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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药家鑫案件余波又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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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0 发表于: 2012-02-13
关于放弃赔偿.....应该是刑事附带赔偿。

因为前面一个交通肇事赔偿对药某人刑事诉讼判决没有影响。

至于 律师所说是不是原告人本意,这个也是大问题。

不过,从个人感情上,我绝对是支持张妙亲属的!

——————————————
好吧,应该承认。也许偶是骨子里面对“X二代”有一种天生的厌恶.......
我实在是太崇拜我自己了,每次照镜子都想给自己下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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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1 发表于: 2012-02-14
真无语了,你现在的论点论据就没一个能站住脚的。真怀疑你是不是90后。
1、刑事附带民事,是指将民事赔偿附带在刑事诉讼中,这样可以节约资源。而不是审完刑事还要再审民事。
2、相信本人和其他同学都不会对药家鑫有认同感。
3、这里没人讨论车的归属权啊?你眼花了?
4、张妙家属?傻逼,纯的。我现在都开始怀疑张妙是不是搞碰瓷营生的,只不过遇到更狠的主把命搭上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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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2 发表于: 2012-02-14
回 ClrChiCk 的帖子
ClrChiCk:真无语了,你现在的论点论据就没一个能站住脚的。真怀疑你是不是90后。
1、刑事附带民事,是指将民事赔偿附带在刑事诉讼中,这样可以节约资源。而不是审完刑事还要再审民事。
2、相信本人 .. (2012-02-14 18:02) 

1、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你说的不错,但是这个案例里面赔偿数额不是加总,那么在判定上肯定是一次判定,而这个案子的赔偿,应该是一次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 一次交通肇事赔偿。而且交通肇事赔偿在先!
——这是我的第一个论据!

2、略
3、略
4、张妙家属的过时与案件应该如何赔偿和处理是无关的!当然如果有白纸黑字的文书证明其真的放弃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那么可以确定 4.5万不需要支付,但是我仍然认为,先前药某人撞张的交通肇事需要另外赔偿。这两个数字可以合并,但是判决上一定需要分开计算总额。最后宣读总计赔偿。
(要清楚明白一点,先前药某人撞伤了张是不违法的。这属于意外,是无刑事责任的行为,只需要负担民事赔偿。那么就应该区分两次行为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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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3 发表于: 2012-02-14
有人总认为 刑事判决附带民事赔偿 就包含了前面的交通肇事赔偿额度!

这是错误的!

交通肇事构不成刑事立案条件!即使是交通肇事逃匿,也需要情节极为恶劣才勉强够刑事立案资格!交通肇事逃匿在法律执行上主要体现于民事赔偿额度大幅提高
这个案件中,药某人先前的交通肇事所负担的刑事责任是“零”。

只是因为这个“意外过时”行为导致后面八刀杀人才判死刑的!

————————————————————
基于上面原因,我认为张妙家属应该重新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合理的民事赔偿!
如果没有白纸黑字的放弃刑事赔偿证明,同时也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刑事犯罪所附带的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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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4 发表于: 2012-02-14
药判死刑没错 不判不能平民愤

可一开始装B不要钱 结果接了无数捐款 回头事情过了又伸手要钱
这也过分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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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5 发表于: 2012-02-14
张妙家属确实有些忽悠网民的感觉,但是这是道德层面的问题!

我贴个图片,证明张妙家属对药的后续民事经济赔偿有理有据!...........

判决书后部分(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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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6 发表于: 2012-02-14
大家可以看到判决书

根本只字未提,交通肇事赔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另转一公式:

1、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农村居民=上一年所在地区农村居民人均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农村居民=上一年所在地区农村居民人均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农村居民=上一年所在地区农村居民人均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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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7 发表于: 2012-02-15
看判决书,那是法律本身的问题,所以不能附带精神赔偿。
这个案件的主体是故意杀人,而不是交通肇事
药家鑫肇事只造成了当事人轻伤,这种情况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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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8 发表于: 2012-02-15
至于你说的死亡赔偿标准,农村人均年收入也就几千元,乘以二十,和判决上的数字相差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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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9 发表于: 201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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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rChiCk:看判决书,那是法律本身的问题,所以不能附带精神赔偿。
这个案件的主体是故意杀人,而不是交通肇事
药家鑫肇事只造成了当事人轻伤,这种情况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2012-02-15 00:09)

我没有说构成犯罪

我是说的,这个交通肇事需要民事赔偿.......就和你开车轻轻撞了别人一下也需要赔钱一样!

