设防烈度为 8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30g:
第一组:冕宁*
3 抗震设防烈度为 8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20g:
第一组:松潘,道孚,泸定,甘孜,炉霍,石棉,喜德,普格,宁南,德昌,理塘
第二组:九寨沟
4 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15g:
第一组:宝兴,茂县,巴塘,德格,马边,雷波
第二组:越西,雅江,九龙,平武,木里,盐源,会东,新龙
第三组:天全,荥经,汉源,昭觉,布拖,丹巴,芦山,甘洛
5 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10g:
第一组:成都(除龙泉驿清白江的 5 个市辖区),乐山(除金口河外的 3 个市辖区),自贡(4 个市辖区),宜宾,宜宾县,北川,安县,绵竹,汶川,都江堰,双流,新津,青神,峨边,沐川,屏山,理县,得荣,新都*
第二组:攀枝花(3 个市辖区),江油,什邡,彭州,郫县,温江,大邑,崇州,邛崃,蒲江,彭山,丹棱,眉山,洪雅,夹江,峨嵋山,若尔盖,色达,壤塘,马尔康,石渠,白玉,金川,黑水,盐边,米易,乡城,稻城,金口河,朝天区*
第三组:青川,雅安,名山,美姑,金阳,小金,会理
6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05g:
第一组:泸州(3 个市辖区),内江(2 个市辖区),德阳,宣汉,达州,达县,大竹,邻水,渠县,广安,华蓥,隆昌,富顺,泸县,南溪,江安,长宁,高县,珙县,兴文,叙永,古蔺,金堂,广汉,简阳,资阳,仁寿,资中,犍为,荣县,威远,南江,通江,万源,巴中,苍溪,阆中,仪陇,西充,南部,盐亭,三台,射洪,大英,乐至,旺苍,龙泉驿,清白江
第二组:绵阳(2 个市辖区),梓潼,中江,阿坝,筠连,井研
第三组:广元(除朝天区外的 2 个市辖区),剑阁,罗江,红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