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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你去失足了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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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4

  公安部建议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   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昆明警方扫黄逼站街女下跪引争议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0年12月11日,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早在11月28日,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失足妇女工作。要求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对卖淫妇女视违法程度,区别情形予以处罚,对被强迫卖淫的受害妇女,迅速解救,一律不得进行处罚,并启动对受害人刑事救助机制。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徐沪介绍,公安联合妇联、卫生、人力资源、民政等部门一起帮助失足妇女,使她们能正常回归社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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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0-1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失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失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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髯妹,点燃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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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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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0-12-14
大象你不能知法犯法啊
奶妈已经在研究给大象打飞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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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Q 博德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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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0-12-14
引用楼主轻舞的大象于2010-12-14 10:08发表的 今天你去失足了吗?? :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大象你要小心
新浪微博:http://weibo.com/u/265869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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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粪坑  发表于: 2010-12-15
知法才能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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