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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律师太有才了, "小偷来我家偷东西,我还有义务保障其安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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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楼主  发表于: 2012-05-10
居民用“狮子吼”吓死小偷 法院判赔偿2000元

2012年05月09日 16:23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杨昌平

  
在大家的习惯思维中,抓到入室行窃的小偷,先打一顿解解气再说。抛开殴打小偷是否合法先不说,现在就连大喊几声都有可能引火烧身。宁波江北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奇的案子,居民大喊一场,吓得小偷从高楼摔下致死,小偷的父母把居民告上了法院,索赔67万余元。

碰到会“飞檐走壁”的小偷,居民能不能大喊?本来没有争议的一个问题,因这起官司而让人产生些许迷惑。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

新闻源起

居民大吼吓得小偷失足坠楼

事发于2010年9月4日凌晨,李先生听到家里发出窸窸窣窣的声音,他一个个房间找过来,发现少了东西。可是,小偷却不见人影。他觉得小偷应该没跑远,于是推开窗户上上下下四处看。

果然,有一个30岁左右的年轻人,正蹲在6楼到7楼之间的雨棚上。李先生本能地喊了一句:“小偷!”小偷见自己行踪败露,惊慌之下,脚下一滑,从雨棚上摔了下去,不幸死亡。公安机关调查后,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审查认为李先生“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事情并未完结。今年2月,小偷小陈的父母提出了索赔:小陈的确进入李先生家中,所以,李先生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但是,李先生却疏于履行这一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陈的父母提出,儿子才30岁就没了,二老今后的生活也成了问题。他们要求李先生赔偿丧葬费1.6万余元、死亡赔偿金60 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计67万余元。

李先生觉得很冤。他提出,当时他喊了一声“小偷”,完全是出于本能,并没有威胁小陈。另外,他也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伤害小陈的行为,不必承担民事赔偿。另外,当时公安机关也确认了他没有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说法

失主对小偷无安全保障义务

众所周知,商场等经营场所对客户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失主对小偷也有这种义务吗?

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的原森泰律师介绍说,对于入室行窃的小偷,房主并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小偷所处的危险状态是由于小偷自身的在先行为造成的,普通市民只要不加重其风险即可,法律不能为普通市民施加太高的要求。

对于房屋及特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在第37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因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法律没有也不可能规定房主对小偷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原有对入室盗窃罪的数额要求,只要有盗窃行为,就要被判刑。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表示,《侵权责任法》是我国第一次明确地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规定。根据该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就入室盗窃案而言,房主对于小偷显然是没有安全保障义务的。

江北法院的判决也和两位律师的观点相同。江北法院认为,小陈对凌晨攀爬高楼的危险性应当预见。小陈父母认为儿子进入李先生家,李先生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的说法,不能成立。另外,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审查已经认为李先生“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他对小陈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案判决

“狮子吼”惊吓小偷被判赔偿

此前,外地法院曾审理过一起“狮子吼”吓死小偷案。该案中,居民吴老头听到阳台上有异常声音,就起床去查看详情。哪知道,一进阳台,就看到有一双手露在阳台栏杆的边上,竟然有一个人攀附在阳台上。吴老头一惊,不由自主地猛喊了一声:“有贼!抓小偷!”

吴老头曾经练过狮子吼的功夫,他这一猛喊惊天动地,竟然把小偷吓得慌了神,手一松,从五楼的阳台上摔了下去,当场死亡。

事后,吴老头立即报了警,警察来了后,拍摄了现场,记录了口供,法医验尸后,证实是因惊吓而摔死,并非吴老头推下楼。所以,就以事故死亡定性,对吴老头免除刑事责任。

可小偷的家属却不肯接受这个裁定,硬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吴老头赔偿经济损失。理由是吴老头明知自己曾经练过狮子吼功夫,嗓门高度足能吓死人,却还去对着一个攀附在阳台栏杆上的高危之人大喊大叫,以至于造成他因惊吓而坠楼身亡,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经调查取证,证实吴老头的那一喊,确实使用了狮子吼功夫,连相距200米外的居民都被惊醒。可见力度确实很大。所以,裁定吴老头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鉴于吴老头是出于紧急情况和自我保护的目的,情不自禁地使用了硬功夫,不是故意伤害,所以,法院判定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小偷自身,而吴老头只赔偿对方2000元。此案当事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

延伸解读

把小偷推下楼是否违法?

大吼一场吓吓小偷或者给自己壮胆没有过错,那先下手为强把刚爬上阳台的小偷推下去呢?

有网站曾进行过“发现小偷撬窗入室,您会把他推下楼吗”的调查。正方网民豪气地说:“做人要勇于担当,不管后果如何,推下去再说。”反方网民则认为,凡事都有万一,万一是个夜游症患者,不是小偷,推下去摔死了怎么办?