——————————————————————————————
判决书明确说了(见最后判决结论第二条.......两个构成 1万5的安葬费,3万的抚养费)
不包含 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 这个不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应用,需要单独民事赔偿!

如果有条件,你可以找人帮你翻一下卷宗,看看那些矿难的矿工,农民工的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多少!

(当然这个不同的地区也是不同的)
不过我的印象中,这几年来,很少有低于三十万这个数量级的..........
城市人员死亡赔偿金多在 70 - 80万之间(不论职业只按地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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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0 发表于: 2012-02-15
好了  这个问题偶不讨论了

目的已经达到

每天逛论坛还带发帖达成

谢谢楼上各位捧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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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1 发表于: 2012-02-15
药家鑫死的冤,除了抵了张妙的一条命,就剩下广大人民群众茶余饭后的谈资,以及一场场的八卦大戏。

边换台看重庆美剧,边坐等下个药家鑫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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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2 发表于: 2012-02-15
民众捐款的90W去哪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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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3 发表于: 2012-02-15
不构成犯罪,你拿什么告捏?
那你认为轻伤会赔多少钱?诉讼费多少钱?为此而付出的时间又是多少?
矿难死亡的矿工赔偿标准明显不适用于本案,根本没有可比性,你拿这个做参照完全是错误的。
还有,你认为每天逛论坛还带发帖达成就可以撒手不管了吗?你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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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4 发表于: 201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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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我要逃也被告知“不允许"了.......
ClrChiCk:不构成犯罪,你拿什么告捏?
那你认为轻伤会赔多少钱?诉讼费多少钱?为此而付出的时间又是多少?
矿难死亡的矿工赔偿标准明显不适用于本案,根本没有可比性,你拿这个做参照完全是错误 .. (2012-02-15 12:34)

民事赔偿要求:交通伤害事故赔偿。 按照撞伤的程度鉴定结果来赔就行了!

————————————————————
其他罪我不肯定,故意杀人罪是肯定有死亡赔偿金的。
关于死亡赔偿金

引用两条条文:
一: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给付等。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国法律存在共识,即死亡赔偿金绝非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而是对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司法调整,放弃过去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扶养丧失说”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金制度。按照这一新的解释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就明确指出:“《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计算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死亡赔偿金采取定型化赔偿模式,即赔偿数额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客观标准以二十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这一计算标准既与过去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又不致因主观计算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

PS—— 这种计算方式意味着,不存在因为个人无业或者收入特别少的情况下无法获得赔偿的问题!
而且这种计算方式下,意味着矿难死亡赔偿标准和这起人生伤害死亡赔偿标准是相同的!赔偿总额只会因为赡养和医疗费用等造成的差异!

最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包括在所列举的遗产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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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5 发表于: 2012-02-15
按照以上的条款,我个人也感觉“不靠谱”

药某人留下的财产显然无法赔偿这么大一笔数目!

但是根据其生前留下的财产尽可能的补偿“张妙亲属”显然不是什么过分要求!

————————
对于张妙家属收的那些捐款.....作为捐款人,我们有权力要求其公开用途!

事实上,我更希望看到的是这么一句:
鉴于药某人刚刚成年,个人没有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而且已经执行死刑,故依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八十六条,以及《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按照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来确定赔偿标准,即:将药某人生前的名下全部财产(估计也不多)赔偿给张妙亲属。

——————————————————————————————————————
鄙人对于
为什么刑事判决没有判死亡赔偿金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于赔偿“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而将“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排出附带民事诉讼之外,规定以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死亡赔偿金被归属于后一类!所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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