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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性观念“前卫”而被推到风头浪尖饱受千夫所指的李银河,其实是被误读最深也最多的人,综观其言论,李银河的性观念再正常不过,正常之外还透着些保守,可问题的荒谬在于,一个性观念保守的人却被视作性观念前卫的异端而加以批判,公道何在呢?
提到李银河的性观念,不能不提她饱受争议的观点“性权利三原则”,她说:“自西方性革命后,有一个逐渐被广泛接受的新的人权观念,那就是人类性活动中的三原则,只要不违背这三个原则的性行为就属于人权范畴,就不应受到制裁。这三个原则是:第一,自愿;第二,在私秘场所;第三,当事人均为成年人。换言之,一切在自愿的成年人之间在私秘场所发生的性行为将不受制裁,属于应受保护的人权范畴。”这个“三原则”,并非李银河首先提出,如其所言,这是被西方社会广为接受的一个观念,是基本的常识。可为什么一个基本的常识到了中国就变成“洪水猛兽”了?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这段话里,李银河重点谈论的不是“性”本身,而是“性权利”,换句话说,她在借“性”谈“权利”,这是关键。多数人读过之后,并不去分析这些,他们先是说李银河在教唆,随后又找出一些极端的“性行为”,并以此作为武器攻击李银河。
教唆之说当然不能成立:你有这样的权利,和你应该去行使这个权利,是两个概念,这很明显,如果这些人不是理解能力低下,就是故意在曲解,另有他图;而那些举出一些不违反“三原则”但却非常极端的例子,比如:两个成年人在自愿基础上,在私秘场所里发生的“乱伦”行为;比如一大堆成年人,在自愿基础上,在私秘场所发生的“群交”行为……借此攻击李银河的人,又混淆了两个概念:“道德谴责”与“法律制裁”,或者说混淆了“有错”和“有罪”的概念。李银河明确告诉大家的是,符合“三原则”的性行为是属于人权范畴的,不应受到制裁,也就是说是“无罪”的,但她并没有说,这些行为是“无错”的,是不应受到“道德谴责”的,这是完全彻底的两回事,我希望大家在谈论这些事的时候,首先要弄清一些基本的概念。
而且,这个“性权利三原则”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比如一个性观念真正前卫的人就会将质疑的矛头指向后两个原则:首先,私秘场所如何界定?公共场所在没有人的情况下算不算私秘场所?在公共场所发生性行为就超出了人权的范畴,一定要受到制裁吗?其次,未成年人就没有性权利吗?性权利难道不包括接受性教育,满足性疑惑的权利?难道不包括通过手淫使自己获得性满足的权利吗?可见,一个真正性观念前卫的人,他的“性权利原则”或许只有一个:自愿!相比较而言,李银河的性观念确实称得上保守。
此外,更能说明她的性观念保守的,是她的三个提倡,她说:“从防病的角度出发,我提倡以下三种性模式:第一,我提倡发生在熟人之间的性,反对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性。第二,我提倡双方不交换体液的性。第三,我提倡禁欲。”这三个提倡才是李银河自己的观点,也是真正能代表她性态度的言论。可是,熟人间的性当然不能满足所有人的性欲望;不交换体液的性也只是少数人的性喜好;而禁欲,对于大多数不喜欢的人来说,无疑是一种变相的受虐。
通过以上分析,我认为李银河的性观念是非常保守的。一个人的性观念是保守还是前卫,这都是无可非议的,但李银河却承受了太多本不应该由她来承受的非难和指责。从李银河事件我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大多数国人的性观念极其扭曲,既不是前卫,也不是保守,而是不正常;第二,一个时代的浮躁尽显于此,一部分人断章取义,另一部分人跟风起哄。能够独立思考,谨慎发言者,鲜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