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说某某人工资拿到手3000,之外四金扣自己1000元,意味着单位最起码也要为他付1000元的金,问题来了
对单位人事部来说为这个人的人力成本是5000元,人事部可以认为税前5000元
而这个某某人他觉得自己扣金前的工资待遇是4000,他认为自己税前4000元
到底哪个是“税前”的概念啊
我一个同学跳槽就遇到了这种事,对方单位出价税前5000,他想当然的以为是扣四金前5000,以扣1000元的金后拿到手4000,
结果拿到手是3000,对方人事部说扣你自己1000,单位也出了1000,所以税前5000的约定是达成的
能去劳动局告对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