原森泰律师分析说,房主针对小偷的行为是否合法,实际上就是正当防卫权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美国对私闯民宅规定有无限防卫权,房主有权击杀闯入者,但我国没有这种规定。”原律师介绍说,我国的无限防卫权仅限于强奸、抢劫、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而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则要看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是否会危及居民的人身安全。比如小偷只是入室行窃,在被发现后并未有威胁举动,或者小偷已经被抓住了,居民却直接持刀致人死亡,就属于防卫过当。再比如小偷在被发现后并无反抗举动,房主明知把小偷推下楼会使其摔死,仍把其推下,就属于犯罪行为。还有的小偷在逃跑,失主开车直接把小偷撞残撞死,这都属于违法。

对于入室盗窃的小偷,外地曾发生过房主在报警后直接挥刀把小偷砍成重伤的案例,最终房主被认定为故意伤害,并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大部分人会担心,如果不对小偷先下手为强,等小偷掏出凶器行凶,失主再去正当防卫,岂不是晚了?”原森泰律师表示,实践证明,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小偷由偷转化为暴力犯罪的居多。因此,针对入室盗窃,或者说是私闯民宅这种行为,是否应该授予房主无限防卫权,值得法律界探讨。

惊吓小偷趣闻

尖叫报警装置

有一种便于逃生的全智能隐形安全防护网,这种隐形防护网由十几根细钢丝组成,外面包裹着一层透明的“外衣”,钢丝仅2毫米粗,但其耐拉力超过了85 公斤。由于装有自动报警装置,钢丝一旦被拉断或被剪断,报警装置便会发出120分贝以上的警报声。由于装有特殊装置,一旦发生火灾,隐形防护网还能在3至 5秒内拆除,使居室内的人能及时逃生。

电动声控骷髅头

外地有个居民把电动声控骷髅头放在阳台上,如果有小偷破窗而入,骷髅头在感应到声音后,就会发出鬼怪的声音。

巨幅武警照吓小偷

广州市番禺区的江先生曾在武警部队服役,在退役时拍了一组自己穿着武警制服的照片。他把照片放大,然后在窗台摆了一排,还在阳台的玻璃门前放了一张自己的全身巨幅照片。江先生说:“小偷总是怕武警的吧!他应该不会胆大妄为到连武警家都敢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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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2-05-10
即使按照英美法律。。。如果小偷没入室,也是不能把他击杀的。。。
所以推下去是不可行的,但是他自己掉下去,关住户P事,没向小偷家属追讨因为窗外死人造成房屋价值可能下降的损失就不错了。
这种案子根本就不该立案。法院也不是白痴,只能说明这偷儿家里也挺能折腾的,肯定很能闹,所以能把儿子“培养成偷”也是理所当然了,没“培养”成劫匪都该谢天谢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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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2-05-11
在天朝遇到一切不合理的现象时,其背后一定会有'合理'的故事发生。这么想就轻松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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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2-05-11
回 Xada 的帖子
Xada:在天朝遇到一切不合理的现象时,其背后一定会有'合理'的故事发生。这么想就轻松多了。 (2012-05-11 09:11) 

还好还好。。。
米国还有小偷盗窃被电网撂倒了摔伤了陪审团判被盗人的保险公司赔钱的呢,我当时就很好奇这算劫富济贫么。反正保险公司的理赔金不赔也白不赔。。。

我在想以后小偷买个人寿保险,碰到本文这种情况的时候没准还能理赔几十万,相当于自己提供职业福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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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粪坑  发表于: 2012-05-11
回 Xada 的帖子
Xada:在天朝遇到一切不合理的现象时,其背后一定会有'合理'的故事发生。这么想就轻松多了。 (2012-05-11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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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是一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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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粪坑边缘  发表于: 2012-05-11
天朝判案的原则是谁更惨谁就赢

就像马路上2个人打架,谁原告谁被告,不是看谁先带头闹事的,而是看受伤程度的。谁伤的轻谁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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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前排围观  发表于: 2012-05-15
这个我深有体会,对方刀都拔出来了,我拿拳头敲断他几条骨头居然还要我赔钱。现代人真心缺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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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2-05-15
回 Stoor 的帖子
Stoor:这个我深有体会,对方刀都拔出来了,我拿拳头敲断他几条骨头居然还要我赔钱。现代人真心缺钙啊[表情]  (2012-05-15 13:17) 

你用的是蜥蜴的扫尾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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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2-05-15
原森泰律师表示,实践证明,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小偷由偷转化为暴力犯罪的居多。

实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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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12-05-15
回 Stoor 的帖子
Stoor:这个我深有体会,对方刀都拔出来了,我拿拳头敲断他几条骨头居然还要我赔钱。现代人真心缺钙啊[表情]  (2012-05-15 13:17) 

百鬼的裝B技能又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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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12-05-15
律师这么说我觉得没问题...为当事人说话么,毕竟受人所托...

有些案子你也知道当事人极品,不过...他们请律师权利也要保障啊...

但是问题在于法院认可了这个说法...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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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12-05-18
居然这样的结果。。。。
只能用奇葩形容了。。。

↑点击 可以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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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12-05-28
一般人谁关心这么深奥的问题。。。去那个律师家偷,万一他要动手就喊,万一伤了我你要赔钱。。。效果一定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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